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一、劳动法、劳动者与过度的概念
劳动法,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是指与雇佣劳动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
称,包括宪法性条文、制定法、条例和行政法规等,主要涉及报酬、休假、工作条件、劳动
保护、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罢工争议等内容。①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劳动者,
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有时专指参加体力劳动的人;
过度,是指超过适当的限度。②
二、如何从比较法的角度切入是否过度的问题
那么,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了呢?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界定前文提
到的劳动法与劳动者所处的时空范围。按理来说,他们可以属于多种时间范围,比如古代、
近代与现代;也可以属于不同空间范围,比如国家、法系与法域。篇幅有限,本文暂且将他
们局限在当代中国大陆法域之内。其次,没有系统的方法论指导,称不上社会科学研究。结
合限定的题目,本文审慎地选择了比较法这种科研方法,从横向的中外法律之比较对问题进
行深入考察。
王泽鉴先生在《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一文中这样阐述:所谓比较法,就是法律之
比较研究,是研究法律认识法律之一种方法。③并且,关于比较之方法,在某种程度,须依
赖研究者个人之学术与经验,但无论如何,必须把握功能性原则。④比较研究什么呢?因为
本文旨在解决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这一特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属于
以个别法律规定或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个别研究。⑤
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实事求是地说,这是一个可能证伪的问题。
既然可能证伪,那么本文自然没有必要直面由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与穆斯林
法系的劳动法所组成的繁杂法律制度,而可以选择国外颇具代表性的劳动法与中国大陆的相
应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反证之。那么,这个被比较的国家或者地区应该选择哪个更为合适呢?
德国既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更与我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不解的渊源。因此,本
文将德国作为被比较的国家。
三、当代中国大陆与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比较
在德国,劳动法被认为是调整雇佣关系和劳资双方集体关系的主要规则⑥,通过最低保
障法为个别雇员提供详细法律保护是其重要特征⑦。
从总体来看,在劳动法领域,德国法院的判决不仅详细阐释法律的一般性条款,而且填
补立法的漏洞。⑧我国不但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体系(德国的劳动法院系统有地方劳动法院、
州劳动法院与联邦劳动法院三级,法官体由官员任命的职业法官与劳动组织提名的名誉法
官组成⑨),法官也没有对应的造法职能。在禁止性别歧视方面,德国国内法与欧洲共同体各
指令协调一致。⑩我国劳动法囿于转化适用,长期滞后于国际实践。
从个别雇佣关系来看,德国的体力劳动者与白领工人越来越多地适用统一的集体协议与
合并的法定退休金制度,以与平等待遇原则相符合。⑾并且,平等待遇原则广泛适用于处理
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全职工作和兼职工作、可比雇员和临时雇员、无犯罪前科
者和有犯罪前科者、未婚恋者与怀孕女性,以及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的关系上。值得注
意的是,禁止性取向的歧视也适用于其现存的雇佣关系。同时,平等待遇原则在就业、工作、
休假、薪酬、福利与解雇等各个方面得以具体彰显。⑿相较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待遇原
则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
德国还有非常人性化的特殊假期父母假。其既适用于母亲,也适用于父亲,并且公共健
康保险还会对最长时间持续两年的支付育儿补助(为了进一步减轻父母因休假不能获得报酬
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大联盟又决定用父母金补助取代育儿补助)。⒀另外,临时休假时的薪酬
方面有对没有劳动就没有报酬原则的四个例外:1.带薪年假与法定带薪特殊假期;2.雇员付
出劳动,但是雇主不接受;3.个人原因短期离开岗位;4.带薪病假。⒁我国劳动法在这方面
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有待加强。
四、结语
从法律的角度,适当的限度是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价值涵摄范围,即劳动法对劳
动者身心健康保护的内涵与外延。虽然本文认为只着眼于横向比对而没有纵向审视(即以历
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⒂)的所谓比较是很片面的,但是通过
与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比较,已经足以发现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现有保护连
前述价值涵摄范围都未充分覆盖。也就是说,保护实为不足奢谈过度。因此,我国最好能结
合国情将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加以引进并予以改善,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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