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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
律,该法自1993年10月公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
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
随着我国参加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开展的一重
大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开展,促进了有
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
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表达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
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方案的商品经济
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
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这巨大的变化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
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
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开展的一定阶段,在*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
下,消费者在进展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承受效劳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
的法律规*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根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
益的有效保护,表达了公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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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
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
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有
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根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
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
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律,是国家对基
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
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
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置、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效劳的过程
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平安权、知情权、自主权、
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视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的开展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角度来看,传统的民商法对其开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有名的就是“买者留神〞原则,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探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不能割断其历史联系,应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中到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开展空间。
关于格式合同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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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概不退换〞、“后果自负〞等
等。由于格式条款减少了交易本钱、缩短了交易时间,因此为制订条款的经营者广为使用,
但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最明显的就是*些取得垄断地位的商家以此
来减免自己应承当的责任。为了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立法都普遍采取了对格式
条款严格限制的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承当的民事责任〞。1999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又
进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集中表达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中,这
些条款理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不合理
免责条款无效原则,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以及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三是
作有利格式条款相对人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进
展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应当成为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扩展。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
经济的开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九大根本
权利,如平安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获赔权、受尊重权、监视权、结社
权等,这些权利急需细化,同时应按照国际人权运动的开展趋势,把消费者应享有的其他
人权也纳入法律保护*围之内,如隐私权、**权、肖像权、言论自由权等。简单地说,就是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平安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效劳符
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平安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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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效劳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
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立即中止、停顿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效劳,商品已售出的,
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展修理、更换或销毁。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
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效劳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尤其对一些关键性信
息,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售后效劳等,应主动向消
费者告知,不得以不作为的方式进展隐瞒。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
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
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些个人信息应当包
括消费者的**、性别、职业、、收入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展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消
费者的同意,不得以欺诈、耍赖等不正当方式进展兜售,并负责包修、包换、包退。五是
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效劳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
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这应当在?治安管
理处分条例?和?刑法?中有所规定。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懊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
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当任何
费用。除了上述的一些权利外,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开展,随时扩展消费
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开展
早期有关商品或效劳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都是按违约责任来对待。随着消费者权利
运动的开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承受和运用。
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
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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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竞合的法律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置、
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这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基
于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
偿。〞这里就同时包含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但该法却没有允许消费者对两种责任
进展选择的规定,采取哪一种责任承当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呢.审判实践中莫衷一是。倒是?
合同法?第122条中的规定很值得借鉴,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
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
求其承当侵权责任。〞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
合的现象时,应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起诉,也可以依?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起诉,既可以向销售者起诉,也可以向生产者起诉。这实际上就是强化了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在这里,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成心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主要的方法是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既可能发生在合同领域,也可
能发生在侵权行为领域。有的学者认为,发生在消费领域的欺诈,属于合同领域,不在侵
权行为领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欺诈有可能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但
也可能根本就不产生合同,比方经营者以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公式方式向消费者作出许
诺,如果消费者受该许诺引导而购置商品或承受效劳,却又没有要求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
内容,则经营者的这种许诺只是“要约邀请〞,根本就形成不了要约和承诺,也最终形成
不了合同,即使该许诺已构成了欺诈,也不能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但消费者权益受到
欺诈的损害是业已存在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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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欺诈承当责
任的法律依据之一,也就是侵权责任;即便是以欺诈手段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是可以被
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也自然谈不上追究什么违约责任了。在这里之所以要强调欺诈行为的
责任问题,主要是因为这涉及到了颇受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该条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双倍赔偿实际上就
是欺诈行为应承当的惩罚性赔偿,它有别于一般性的民事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
重特征,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其利大于弊,应该坚持并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
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
环境。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诉讼法中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
展。我国诉讼法主要分三大块,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里主要谈谈民
事诉讼法如何适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于程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但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
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从而助长了经营者幸运投机、恣意妄为的行
为。究其原因,除了因为我们有的衙门作风不好、办事不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纠
纷的数额虽小,但解决纠纷的程序繁琐,尤其是打官司,劳时费力、不堪重负。因此应借
鉴国外的做法,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
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独任审判、
一审终审、短期审结等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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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在消费纠纷数额小、诉讼标的又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无论参
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都按共同诉讼的规定来处理。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
人进展诉讼;法院也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其他消费者
到法院来登记,参与共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
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
判决和裁定。作上述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将极大地方便消费者解决一些小额消费纠纷问题,
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十分有益的。
关于举证问题。“谁主*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它的含义是: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
果。坚持这一原则,可以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消费
者很难对商品或效劳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完全由经营者所掌握,
要求消费者举出自己不易得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实在是太苛刻了。为解决这一矛盾,
一些兴旺国家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作了细化,规定不同情况下原告和被告承当不同的
举证责任,极为有效地保护了弱者的权利。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也应该借鉴这些有利的做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断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当主
要的举证责任,如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平安性能等关键性证据,如证明没有
欺诈、没有侵权等行为的证据,等等。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这样的
规定,如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围、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程序以及质证、证据审核认定等都作了明确
的规定,其中第4条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仅仅这些
是完全不够的,应该有进一步突破性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有其他很多方面需要开展,如刑法上的、行政法上的、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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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作用,等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市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在很多方面都提供了很好的探索,为?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立法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广阔消费者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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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李晓东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3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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