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辅导提纲-民法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3: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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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辅导提纲

隋彭生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平等主体。

“三主体说”与“二主体说”。我们采“三主体说”。

第二: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规则(规范性)。

2.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普遍性)。

3.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规范的制定,对人的行为具有指

导意义(指导性)。

4.民法基本原则,是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

不得排除适用(强制性)。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五大原则)

1.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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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名为能力;实为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三种行为仍然有效: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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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人监护的设立

3.监护人的职责

(1)职责;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的

财产。

(2)赔偿: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民法通则》第23条)。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

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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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

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

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原物的所

有权已经转移,所以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

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撤销后涉及到婚姻问题。

(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体的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

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37条)。

(二)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

法人

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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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2.民法理论上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能力

(四)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定代表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设立

2.法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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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的终止

三、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种类: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

2.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他人可以善意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份

额,他人不能善意取得。

3.合伙事务执行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5.入伙与退伙

(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6.特殊的普通合伙

特点:

第一,是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有偿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是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专门责任的合伙企

业。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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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的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

2.事务执行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5.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人的互相转变

例:判断以下各项;

(1)有限合伙人对甲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

业与善意的甲进行交易。交易有效,有限合伙人对亏损或其

他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对)

(2)有限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了100万元的交易,该交

易有效。(对)

(3)有限合伙人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200

万元,其获利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错)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

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

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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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破产清算

(2)破产清算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1.概念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2)实施法律行为是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二)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为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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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伙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可撤销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2.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

(二)附期限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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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代理直接对本人(被代理人)

发生效力。

2.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法律要件,是指代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

要件。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须以本人名义为之

(4)代理人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5)代理须为法律允许的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本代理,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代理人。本代理是复代理

的对称,没有复代理,也就谈不上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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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代理。

复代理,是由代理人根据复任权替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

三、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代理法律行为的权限。

代理权的发生。

(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三)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

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于

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

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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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3.债的分类

4.债的发生原因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人身权的主要类型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俗地

说,诉讼时效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

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

不是起诉权。因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审理,才能

确定诉讼时效是否结束。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

对时效规定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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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析〗

诉讼时效三剑客,本息、债券与出资。——有三个“剑客”

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但须注意的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

灭。

对时效规定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

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不消灭。义务人

可以自愿履行。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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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

则》第137条)。20年的起算时间为客观标准。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析〗

分期之债务;最后才起算。

——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要从最后一笔货款到期后才能

起算诉讼时效。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

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

义务之日起计算。

〖解析〗

不定期之债,宽限期满起。——有两种情况。

(四)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也称为暂停,是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在诉讼时

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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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

(五)诉讼时效中断(归零)

1.诉讼时效中断的三大类原因

2.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中断是“重新计算”;而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见《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

间。或者说,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时间。时间永续,但法律关系却不能永续。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始期是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点。终期是计算期间完结的

时间点。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

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

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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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

的时间截止。”条文使用了“民法”的提法,使期间的计算

不限于《民法通则》的直接规定。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

包括本数。”

例: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物,是物权法立法和研究的逻辑起点。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条文中提出物权的客体,是

“特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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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五)中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3.物权特定原则

4.区分原则

15条的规定。

5.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变动

3.动产交付

(1)交付的含义和效力

(2)观念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

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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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

4.非依法律行为的变动

28—31条。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作为期待权,是被冰封的权利。

(四)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

有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二、三种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非依法律行为取得

2.依法律行为取得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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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特征和意义

对某一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其他部分兼有共有权。

三项权利。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

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

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

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

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

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

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

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

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

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

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

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

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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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

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

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

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

除外。

(二)专有所有权

(三)共有所有权

(三)共同管理权

五、相邻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

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二)六种相邻权(86-91条)

六、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一权”。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共有

是所有权共有。

2.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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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共有的财产(103条)。

3.对共有物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对共有财产,有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97

条)。

改良费用是有益费用;保存费用是必要费用。

例: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座小楼,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改

良行为、处分行为须全体一致同意。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甲占2/3份额,乙、丙共占1/3的份额,

此时甲可单独决定改良行为、处分行为(如抵押)。

(二)按份共有

1.内部决策时。

2.使用收益时。

3.分摊费用和确定责任时(98、102条)

4.共有份额的确定

先约定,再出资,后等额(104条)。

(三)共同共有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和作用

122、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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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

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

以合同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特征及意义

(二)设立

1.三层。

2.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

3.出让书面合同。

4.是登记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后果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二)设立与变动

五、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关系。

(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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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158条的例外(162条)。

(三)地役权的内容

(四)地役权的变动

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特征及其主要类型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三)混合担保(人保和物保的混合)

《物权法》176条的规定(有四层意思)。

甲——————————————乙

丙、丁

(四)担保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二、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物的范围

(180条)

(三)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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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的禁止(186条)

抵押合同与登记(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四)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190条)

抵押物的转让(191条)

(五)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的顺序效力等(194条、199条)。

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限制(202条)

(六)特殊类型的抵押权

浮动抵押(181、189条)

三、质权

(一)概念与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

代为占有与返还。

质权的善意取得。

《合伙企业法》24条规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不能

善意取得。

转质。

(三)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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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质押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法定与占有。

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留置财产所有人(被留置人)的权利

(四)留置权的实现

宽展期与变价。

(五)留置权的消灭

(六)竞合(担保物权的冲突)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第五节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二、占有的类型及保护规则

(一)占有的基本类型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观念占有),

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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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责任,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242-245条。

例1: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

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该款规定了三个请求权(原物返还之、妨碍排除之、

危险消除之)。

(2)由此款联想到《物权法》第34条、35条的“三之”: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

(3)第一个“三之”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如承租人、保

管人等的“三之”,是类物权请求权;第二个“三之”是所

有权人的“三之”,是物权请求权。

例2: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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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由于消灭了请求权本身,因此该一年是除斥期间。

(2)该一年的起算时间是客观标准。

(3)结合第1款,该一年不适用于所有权人。

第三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担保的方式及其种类

(一)担保方式

(二)担保方式的分类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一)担保的设立

(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四、担保的效力

五、反担保

甲—————————————————乙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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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口诀:

六六加两年;

期满始起算。

一般期内诉正主;

连带期内小三。

诉正主胜诉算时效;

小三时算时效。

三、保证的效力

四、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定金概述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第六章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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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

责任法》第2条第2款)。

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被侵犯的客体。以违反善

良风俗的方法,故意侵害他人的债权的,构成侵权。

(二)侵权行为分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损失分担(公平责任规则)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概述

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构侵权

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则为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

1.违法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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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提问:为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要先从本人(被监护的“无限人”)的财产中支付。如

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

任。

(二)完全行为能力人“失控”(丧失意识)情况下的侵权

责任

“失控”情况下的责任,即无意识侵权的责任。“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

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33条)。“失控”情况下的侵权,也

被称为无意识侵权。

例:(1)梦游时造成对他人的侵害,应当承担过错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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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三饮酒过量半夜躺在李大娘草垛旁边,李大娘

半夜取草,惊吓致病,花去医疗费若干,张三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3)王二饮酒过量失去控制后将饭店餐具砸碎,构成

过错侵权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等,也包括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单

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是替代责任。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为的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劳

动者开车撞死了人,用人单位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

1《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

照本法执行。”与用人单位对应的是劳动者,而《侵权责任法》与用人单位对应的是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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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

关系以及被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条所谓

“雇主”,仅指自然人作为雇主的情形。

承揽人的责任不同于劳务关系的责任。

(四)网络侵权的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

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

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五)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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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7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

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

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

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例:银行抢夺案。

提问: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追偿?

(六)教育机构的责任

1.教育机关的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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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

条)。

例:17岁的中学生张某在学校管理的游泳池游泳淹死,

此案为举证责任的“正置”。

2.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

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

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第二节共同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的类型。

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1.共同加害下原则

2.教唆帮助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11条与12条的区别。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

几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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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工业及农业品一

般为种类物。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

(四)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责任的承担

(四)抗辩事由

三、医疗损害责任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四)抗辩事由

四、环境污染责任

(一)概念

(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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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抗辩事由

五高度危险责任

(一)概念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2

(二)构成要件

(三)责任的承担

(四)抗辩事由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概念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78条)。

例:训练动物骂人是否为动物侵权?

——动物致害,是由于动物的危险性。

(二)构成要件

(三)责任的承担

(四)抗辩事由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

2《民通》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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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

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七、物件损害责任

(一)概念

(二)要件

(三)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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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损害填补规则。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二)外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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