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有陷阱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9: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广州公积金新政)

警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有陷阱



宋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有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到三年时,由于宋先生的主管负责人的更换,公司人事部于2008年6月同宋先生公司协商,基于工作的原因,公司想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宋先生考虑到既然主管不想继续留用自己,自己继续呆下去,也没有意义,公司既然提出协商,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自己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不如同意,然后自己再去寻新的工作。宋先生经过权衡考虑后,同意公司的行为,双方办理的交接手续,公司也给宋先生出具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公司没有任何的消息,宋先生感觉不对,到公司要求经济补偿,而公司却说由于是宋先生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经济补偿.宋先生这才发现公司开具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上面的表述为” 2008年6月宋XXX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证明”, 宋先生这时才知道自己掉入了公司的陷阱, 之后宋先生不服,向当地的仲裁委提出仲裁,但是因宋先生无法证明是公司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其要求被驳回。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并不是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分析劳资双方谁处于主动地位;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那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个人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具体意思表述,来判断谁先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意义非常重大,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由于劳动者宋先生当时没有仔细审查单位所出具的证明,就予以签收,事后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的本来面貌,导致仲裁败诉,教训也是深刻的!值得大家借鉴!



另外就是劳动者由于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往往根据习惯思维来判断,有时候并不能准确地判断所持有的证据的真实法律意思,就盲目的去主张权利,结果败诉而归.这也是我们办案律师经常在电话,网络咨询中,经常提到的最好面谈,仔细审查原始的证据材料,才能做出比较客观正确的案情分析.而少数劳动者有时候误会,总以为是故意拉

拢当事人去面谈以便收取费用.其实本中心一般对面谈的劳动者不收费或者少收费.到过我所咨询的劳动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希望大家不要误解.



就前天笔者接待的一个咨询者,之前在电话中,他告诉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发生了工伤,公司还要解聘他,他要求经济补偿,我答复为按照法律, 他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后来他自己去仲裁,结果仲裁委没有受理,然后他又到我,在面谈中,他拿出公司的合同,我一看,原来是劳务合同,然后我问他,这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你不是说有劳动合同么?他说他认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回事,就差一个字.应该没有问题.我无奈之下,只好给他作出详细解释,并指导他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解决他工伤赔偿问题。



比如一些出入证、证明、工资单一类的材料,没有公章,在对方否认的前提下,很容易不被仲裁庭所采信,还有一些银行卡,有的是银行代发工资,有的是现金存入的,是否都能作为劳动者的工资证明,这些都需要仔细的审查,认真分析,类似的事情比比皆是。阅卷工作(审查证据材料)是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处理中,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多阅一次卷,就会多发现一些新问题,不容忽视。



希望劳动者最好在进行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研究清楚事实材料的真实法律意思表示.以免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作者:劳动法律师张峰u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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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专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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