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法律规定
企业债转股登记管
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1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
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
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
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
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
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
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它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
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
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
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
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
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
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
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4
2020年4月19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1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42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