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保护
题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
同。
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尤其是近几年,
建筑工程项目比较多,相关纠纷也就比较常见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
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法律法规对其都有哪些保护呢?小编带你一起
了解一下,尤其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
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
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
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由台了《
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
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
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
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
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
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由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
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由
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
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
规定的进步意义在
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
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
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
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
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
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另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
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
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
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
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以上是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
款所做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是全部内容。阅读完本文后,我们可以看
到,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有很多规
定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
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
当关注的。看完本文后,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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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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