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保护法律体系中公司法的限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19:33: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作者:张辉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东方法学

页码:98-105页

年卷期:2010年第1期

主题词:劳动者法律保护;公司法;劳动关系;职工管理权

摘要:劳动者保护对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的渗透都只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而且是基于局部

利益的监督,不可能成为公司法的主流。公司法上最普通的资本关系——持股仍然不能满足劳动

者保护的需要。唯一能够提供理论依据的就是特别股制度,即将职工的股权设置为区别于非职工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增强其对董事或监事选举的表决力,或者直接将这种股权配置一定数量或

比例的董事、监事名额。如果能够建立起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本关系,则不

仅劳动者的公司法保护基础更充分,而且保护机制也更全面。公司法或企业法中的劳动者保护必

须纳入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框架中,否则公司法或企业法就失去了作为独立于劳动法的法律规范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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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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