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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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实务准备,使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得到了理论及
实务界的普遍赞同。其实,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并不取决于商法已经
得到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而在于商法是否足以具备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
特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存在。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商法在我国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农为本,工商为末,
商业极不发达,在法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更无所谓的独立的商事立法。
直到近代五口通商以来,海禁大开,洋商蜂拥而入,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
的发展。同时在“商战”救国舆论方酣之际,满清朝野上下遂齐相呼吁制定商
法,以保护国权商利。
(二)商法在我国的曲折发展
1904年清末政府制定和颁布《钦定商律》,开始了中国近现代一系列商事
立法的进程。此外,清末政府还颁布了破产律和银行通行则律等。
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初期颁布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几部商事法
规之外,由于内乱频频,政府更迭频繁,商事立法少有建树,正式颁布的法规
也多具有暂行性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反清末以来制定统一商法典的传统做法,改而建立了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实行单性行的商事法。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新时期商事
法规的宗旨和任务便是配合国家政策将私有的商品经济逐渐转变为公有的计划
经济,消灭商品经济,最后消灭商法本身,因而商法在这段时期经历了摧毁性
的打击。
(三)改革开放后商法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续颁布了《海商
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个人独资
企业法》,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
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商法的几种立法模式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商分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即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商
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商合一模式以瑞士为代表:即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把商法
的有关内容看作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即商法典只具有民间示范法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2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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