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法律规定企业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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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北京要账公司)

债转股的法律规定

企业债转股登记管

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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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

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

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

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

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

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

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它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

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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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

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

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

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

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

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

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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