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账户保护的法律涉及

更新时间:2024-12-29 14:18: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复婚证)

证券交易账户保护的法律涉及

证券交易结算包含交易、托管、结算等环节,证券交易是证券市

场买卖已发行证券合同的缔约环节,交易结算是证券买卖合同的履行

环节,结算的基础是证券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且已成交。

在证券结算的清算、交收和过户登记三环节中,清算按确定规则

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交收是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

移证券和资金实现相关债权,过户登记是由登记机构对交收结果的确

认和公示,整个交易结算须臾离不开证券账户体系。

一、证券交易结算账户主体权义

证券账户是财产存放的拟制空间和虚拟化载体,此载体因无纸化

操作而具有虚拟化倾向。其往往涉及账户持有主体和开户主体,账户

持有主体由开户主体以其名义为其开立账户的“人”,是账户的必备记

载事项,其对账户内资产享有支配权、担保性权利或其他权利;开户

主体负责管理维护账户,对账户信息进行更新,依法对账户功能进行

限制,或受账户持有主体委托,对现有账户进行变更或注销。证券账

户其法律本质就是以账户为客体、以账户主体为核心、以账户功能为

内容、以明确账户内财产归属为目标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交易结算

的基础账户是彰显持有人财产的权利凭证,是记存账户持有人财产的

拟制空间,是交易结算的出发点和归属,账户内的财产权归账户持有

人享有,而以投资者证券账户和投资者资金账户展开实证分析是为关

键。

二、投资者“虚”“实”证券账户的法律解构

投资者证券账户是记存投资者证券的拟制空间,用于特定化投资

者所有的证券及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现已成为证券托管的基

础和持有证券的方式,并且是唯一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投资者买卖证

券时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

易账户。如果说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话,那么投

资者在证券公司与中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有何区别呢?第一,从法

律关系上看,投资者证券账户是由中登公司统一开立管理,证券公司

和基金管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由中登公司直接受理,其他投资者的证

券账户则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作为开户代理机构,代理中登公司

开立。《证券法》第166条对此作出呼应: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

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在证券账户开立事项上,证券公司仅是中登公司代理人,中登公

司作为被代理人通过证券公司同投资者发生证券账户开立法律关系。

中登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是真实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是根据前者虚构的。第二,从证券财产托管的真实位置看,

证券账户是记存证券财产的虚拟空间,但证券财产是唯一的,通过寻

证券财产托管的现实所在,能清晰确定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虚实。

在无纸化时代,证券财产表现为记载在中登公司开立的账户上的数据,

而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记载的数据只是前者的备份。故

不仅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是“虚”的,连账户内托管的证券财产也

是“虚”的,是二级托管过程中的“留痕”———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

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

券交由中登公司存管。可见,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只是

中登公司开立的“实”证券账户的影子,是个“虚”账户,但在构建“二级

托管,二级结算”体制时却至关重要。“虚”“实”投资者证券账户法律本

质体现出以证券账户为客体的双重法律关系。首先,“实”证券账户反

映了中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中登公司对证券投资

者权益的保护:①存管法律关系。投资者作为存管证券财产权利主

体可依法经营处分该财产,中登公司应保证交存证券安全,提供权益

监护,如代收红利股息、告知配股信息、通知参加股东大会等。禁止

证券账户混同管理和挪用、盗卖账户内的证券财产权。②结算法律

关系。中登公司接受结算参与人委托执行其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因中登公司直接执行该事项而行使了确保证券流转安全的职能。③

信息服务法律关系。中登公司应维护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数据

余额及变动情况,依申请向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查询服务。④登记

法律关系。中登公司依职能通过证券账户登记投资者的证券财产权,

发生证券财产权设立和转移的法律效力。证券账户记录是投资者享有

证券权利、办理证券质押和其他权利登记的依据,这既是私法上的义

务也是公法上的职责。其次,“虚”证券账户则体现了证券公司对证券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①托管法律关系。投资者是托管证券

财产的权利主体,可自由处分该财产并可依法将其转托管,证券公司

对证券财产权及相关受益权进行保存管理和权益监护。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采用的指定交易制度和托管券商制度,从交易缔约环节

则证明了“二级托管”的客观性和托管法律关系的真实性。②结算法

律关系。证券公司集中交收前通过该账户向投资者收取其应付证券而

确保证券交收账户留存足额证券,集中交收后通过该账户向投资者交

付其应收证券,进而完成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

三、投资者资金账户财产权法律保护

投资者资金账户用于特定化投资者所有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

的交易结算资金是投资者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

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

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可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投资者资金实际存管在商业银行,

故一般认为存管银行端账户为“实”,证券公司设置的与存管银行端管

理账户对应的账户为“虚”。

在交易环节,证券公司负责接受委托、撮合交易、资金管理和清

算交收等正是通过“虚”资金账户来实现,并据此资金余额对投资者证

券交易进行前端买空风险控制;在结算环节,中登公司每日终了根据

交易成交数据与证券公司进行一级结算,并将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公

司,证券公司据此形成与中登公司之间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后将数

据发给存管银行,由银行代理完成其与中登公司的一级资金交收;同

时依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与其客户的明细结算,将资金清算数据发

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据此对“实”账户做相应的记增或记减,代理

完成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二级结算。设置“虚”“实”两套投资者资金账

户,证券监管机构可通过比对证券公司端业务数据和存管银行端的资

金账户数据实现外部行政监督,投资者可比对银行端和证券公司端的

资金数据以实现内部个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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