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法律专业实践报告推荐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9: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苏从勇)

关于年法律专业实践报告推荐

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

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

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

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

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

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

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

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

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

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

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

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

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

(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

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

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

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

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

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

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

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

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

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

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

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

纠纷案件?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

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

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原因,

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

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

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

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

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

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

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

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

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

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

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

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

“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所谓公正,也只不

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

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

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

“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

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

—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

己协调出来的宀¥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

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

——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

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

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

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

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

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

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

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

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

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简单的

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

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

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同样类

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

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

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

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

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

“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

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

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

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

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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