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事务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
1、哪些工业产品生产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
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
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其他产品。
——法律提示:详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2、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哪些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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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
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法律提示: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的证件包括:《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哪些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以
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法律提示: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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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装饰工程是否需要施工资质证书?
案例:钟楼店柜台装饰工程承包案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
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法律提示:建筑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装饰工程属于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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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标准。
1、案例: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6月2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与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
司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由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给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钢架双层床1000张,单价210元/张,共计210000
元,约定了钢材规格型号及标准、交货时间、运输费和安装费承担,
并约定质量保证期为1年。2006年8月17日,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
限公司完成钢架双层床供应安装,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支付完毕货款。
2008年3月28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六年级学生余斌从所睡的钢架
双层床的上层摔下(该床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1000mm,安全栏板高
度为175mm),经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1、安全栏板缺
口长度为500-600mm;2、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
380mm,不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00mm。宿迁宝乐
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工业买卖合同》
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无权主张产品质
量责任。另外,《工业买卖合同》仅约定所用钢材的规格型号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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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钢材已经满足要求,该合同未约定钢架双层
床质量标准,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8-1997)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继续主张
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
包括设计缺陷、制作缺陷、指示缺陷(指示的操作方法、标识)。
本案中,若最终证明学生余斌所受伤害系因钢架双层床存在设
计缺陷所致,则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期限为钢架双层床交付使用后10年,未超过诉讼
时效。
问题二: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
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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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就产品规格型号和钢材标准有明确约定,
但对钢架双层床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执行。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有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
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哪些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
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
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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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
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
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以上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
产、销售和进口。
3、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
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
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
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
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
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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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因此,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免发生
纠纷。
4、非标产品质量如何约定?
答:非标产品为防止产生质量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约定质
量标准:约定的技术条件;确定设计图纸;封存样品。
5、约定了质量标准就能打赢官司吗?
案例一:某公司营业场所加工定做一批沙发,凭样品交货验收,沙发
使用半年后开始发生塌陷、支架断裂等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后提交
法院诉讼解决,质量鉴定过程中,因某公司未能提供尚未投入使用的
样品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某公司败诉,经济损失巨大。
——法律建议:中间验收、委托专业机构质量检验。
案例二: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一大批瓷砖,约定产品质量按
照国家标准执行,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生瓷砖污染严重,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供应商赔偿,根据要求进行瓷砖质量鉴定必须提供尚未使用的瓷
砖作为检材,该公司未留存样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最终败诉。
——法律建议:在产品质量保证届满之前,应当对产品留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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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质量瑕疵、质量缺陷
(1)什么是“产品缺陷”,允许销售吗?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
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禁止销售有缺陷的产品。
(2)什么是产品瑕疵,可以销售吗?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
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
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性的不足,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
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吧》第26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
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
的除外”。
因此,有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必须以“处理品”、“次
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些方面有瑕疵。如果经营者将
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则属于消费欺诈,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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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双倍赔偿责任。
(3)质量瑕疵产品的责任主体、责任期限及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销售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
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
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
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
的其他销售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责任期限:三包期限,或约定的期限。
诉讼时效: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
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除外。
诉讼时效: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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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7、合同应当依法约定税费承担
案例一:某商场与某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生产企业向
商场供应办公家具,并约定了价款支付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
生产企业如约交付了办公家具,商场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为由,拒绝付款。生产企业辩称,合同并未约定提供17%的增值税发
票,且未约定的发票提供时间,商场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案情分析:
(1)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发票?
答:有权,因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应当依法纳税,出具发票。
(2)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答:合同未约定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生产企业仅需要提供
普通发票即可,商场无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3)商场是否有权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
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
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
从行政管理角度,卖方提供发票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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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方无权以卖方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
支付货款,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我们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启示?
答:(一)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已经要求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
种类和税率,避免出现纠纷;(二)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
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顺序,以提供发
票作为最终完成付款的条件,有效保护我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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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工伤事故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案例:晚上下班逆行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案例:下班后发生的死亡案件
某知名餐饮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身体不适请假,第二天在宿舍发生
意识模糊,送医院急救后病毒性感染死亡,其家族有该遗传病患病历
史,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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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
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2)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
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
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法律提示:严格入职体检、生病及时督促。
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用人单位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拖延,员
工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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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员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需要承担责
任。
案例:某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下,员工需要依法提前30天通知公司。李某是公司营销部门
经理,负责公司营销策划推广,并且业务能力非常突出。2010年
12月20日,李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希望于两周左右的
时间办理交接完毕。由于当时其正承担公司一项重大营销活动组
织策划,公司不希望他离职,也没有给予其相应回馈意见。两周
以后,李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营销部龙无首,现场相当
混乱。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自己已经在辞职书中明确
说明两周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已经履行完毕通知责任,公司没有
及时与其进行交接,过错不在自己。公司认为,即便是李某自己
提出离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公司,现李某两周后即离开,也
没有与公司商量,是违法的,至少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并责
令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先行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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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这是一起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用人
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
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
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
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
调度计划等。《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
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
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李某通知公司后,即要求二周内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2、李某要求离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向公司提出,可以采取口头
形式通知公司吗?
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需要提前三
日通知公司。
李某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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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李某未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4、公司有权要求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
吗?
答:单位有权利。
5、若李某未立刻回公司上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答: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李某应当赔偿公司的费用包括: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
的费用、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营销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给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其他员工加班顶替所产生的加班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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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巧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案例:西安市第一例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司法确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全保证义务
1、顾客在酒店门口停放车辆丢失赔偿?
案例:酒店停车场丢失车辆的事件
酒店对顾客车辆有没有保管义务?
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
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
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
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
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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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及时了解事情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笔录。
2、顾客在餐厅被殴打,餐厅未予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2010年4月1日,朱某等人来到某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
朱某与邻桌客人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厅工
作人员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朱某将餐厅
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有保护顾客安全保证义务的规定。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
业规范规定的标准,并与其服务收费、经营规模、档次、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具体表现为:
设施装备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必须在场所设计、布置上
符合保护公共安全的要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
应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则
应当按照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
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发现安全隐患时
应当及时提醒顾客,当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只有充分保护了顾客的安全,并有证
据证明为防止事件的发生或制止损害的扩大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
措施,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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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盈利“AA”制户外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吗?
案例:2009年5月1日,李某组织朋友张某和赵某秦岭北麓户外旅
游,约定“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李某在活动组织前未调
查天气状况,李某、张某、赵某在户外运动途中遭遇暴雨受阻秦岭深
山,赵某在下山途中摔伤,赵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约
定活动“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
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可见,众性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判断组织
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从以下两个面分析:
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
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对自己事务的管理标准。
本案中,李某系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有
义务对活动的路线、交通状况、气候状况等做必要的调查,但其
在活动组之前未调查天气状况导致活动参加者赵某受伤,存在重
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聚会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0年1月10日,张某召集好友聚会,期间喝了一些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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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魏某喝醉了要驾车回家,张某作为组织者并未喝醉,亦未阻止魏某
驾车回家,魏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作为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魏某酒后驾车违
法并存在严重安全危险,未予以阻止,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魏
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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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矿业法律知识
1、核对矿区范围
案例:当事人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协商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经核
查采矿权证所述矿带分层与资源储量报告不一致。
——法律提示:矿业权矿区范围是一个立体空间,采矿权可以根据矿
带分层分区转让,详细核查采矿权正副本,查看划定的矿区范围(矿
带分层)。
2、读懂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对照表
经济意义地质可靠程度
查明矿产资源
探明的
经济的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预可采储量(121)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1b)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1)
资源量(2S22)
资源量(332)
22
潜在矿产资源
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
资源量(333)资源量(334)?
注: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即1=经济的,2M=边际经济
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
价阶段,即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
度,即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
可采储量。
(1)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
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
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
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
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2)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性研究当时,其开采
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
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可变成经济的。
(3)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性研究当时,开采
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
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4)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
未做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
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5)经济意义未定的:仅指预查后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
矿产资源,无法确定其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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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0:3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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