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的性质及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0: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投诉快递)

关于域名的性质及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域名引起的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

活中愈来愈常见,由此域名的法律保护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

所关注的焦点。然而域名纠纷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似乎提出了很

大的挑战,学者们对域名的性质、法律地位也都莫衷一是。在分析域

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比较域名的法律保护与商标等保护的基础上,

旨在完善域名保护。

关键词:域名权;商标权;知识产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愈来愈蓬

勃,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的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其中域名纠纷及其法律规制在网

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也日渐成为学者们和司法工作者们关注的焦

点。在网络世界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

关注其产品和服务在现实市场上的销售,同时也纷纷申请注册域名建

立自己的网络平台,扩大自己在网络市场上的影响力。由此可见,完

善的域名保护制度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良好的网络秩序

的维护和发展。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域名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域名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阐述。

有学者认为:“域名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

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三标识性知识产权客

体。”;同时也有人认为:“域名就是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

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1]。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

3005条第3款规定:“域名是指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

他域名注册机构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

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商标协会规定:“域

名系统是专为网络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

好名称。”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规定:“域名,是互联网

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

协议地址相对应。”尽管域名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定义都认

为域名在现代电子商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对于一般的网络用户来

说,域名能帮助其方便直接快捷地浏览主页;而对于商事主体来说,

域名能让其商业信息在浩如烟海的海量信息中凸显而出,扩大自己在

互联网中的影响,使自身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2.特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域名的商业化,很多企业将自己为公众知

晓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也有企业积极地将自己运营较为成功的

网站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商标。这种将域名与商号、商标相互转化的

行为使得域名具备了与商标、商号等代表企业信誉的文字和图形等相

似的商业识别功能,但是域名也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首先,域名也是无形的。域名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就如同商标等

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域名本身是无形的。其次,域名在全球范

围内是唯一的且具有排他性。域名是与IP地址一一对应的,互联网

技术要求全球每台计算机只能有一个IP地址,因此与其相对应的域

名在全球也是唯一的。域名的唯一性也赋予了域名以排他性,在域名

注册成功后,该域名注册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排除他人获得或使用该

域名的可能性。再次,域名的稀缺性。域名的稀缺性也是域名唯一性

的延伸。普通人的记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简洁易记忆的域名往往受

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而可供选择注册的域名的范围越来越小。然而同

时商事主体对于域名的需求却越来越大,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使得域

名纠纷在现代社会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最后,域名具有商业价值。域

名具有商业价值是因为域名具有标识性,在互联网上域名能将某一企

业与其他商事主体区分开来,并且域名与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

量、企业的信誉等相联系的,网络用户往往会因为域名而对主页上的

商品或服务产生预期。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

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互联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上.com,

甚至直接其字母形式尝试访问某些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域

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

对应的组织,想访问某组织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

[2]23。因此,域名和商标一样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在网络世界中,

域名能够代表一个企业的信用、其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以及售后服务

等。

二、域名的性质

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使得域名的功能不断扩张,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

是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网络域名进行评价和保护,法学理论界以及实

务界似乎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一认为,域名不应当纳入知

识产权进行规制。其认为网络仅仅是企业进行运营的一种方式,其仅

仅是权利的载体及工具,因此域名并不是一种权利,因此也无需创设

一种新的权利或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者认为,域名不符合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因此域名并非知识产

权。观点二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虽然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

是其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且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其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域名作为未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

就应保护其持有人的合法占有、使用[3]。观点三认为,域名具有知

识产权的属性。但是域名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应当如何定位,学者们意

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商标保护,即以商标的评价

标准来判断域名的适格性,从而决定某一域名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的保

护。国外已有立法将域名作为商标法的客体予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

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规则,即域名注册

人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法寻求救济,其实质上将域名视为电子商标。也

有人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网络标识进行保护,即将域名看成企业名

称,类比商号权来保护域名。同时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独

立的知识产权,因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有区别,所以应制定单独

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域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首先,域名是权利客体。

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生产经营者的代

表性标识。因此域名具有商业标识利益,是一种法律应该且值得保护

的利益。所以域名应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而不仅是权利的载体,

域名所有人应当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受保护的权利。同时,

域名是智力创造活动的产物,是一种不发生有形占有、损耗的无形财

产,其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要求。其次,域名权又不同于传统的知识

产权,其以网络空间地址资源为载体介入了商业标识、商誉等“基因”,

经网络市场的改良整合,表达了“合成”的转基因式优势,即域名具

有任何一个单项的优势,但又不同于任何一个单项,不能以每个单项

的特征来概括全部特征[2]106。即虽然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一样是智

力成果,且具有标识作用与商业价值,但是域名因其自身的技术特征

而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有所不同。

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域名将会限制域名的保护范围:首先,我国法律规

定商标的注册人限定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性法人和自然人,但是

从实践看来,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注册域名,因此通过商标法保护域名

会使得一部分由普通个人注册的域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显著

性是商标的重要特性,然而域名却刚好相反,商业价值较高的域名往

往是那些表明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名称的域名,因此若以商标法来规制

域名将会使大批具有商业价值的域名得不到法律保护。再次,域名的

唯一性与商标的类别区分也有很大的冲突,商标的注册是按照商品或

服务的类别来申请的,即同一商标会因在不同的商品类别注册而属于

不同的商事主体,但是域名在注册后即具有排他性,无法根据域名标

明的产品或服务分类来申请域名。最后,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原则也无

法适用于域名的保护,因为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世界

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毫不含糊地承认,外国商标注册人仅仅在国际互联

网上使用了与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就会因为域名的全球性

而在该国当然构成了该商标的有效使用。”[4]315由此可见,通过将

域名注册为商标来保护会因为商标法的诸多规定限制以及域名的特

征而存在很多障碍。

虽然域名与商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通过商号权来保护域名也存在

一定的困难。首先,域名和商号的结构、文字不同,难以适用同一规

则予以规范;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但法

律并未限制企业注册域名的数量,一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域名;最后,

商号也受地域性原则的限制,即企业在其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

区内享有已登记名称的专有权,其他同行业的企业不得注册相同或相

似的企业名称,然而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登记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

内都具有排他性。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在经济全

球化的时代,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

了更好地解决域名纠纷,我们应依据我国域名的发展现状,制定和完

善知识产权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域名权。域名权的权能应至少包括以下

几项权能:首先,域名权应包括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独

占、使用、享有其注册的域名的收益,而不受第三方的干涉;同时使

用权也应包括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其相似的域名,因为相似

的域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导。其次,域名权也应包括许可使用权和

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合同将域名的使用权

许可给他人享有,但域名权人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

担审查义务,以维护域名的标识作用。最后,域名权包括变更权、续

展权以及注销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域名登记机关批准后域名权

人可以变更域名的登记事项以及办理注销域名登记。域名的保护除了

应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之外,还应当提高许多企业注册域名的意识,

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以扩大自己的影响,企业也应提高自

己的域名防御意识,积极进行域名防御注册。

参考文献:

[1]龙一平.关于域名法律保护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6).

[2]蒋剑鸣.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2011.

[3]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J].当代法学研

究,2000,(2).

[4]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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