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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
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
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
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
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即破产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
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
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
承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和维护程序公正。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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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
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
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
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
表现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①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
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
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
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
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
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
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
能力的财产处分。
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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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
2、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
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
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
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
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
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
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
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
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
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
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
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已分
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
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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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
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和解协议终止执行以前,各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清偿比例如果不
同,则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
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如,债权人甲已经
接受的清偿比例为10%,而其他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清偿比例为
5%,则破产财产应当首先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直到他们的
清偿比例达到10%,然后各债权人再就剩余财产进行按比例清
偿。在和解协议因执行不能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和解
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担保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约定的
担保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18: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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