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的性质及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域名引起的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
活中愈来愈常见,由此域名的法律保护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
所关注的焦点。然而域名纠纷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似乎提出了很
大的挑战,学者们对域名的性质、法律地位也都莫衷一是。在分析域
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比较域名的法律保护与商标等保护的基础上,
旨在完善域名保护。
关键词:域名权;商标权;知识产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愈来愈蓬
勃,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的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其中域名纠纷及其法律规制在网
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也日渐成为学者们和司法工作者们关注的焦
点。在网络世界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
关注其产品和服务在现实市场上的销售,同时也纷纷申请注册域名建
立自己的网络平台,扩大自己在网络市场上的影响力。由此可见,完
善的域名保护制度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良好的网络秩序
的维护和发展。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域名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域名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阐述。
有学者认为:“域名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
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三标识性知识产权客
体。”;同时也有人认为:“域名就是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
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1]。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
3005条第3款规定:“域名是指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
他域名注册机构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
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商标协会规定:“域
名系统是专为网络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
好名称。”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规定:“域名,是互联网
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
协议地址相对应。”尽管域名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定义都认
为域名在现代电子商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对于一般的网络用户来
说,域名能帮助其方便直接快捷地浏览主页;而对于商事主体来说,
域名能让其商业信息在浩如烟海的海量信息中凸显而出,扩大自己在
互联网中的影响,使自身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2.特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域名的商业化,很多企业将自己为公众知
晓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也有企业积极地将自己运营较为成功的
网站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商标。这种将域名与商号、商标相互转化的
行为使得域名具备了与商标、商号等代表企业信誉的文字和图形等相
似的商业识别功能,但是域名也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首先,域名也是无形的。域名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就如同商标等
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域名本身是无形的。其次,域名在全球范
围内是唯一的且具有排他性。域名是与IP地址一一对应的,互联网
技术要求全球每台计算机只能有一个IP地址,因此与其相对应的域
名在全球也是唯一的。域名的唯一性也赋予了域名以排他性,在域名
注册成功后,该域名注册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排除他人获得或使用该
域名的可能性。再次,域名的稀缺性。域名的稀缺性也是域名唯一性
的延伸。普通人的记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简洁易记忆的域名往往受
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而可供选择注册的域名的范围越来越小。然而同
时商事主体对于域名的需求却越来越大,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使得域
名纠纷在现代社会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最后,域名具有商业价值。域
名具有商业价值是因为域名具有标识性,在互联网上域名能将某一企
业与其他商事主体区分开来,并且域名与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
量、企业的信誉等相联系的,网络用户往往会因为域名而对主页上的
商品或服务产生预期。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
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互联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上.com,
甚至直接其字母形式尝试访问某些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域
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
对应的组织,想访问某组织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
[2]23。因此,域名和商标一样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在网络世界中,
域名能够代表一个企业的信用、其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以及售后服务
等。
二、域名的性质
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使得域名的功能不断扩张,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
是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网络域名进行评价和保护,法学理论界以及实
务界似乎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一认为,域名不应当纳入知
识产权进行规制。其认为网络仅仅是企业进行运营的一种方式,其仅
仅是权利的载体及工具,因此域名并不是一种权利,因此也无需创设
一种新的权利或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者认为,域名不符合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因此域名并非知识产
权。观点二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虽然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
是其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且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其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域名作为未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
就应保护其持有人的合法占有、使用[3]。观点三认为,域名具有知
识产权的属性。但是域名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应当如何定位,学者们意
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商标保护,即以商标的评价
标准来判断域名的适格性,从而决定某一域名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的保
护。国外已有立法将域名作为商标法的客体予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
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规则,即域名注册
人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法寻求救济,其实质上将域名视为电子商标。也
有人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网络标识进行保护,即将域名看成企业名
称,类比商号权来保护域名。同时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独
立的知识产权,因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有区别,所以应制定单独
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域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首先,域名是权利客体。
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生产经营者的代
表性标识。因此域名具有商业标识利益,是一种法律应该且值得保护
的利益。所以域名应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而不仅是权利的载体,
域名所有人应当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受保护的权利。同时,
域名是智力创造活动的产物,是一种不发生有形占有、损耗的无形财
产,其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要求。其次,域名权又不同于传统的知识
产权,其以网络空间地址资源为载体介入了商业标识、商誉等“基因”,
经网络市场的改良整合,表达了“合成”的转基因式优势,即域名具
有任何一个单项的优势,但又不同于任何一个单项,不能以每个单项
的特征来概括全部特征[2]106。即虽然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一样是智
力成果,且具有标识作用与商业价值,但是域名因其自身的技术特征
而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有所不同。
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域名将会限制域名的保护范围:首先,我国法律规
定商标的注册人限定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性法人和自然人,但是
从实践看来,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注册域名,因此通过商标法保护域名
会使得一部分由普通个人注册的域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显著
性是商标的重要特性,然而域名却刚好相反,商业价值较高的域名往
往是那些表明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名称的域名,因此若以商标法来规制
域名将会使大批具有商业价值的域名得不到法律保护。再次,域名的
唯一性与商标的类别区分也有很大的冲突,商标的注册是按照商品或
服务的类别来申请的,即同一商标会因在不同的商品类别注册而属于
不同的商事主体,但是域名在注册后即具有排他性,无法根据域名标
明的产品或服务分类来申请域名。最后,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原则也无
法适用于域名的保护,因为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世界
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毫不含糊地承认,外国商标注册人仅仅在国际互联
网上使用了与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就会因为域名的全球性
而在该国当然构成了该商标的有效使用。”[4]315由此可见,通过将
域名注册为商标来保护会因为商标法的诸多规定限制以及域名的特
征而存在很多障碍。
虽然域名与商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通过商号权来保护域名也存在
一定的困难。首先,域名和商号的结构、文字不同,难以适用同一规
则予以规范;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但法
律并未限制企业注册域名的数量,一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域名;最后,
商号也受地域性原则的限制,即企业在其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
区内享有已登记名称的专有权,其他同行业的企业不得注册相同或相
似的企业名称,然而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登记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
内都具有排他性。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在经济全
球化的时代,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
了更好地解决域名纠纷,我们应依据我国域名的发展现状,制定和完
善知识产权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域名权。域名权的权能应至少包括以下
几项权能:首先,域名权应包括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独
占、使用、享有其注册的域名的收益,而不受第三方的干涉;同时使
用权也应包括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其相似的域名,因为相似
的域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导。其次,域名权也应包括许可使用权和
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合同将域名的使用权
许可给他人享有,但域名权人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
担审查义务,以维护域名的标识作用。最后,域名权包括变更权、续
展权以及注销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域名登记机关批准后域名权
人可以变更域名的登记事项以及办理注销域名登记。域名的保护除了
应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之外,还应当提高许多企业注册域名的意识,
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以扩大自己的影响,企业也应提高自
己的域名防御意识,积极进行域名防御注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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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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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2011.
[3]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J].当代法学研
究,2000,(2).
[4]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5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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