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培训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1: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什么是契税)

法律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事务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

1、哪些工业产品生产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

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

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其他产品。

——法律提示:详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2、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哪些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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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

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法律提示: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的证件包括:《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哪些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以

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法律提示: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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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装饰工程是否需要施工资质证书?

案例:钟楼店柜台装饰工程承包案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

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法律提示:建筑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装饰工程属于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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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标准。

1、案例: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6月2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与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

司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由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给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钢架双层床1000张,单价210元/张,共计210000

元,约定了钢材规格型号及标准、交货时间、运输费和安装费承担,

并约定质量保证期为1年。2006年8月17日,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

限公司完成钢架双层床供应安装,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支付完毕货款。

2008年3月28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六年级学生余斌从所睡的钢架

双层床的上层摔下(该床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1000mm,安全栏板高

度为175mm),经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1、安全栏板缺

口长度为500-600mm;2、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

380mm,不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00mm。宿迁宝乐

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工业买卖合同》

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无权主张产品质

量责任。另外,《工业买卖合同》仅约定所用钢材的规格型号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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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钢材已经满足要求,该合同未约定钢架双层

床质量标准,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8-1997)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继续主张

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

包括设计缺陷、制作缺陷、指示缺陷(指示的操作方法、标识)。

本案中,若最终证明学生余斌所受伤害系因钢架双层床存在设

计缺陷所致,则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期限为钢架双层床交付使用后10年,未超过诉讼

时效。

问题二: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

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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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就产品规格型号和钢材标准有明确约定,

但对钢架双层床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执行。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有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

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哪些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

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

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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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

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

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以上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

产、销售和进口。

3、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

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

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

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

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

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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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因此,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免发生

纠纷。

4、非标产品质量如何约定?

答:非标产品为防止产生质量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约定质

量标准:约定的技术条件;确定设计图纸;封存样品。

5、约定了质量标准就能打赢官司吗?

案例一:某公司营业场所加工定做一批沙发,凭样品交货验收,沙发

使用半年后开始发生塌陷、支架断裂等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后提交

法院诉讼解决,质量鉴定过程中,因某公司未能提供尚未投入使用的

样品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某公司败诉,经济损失巨大。

——法律建议:中间验收、委托专业机构质量检验。

案例二: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一大批瓷砖,约定产品质量按

照国家标准执行,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生瓷砖污染严重,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供应商赔偿,根据要求进行瓷砖质量鉴定必须提供尚未使用的瓷

砖作为检材,该公司未留存样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最终败诉。

——法律建议:在产品质量保证届满之前,应当对产品留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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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质量瑕疵、质量缺陷

(1)什么是“产品缺陷”,允许销售吗?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

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禁止销售有缺陷的产品。

(2)什么是产品瑕疵,可以销售吗?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

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

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性的不足,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

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吧》第26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

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

的除外”。

因此,有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必须以“处理品”、“次

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些方面有瑕疵。如果经营者将

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则属于消费欺诈,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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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双倍赔偿责任。

(3)质量瑕疵产品的责任主体、责任期限及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销售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

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

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

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

的其他销售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责任期限:三包期限,或约定的期限。

诉讼时效: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

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除外。

诉讼时效: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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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7、合同应当依法约定税费承担

案例一:某商场与某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生产企业向

商场供应办公家具,并约定了价款支付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

生产企业如约交付了办公家具,商场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为由,拒绝付款。生产企业辩称,合同并未约定提供17%的增值税发

票,且未约定的发票提供时间,商场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案情分析:

(1)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发票?

答:有权,因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应当依法纳税,出具发票。

(2)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答:合同未约定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生产企业仅需要提供

普通发票即可,商场无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3)商场是否有权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

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

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

从行政管理角度,卖方提供发票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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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方无权以卖方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

支付货款,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我们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启示?

答:(一)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已经要求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

种类和税率,避免出现纠纷;(二)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

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顺序,以提供发

票作为最终完成付款的条件,有效保护我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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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工伤事故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案例:晚上下班逆行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案例:下班后发生的死亡案件

某知名餐饮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身体不适请假,第二天在宿舍发生

意识模糊,送医院急救后病毒性感染死亡,其家族有该遗传病患病历

史,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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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

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2)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

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

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法律提示:严格入职体检、生病及时督促。

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用人单位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拖延,员

工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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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员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需要承担责

任。

案例:某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下,员工需要依法提前30天通知公司。李某是公司营销部门

经理,负责公司营销策划推广,并且业务能力非常突出。2010年

12月20日,李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希望于两周左右的

时间办理交接完毕。由于当时其正承担公司一项重大营销活动组

织策划,公司不希望他离职,也没有给予其相应回馈意见。两周

以后,李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营销部龙无首,现场相当

混乱。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自己已经在辞职书中明确

说明两周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已经履行完毕通知责任,公司没有

及时与其进行交接,过错不在自己。公司认为,即便是李某自己

提出离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公司,现李某两周后即离开,也

没有与公司商量,是违法的,至少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并责

令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先行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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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这是一起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用人

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

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

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

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

调度计划等。《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

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

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李某通知公司后,即要求二周内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2、李某要求离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向公司提出,可以采取口头

形式通知公司吗?

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需要提前三

日通知公司。

李某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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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李某未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4、公司有权要求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

吗?

答:单位有权利。

5、若李某未立刻回公司上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答: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李某应当赔偿公司的费用包括: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

的费用、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营销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给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其他员工加班顶替所产生的加班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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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巧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案例:西安市第一例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司法确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全保证义务

1、顾客在酒店门口停放车辆丢失赔偿?

案例:酒店停车场丢失车辆的事件

酒店对顾客车辆有没有保管义务?

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

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

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

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

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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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及时了解事情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笔录。

2、顾客在餐厅被殴打,餐厅未予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2010年4月1日,朱某等人来到某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

朱某与邻桌客人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厅工

作人员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朱某将餐厅

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有保护顾客安全保证义务的规定。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

业规范规定的标准,并与其服务收费、经营规模、档次、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具体表现为:

设施装备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必须在场所设计、布置上

符合保护公共安全的要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

应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则

应当按照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

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发现安全隐患时

应当及时提醒顾客,当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只有充分保护了顾客的安全,并有证

据证明为防止事件的发生或制止损害的扩大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

措施,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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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盈利“AA”制户外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吗?

案例:2009年5月1日,李某组织朋友张某和赵某秦岭北麓户外旅

游,约定“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李某在活动组织前未调

查天气状况,李某、张某、赵某在户外运动途中遭遇暴雨受阻秦岭深

山,赵某在下山途中摔伤,赵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约

定活动“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

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可见,众性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判断组织

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从以下两个面分析:

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

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对自己事务的管理标准。

本案中,李某系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有

义务对活动的路线、交通状况、气候状况等做必要的调查,但其

在活动组之前未调查天气状况导致活动参加者赵某受伤,存在重

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聚会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0年1月10日,张某召集好友聚会,期间喝了一些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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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魏某喝醉了要驾车回家,张某作为组织者并未喝醉,亦未阻止魏某

驾车回家,魏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作为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魏某酒后驾车违

法并存在严重安全危险,未予以阻止,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魏

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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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矿业法律知识

1、核对矿区范围

案例:当事人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协商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经核

查采矿权证所述矿带分层与资源储量报告不一致。

——法律提示:矿业权矿区范围是一个立体空间,采矿权可以根据矿

带分层分区转让,详细核查采矿权正副本,查看划定的矿区范围(矿

带分层)。

2、读懂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对照表

经济意义地质可靠程度

查明矿产资源

探明的

经济的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预可采储量(121)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1b)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1)

资源量(2S22)

资源量(332)

22

潜在矿产资源

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

资源量(333)资源量(334)?

注: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即1=经济的,2M=边际经济

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

价阶段,即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

度,即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

可采储量。

(1)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

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

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

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

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2)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性研究当时,其开采

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

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可变成经济的。

(3)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性研究当时,开采

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

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4)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

未做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

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5)经济意义未定的:仅指预查后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

矿产资源,无法确定其经济意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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