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涵治[1]
作者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333
出版物刊名: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86-91页
年卷期:2019年第7期
主题词:虚假诉讼罪;虚假诉权;司法解释;捏造的事实;民刑交叉
摘要: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诸多价值内涵;“他人
的合法权益”并非本罪客体,而是“司法秩序”中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真正的“选择客体”的
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解决客体分类的问题,并将陷入以虚假诉讼罪等同于诉讼的泥淖,产生以财
产法益的受侵害程度判断替代虚假诉讼行为定型的恶果。虚假诉讼行为本质是以“虚拟的民事
纠纷解决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核心在于“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的虚拟性,即“诉权或
强制执行申请权”的虚拟性。在审判程序中,诉权的存在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因此,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根本不存在民事纠纷,诉权必
属虚拟,因而并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权存在的基础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
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行为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基于上述结论,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中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理解为择一关系,不要求同时具备;第一条第
三款中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当适用第一款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
纷”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9:5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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