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5: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新股申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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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

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

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

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

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即破产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

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

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

承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和维护程序公正。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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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

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

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

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

表现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①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

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

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

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

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

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

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

能力的财产处分。

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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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

2、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

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

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

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

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

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

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

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

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

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

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

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已分

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

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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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

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和解协议终止执行以前,各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清偿比例如果不

同,则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

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如,债权人甲已经

接受的清偿比例为10%,而其他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清偿比例为

5%,则破产财产应当首先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直到他们的

清偿比例达到10%,然后各债权人再就剩余财产进行按比例清

偿。在和解协议因执行不能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和解

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担保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约定的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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