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
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
政府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一、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解释规则
二、贷款额度
三、贷款用途
四、提款
4.1提款
4.2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作为借款人)
(作为牵头行)
(作为贷款人)
和
(作为代理行)
人民币元
(2017年版)
年月日
目录
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4.3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五、利息
5.1贷款利率
5.2罚息利率
5.3利息期
5.4计息
5.5付息
六、还款
6.1贷款期限
6.2还款
6.3还款准备金账户
七、提前还款和取消
7.1主动提前还款
7.2主动取消
7.3自动取消
7.4强制取消
八、付款规定
8.1贷款资金的发放
8.2贷款资金的支付
8.3借款人付款
8.4代理行付款
8.5付款顺序
8.6垫款
8.7付款币种
8.8抵销
8.9非营业日
8.10分摊
九、税费
9.1税费
b9.2印花税
十、成本增加
10.1成本增加通知
10.2补偿
十一、法律变动
11.1法律变动通知
11.2取消和提前还款
十二、减轻损失
12.1减轻损失
12.2义务限制
十三、事实陈述
十四、约定事项
14.1积极义务
14.2限制事项
十五、违约事件
15.1违约事件
15.2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16.1委任代理行
16.2代理关系
16.3代理行的责任
16.4代理行权利
16.5独立信贷评估
16.6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16.7银团会议
16.8贷款人补偿
16.9代理行辞职
16.10代理行扣款
16.11其他业务
16.12与贷款人的往来
十七、费用和补偿
17.1银团费用
17.2银团成本
17.3损失赔偿
17.4货币补偿
17.5计算依据
17.6免于补偿
十八、转让
18.1借款人转让
18.2贷款人转让
18.3转让生效
18.4转让的约束力
18.5转让的后果
18.6转让行免责
18.7转让行进一步免责
18.8簿记存档
18.9变更经办行
十九、各银团成员行权利义务的关系
19.1义务独立
19.2权利独立
二十、保密义务
20.1保密范围
20.2其他披露范围
20.3取代
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21.1修改或豁免申请及同意
21.2书面修改
21.3代理行同意
二十二、通知
22.1通过代理行
22.2通知方式
22.3通知送达
22.4地址变更
22.5通知语言
二十三、债务证明
二十四、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24.1权利累积
24.2条款独立
二十五、合同文本
25.1语言
25.2正本
二十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二十七、生效
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
附件三转让证书格式
附录转让的份额
附件四各方账户
签字页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一、,作为借款人(“借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初始贷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
(1)年月日,借款人正式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本
为,实收资本为。
(2)为需要,借款人拟向初始贷款人筹措固定资产贷款。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如下,以昭信守。
一、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保
证合同。
保证人指。
财务年度指从每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公历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
该日)止的期间。
承贷比例指,就各贷款人而言,该贷款人当时的承贷额与当时的总承贷额之间的比例。
承贷额指:
1.就各初始贷款人而言,初始承贷额减去其在已经提取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再减
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或
2.就各受让行而言,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受让的承贷额,减去其在之后已经提取
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
额。
初始承贷额指本合同第二条(贷款额度)及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中所规定
的各个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金额。
出质人指。
贷款人指初始贷款人及/或受让行。
贷款利率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本合同第5.1条(贷款利率)约定的贷款年利率。
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贷款资金总额。
贷款资金指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或将要提取的任何贷款本金。
贷款资金账户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
代理行指或继任代理行。
代理行付款账户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
担保合同指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
担保人指保证人、抵押人及/或出质人。
担保权益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具有担保效力或目的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无论
该等协议或安排是否依据中国法律设定或解释)。
抵押合同指抵押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抵
押合同。
抵押人指。
多数贷款人指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的一家或多家贷款人。
罚息利率指逾期罚息利率及/或挪用罚息利率。
费用函指借款人与相关方签署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费用函。
付息日指(根据情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
[][各利息期结束次日]
[][各利息期结束之日]。
负债指借款人的所有对外付款或还款的义务,无论其性质或形式如何,也无论是主债务还
是担保义务,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是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
工商局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或其分支机构。
还款日指本合同第六条(还款)中所列的各个偿还贷款的日子。
基准利率指人民银行不时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
贷款基础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每个营业日计算并且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一
年期/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结息日指,(根据情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
[]按月结息,则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
[]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
[]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随本清,则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其他日期:指。
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指借款人通知代理行的该等账户。
经办行指本合同所列的任一银团成员行履行本合同的经办机构,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8.9条
(变更经办行)变更后的经办行。
会计准则指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在中国被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
利率确定日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i)其提款日,以及(ii)自该提款日起(根据情
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若为固定利率则全部打x):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月日;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季末月日;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年月日;
[]每个结息日的次日;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
[]其他日期,指。
利息期指按照本合同第5,3条(利息期)所确定的期限。
潜在违约事件指(随着补救期届满、发出了通知、作出了任何决定等事件及/或类似事件的
发生)将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融资文件包括本合同、任何费用函、各担保合同及各转让证书(如有)及代理行和借款人
指定为融资文件的其他文件。
生效日指具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生效)中约定的含义。
税费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财政或其他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关税、预提税或其他
类似性质的税项和费用及因迟缴上述各项所需支付的罚金和利息。
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及/或其分支机构。
提款期指本合同生效日/首个提款日起至年月日(包括该日)止的期
间。
提款日指,就本合同第4.1条(提款)中规定的每一提取贷款资金的日子。如实际提款日
与提款通知中指明的提取该笔贷款资金之日不同,则为该笔贷款资金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
日。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第15.1条(违约事件)所列的任一事件或情形。
文件确认书指借款人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
并提交的一份文件确认书。
项目指。
信息备忘录指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于年月日编制的一份关
于的信息备忘录。
许可负债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负债:
1.各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负债;
2.;及/或
3.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负债。
许可投资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投资:
1.;
2.;及/或
3.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投资。
营业日指各银团成员行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含因按国家
规定调休而需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银团成员行指牵头行、各贷款人及/或代理行。
银团成员行账户指本合同附件四(各方账户)中所列的各银团成员行的账户。
质押合同指出质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质
押合同。
重大不利影响指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并且依照多数贷款人的合理判断,该等变化已经或将要对借款人或该担保人完全履
行其在任何融资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注册会计师指或其他资信良好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转让证书指转让行、受让行及代理行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转让证书格式)要求的格
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转让文件。
总承贷额指各贷款人的承贷额之和。
总额度指总承贷额与贷款余额之和。
1.2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
1.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的目的,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以忽略。
2.“资产”应当被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
收账款以及其他各种权益。
3.“人”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法
律实体。
4.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指该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也没有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完全
补救或豁免。
5.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日,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
如果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则该期间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6.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依
照其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序
包括其自己通过决议或任何其他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
7.在提及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时,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8.本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其自身,也包括根据其条款的约定而对其
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
二、贷款额度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其中,各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见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三、贷款用途
3.1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3.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未经代理行
(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书面事前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3.3尽管有本合同第4.3条第5款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12款之规定,各银团成员行
对借款人如何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对借款人承担责任。
四、提款
4.1提款
1.受限于下述第4.2条和第4.3条,借款人应按照下列计划提取贷款资金:
年月日元人民币
年月日元人民币
年月日元人民币
年月日元人民币
2.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同意之后,提款计划可以变更。
4.2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1.在上述的首个提款日之前的之前,借款人已经向代理行提供了下列各项
文件并且签署了一份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的格式和内容完整填写的文件确
认书,代理行已经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收到下列各项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格式和
内容令多数贷款人接受。代理行收悉该等文件后,须尽快通知借款人及各贷款人。如果该项
条件没有满足,借款人不得提款。
(1)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资文件的原件。
(2)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确认书,以及下列各项文件的原
件或复印件,但如果是复印件,则需加盖借款人或(在适用时)相关担保人的公章:
1)工商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最新的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股东协议或合营合同(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如有)
3)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公司章程(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
4)借款人及各担保人[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现任[董事成员]名单及各[董事成员]和财
务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5)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其章程缴付的验资报告。
7)借款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
(a)批准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的条款并同意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该融资文件;
(b)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以及
(c)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8)各担保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
(a)批准该担保人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同意该担保人签署和履行该担保合同;
(b)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以及
(c)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9)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样本。
10)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经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指示)书面确认的项目实际进度资料。
12)融资文件及其项下的交易所需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同意。
13)。
(3)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文件向银团成员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以
及律师事务所就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形式要求而出具的先决条
件确认函原件。
(4)各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完成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5)本合同第十七条(费用和补偿)约定的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所有费用已经完全支付的证
明文件。
(6)。
2.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条第1款所列的文件后的个营业日内,向各贷款人转递该等
文件的复印件(代理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先决条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逐条确定其形式是否
符合上述第1款约定的要求)。各贷款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文件后的个营业日内,通
知代理行其是否接受该等文件。
3.本条约定的首次提款先决条件满足后,代理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可以发出首次提款通知。
4.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每份提款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将该提款通知的复印件转发给
各贷款人,同时告知各贷款人其在该笔贷款资金中的承贷比例和金额。
5.代理行应妥善保存各融资文件和提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4.3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在下列各项条件满足后,各贷款人应当按照其承贷比例按照本合同第8.1条(贷款资金的发
放)的规定通过代理行发放每笔贷款资金。
1.在该笔贷款资金的预定提款日,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事实陈述)中作出的各项事实
陈述,就当时的事实和情况而言,均为真实的和准确的。
2.没有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该笔贷款资金的提取将不会导致任何
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3.没有出现本合同第5.2条第2款、第8.2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
4.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资金到位或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且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
配。
5.代理行已收到与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所需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和
凭证。
6.没有出现本合同第7.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及
7.。
五、利息
5.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下
浮]%)/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下浮]%)/固定年利率。
如基准利率/贷款基础利率不再被公布,从而无法确定该笔贷款资金在利率确定日对应的利
率,借款人和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确认该等贷款资金的利
率:。
5.2罚息利率
1.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自该等款项正常到期之日起
至其全部获得清偿之日止,该等款项应当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2.如果借款人挪用任何贷款资金,则自挪用发生之日起至挪用结束之日止,该等贷款资金应
当改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息。
3.同一笔贷款资金既逾期又挪用的,适用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息。
4.对于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产生的利息(“罚息”),其利息期的约定同样适
用第5.3条的约定。即罚息的首个利息期自本合同的任何款项的应付未付之日开始,至其后
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支付罚息,则在下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应以罚息作为本金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贷款人收取罚息的权利不应影响贷款人在任何融资文件或适用法律项下的其他权利或救
济。
5.3利息期
1.贷款资金在获得清偿之前,应当在连续的若干期间(“利息期”)内计付利息。除非本合
同中有其他约定,每个利息期为个月。
2.在本合同项下:
(1)每笔贷款资金的首个利息期自其提款日(包括该日)起算,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
包括该日)结束。
(2)首笔提款之后每次提取的贷款资金,在其首个利息期结束之日与之前已经存在的贷款
资金合并。
(3)每次提取的贷款资金的首个利息期之后的各个利息期,自上一个结息日(包括该日)
起算,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
(4)贷款资金的最后一个利息期结束于最后一个还款日(不包括该日)。
3.如果一个付息日的原本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该日顺延至该公历月内之后最近的一个营
业日(如有)或提前至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如该公历月内其后并无营业日)/提前至该非
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
5.4计息
1.本合同项下任何贷款资金的利息及/或罚息应当按照其实际借用的天数与日利率/罚息利
率逐日计息;日利率/罚息利率=对应的年利率/360。
2.代理行应当在各利率确定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并在确定后立即通知
借款人和各贷款人。
5.5付息
1.借款人应当在各付息日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所计的利息。
2.代理行应当在各付息日前第个营业日或之前通知借款人在该付息日应付利息及/
或罚息的金额。
六、还款
6.1贷款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生效日起
至(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贷款期限”)。借款
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2.贷款期限的展期须获得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6.2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在各还款日还款。
还款日还款额
6.3还款准备金账户
借款人应在之内在代理行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项下的全部收入应首先存入
该账户,然后由借款人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自首个还款日之前的日起,不得
低于。
在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清偿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时,代理行有权直接从还款
准备金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用于清偿。
七、提前还款和取消
7.1主动提前还款
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时,应在拟提前还款日的个营业日之前向
代理行提交提前还款通知(“提前还款通知”)并获得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的书
面同意。
2.提前还款通知应当载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余额的,提前偿还的金额至少应当是人民币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并且应当是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的整倍数或者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其他金额。
4.提前还款日应当是一个付息日。
5.提前偿还的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所发生的全部利息及/或罚息应当与提前偿还的本金一并
清偿。
6.提前偿还的款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还款)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依倒
序]/[依顺序]/[按等比例]冲抵贷款余额的本金,[后到期的先还]/[先到期的先还]/[等比例减少
提前还款日后的各期还本金额]。
7.任何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提取。
8.借款人无权撤销其已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通知中载明的提前
还款日提前还款。
9.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的同时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一笔提前还款补偿费,该补偿费
的计算方式为:。
7.2主动取消
1.借款人拟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贷额时,应在拟取消之日的个营业日之前向代理行
提交取消通知(“取消通知”)并获得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的书面同意。
2.取消通知应当写明拟取消的金额和日期。
3.取消部分总承贷额的,取消的金额至少应当是人民币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并且应当是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的整倍数。
4.取消在取消通知中写明的取消日期生效,该日期应当是提款期内的一个营业日。
5.取消总承贷额的,自取消生效之日起,各贷款人的承贷额等比例相应减少。
6.借款人应当在取消之日付清按照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第2款约定的到期应付的
全部承诺费。
7.取消的任何总承贷额不得恢复。
8.借款人无权撤销其已发出的任何取消通知。
7.3自动取消
除非本合同各方另有约定,提款期结束之日后,当时未提取的全部总承贷额自动取消,各贷
款人的承贷额同时取消,且任何该等取消的总承贷额和承贷额不得恢复。
7.4强制取消
1.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承贷额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约定取消。
2.如果借款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1)借款人在知悉有关事项后应尽快通知代理行;
(2)任何贷款人无义务就任何提款提供贷款资金;且
(3)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应在向借款人提前至少10个营业日发出通知后,
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取消总承贷额,同时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贷款应在通知载明之日
到期应付。
上文控制权发生变化是指。
八、付款规定
8.1贷款资金的发放
各贷款人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发放每笔贷款资金时,应当在该笔贷款资金的预定提款
日(北京时间)之前将其在该笔贷款资金中的份额付至代理行付款账户。
任一贷款人未发放其在拟提取贷款资金中的份额,借款人仍应提取其他贷款人按提款通知发
放的贷款资金。
各贷款人应按承贷比例发放其在拟提取贷款资金中的份额,为方便本合同履行之目的,本合
同项下贷款人在贷款资金中的放款比例分配事宜,可经由全体贷款人协商一致另行做出变通
的安排,但该等安排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总额。
8.2贷款资金的支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是指代理行根据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在提款日将相关的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资金账户,并尽
快将相关贷款资金转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1)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2)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或
(3)。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相关贷款资金发放前向代理行提交贷款资金的用
途证明材料等,代理行(依其自行决定)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资金。任何银团成员行均不对
受托支付所对应的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以借款人提前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为前提,可以采用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是指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资金
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进行对外支付,自主支付的对象应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
手。借款人应当在每月之前,向代理行汇总报告该等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在生效日后,如出现以下情况,代理行(按照多
数贷款人的决定)有权变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2)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3)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及/或
(4)。
4.在生效日后,如出现以下情况,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有权停止相关贷款资金
的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2)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及/或
(3)。
8.3借款人付款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到期日(北京时间)之前将到
期应付款项付至代理行付款账户。
8.4代理行付款
1.代理行应当在各提款日当日的(北京时间)之前,将其按照本合同第
8.1条(贷款资金的发放)的规定实际收到的相关贷款资金付至贷款资金账户,并按照本合
同第8.2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代理行有义务向各贷款人通报该笔贷
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2.代理行应当将其按照本合同第8.3条(借款人付款)的规定实际收到的各笔款项在收到之
日的(北京时间)之前,按本合同第8.5条(付款顺序)约定的顺序和比
例付至各银团成员行账户。
3.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因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支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导致代理行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代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
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4.如果发生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代理行无法及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
相对方,代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借款人交
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代理行予以冻结。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
新提交支付委托及用途证明材料等,经代理行(依其自行决定)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
过贷款资金账户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8.5付款顺序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代理行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其在本合同第8.3条(借款人付款)
项下收到的各笔款项:
1.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约定的到期应付的任何代理费以及补偿代理行在
执行融资文件的过程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支出;
2.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安排费;
3.按照各贷款人的承贷比例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承诺费;
4.向各贷款人按照其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利
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复利和罚息);
5.向各贷款人按照其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本
金;以及
6.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
8.6垫款
1.代理行可以(但没有义务)代本合同任何一方垫付任何款项。
2.如果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应当通过代理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而代理行
在作出该等支付的当日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则一经代理行要求,已从代理行收到该
笔款项的一方应当立即将该笔款项退还给代理行,并同时按的利率向代理行支付自
代理行付款日(包括该日)起至退款日(包括该日)止的利息。
8.7付款币种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8.8抵销
借款人在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时,不得行使任何抵销权。
8.9非营业日
如果一笔款项的到期应付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该笔款项的支付日则顺延至该非营业日所
在公历月内之后最近的一个营业日(如有)或提前至该非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如该
公历月内其后并无营业日)/提前至该非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
8.10分摊
1.除本条第4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银团成员行(“收款行”)基于本合同第8.3条(借款
人付款)的约定之外的任何方式从借款人处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该收款
行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分摊款项”)当日,通知代理行,并尽快将分摊款项转付给代理行。
2.收款行按照上述第1款的约定向代理行转付了分摊款项的,应当视为借款人并未对该收
款行支付该等款项。
3.代理行应当将其按照上述第1款的约定收到的分摊款项视为由借款人支付,并将该等分
摊款项按照本合同第8.4条(代理行付款)第2款的约定付至各银团成员行账户。
4.上述第1至3款不适用于下列任一款项:
(1)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的规定进行转让或间接分贷而收到的任何款项;
或
(2)银团成员行就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收到的任何款项,但该等
不适用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i)其已经事先通知其他银团成员行,并且(ii)其他银团成
员行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未参加该等诉讼或仲裁或已经明确表示不参
加该等诉讼或仲裁。
九、税费
9.1税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任何银团成员行(无论其是作为实
际收款人,还是转付人)支付或应付的任何款项,应该是该银团成员行应获得的款项的净额,
不应包含任何的税费。
9.2印花税
借款人和各银团成员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与融资文件相关的印花税。
十、成本增加
10.1成本增加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其
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任何贷
款人(“成本受影响贷款人”)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成本(“增加成本”):
1.因签署或履行融资文件而增加的成本或发生的额外成本;
2.按照融资文件的规定收到或应收的任何金额的减少;及/或
3.为参与发放任何贷款资金、维持或筹措其承贷额或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而增加的成
本或发生的额外成本,
则,成本受影响贷款人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应当及时通知(“成本增加通知”)代理行,同时
详细地说明增加成本的产生原因和计算依据;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成本增加通知后,应当及时
通知借款人。
10.2补偿
在借款人收到成本增加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借款人应当通过代理行向成本受影响
贷款人支付一笔金额等于增加成本的款项。但是,对于以下增加成本,借款人无需补偿:
1.借款人已经按照融资文件其他条款的规定作出补偿;
2.对任何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营业总收入或总利润所计征税费的税率变动、计算基础
变动而产生的增加成本;
3.因任何贷款人没有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对其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金融
监管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要求而导致的增加成本;
4.因任何贷款人自身的信用评级下降而导致的增加成本;及/或
5.因任何贷款人非融资文件项下的交易而导致的增加成本。
十一、法律变动
11.1法律变动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其
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任何贷款
人(“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继续履行融资文件、参与发放任何贷款资金、维持或筹措其
承贷额或保持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的份额成为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则该受法律变动影响
贷款人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尽快通知(“法律变动通知”)代理行,并详细地说明导致该等
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原因及依据。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法律变动通知后应当尽快通知借款
人。
11.2取消和提前还款
1.在借款人收到法律变动通知后,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承贷额应当立即全部自动取消。
2.借款人应当在收到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要求后个营业日内,向受法律变动影
响贷款人提前偿还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发生的利息。
3.按照本条的规定取消承贷额及提前还款的,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支付任
何的罚金或费用。
十二、减轻损失
12.1减轻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影响的银团成员行应当和借款人以及其他银团成员行诚意协商,并
应当尽合理的努力,减轻该等情形造成的影响。但是,借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不因本
条款的约定而得以免除或减少:
1.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成本增加)的规定向任何贷款人补偿任何增加成本;
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规定向任何贷款人提前还款;及/或
3.任何承贷额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规定被取消。
任何银团成员行在本条项下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变更经办行;
(b)将其承贷额或在相关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转让给不受本条所列情形影响的任何其他人;
及/或
(c)申请任何的豁免、减免、退税或宽限。
12.2义务限制
1.如果已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或任何银团成员行按照其合理判断,认为如果其
按照本合同第12.1条(减轻损失)的规定采取任何措施会对其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的,该银团成员行没有义务采取该等措施。
2.借款人应当向相关银团成员行补偿该银团成员行因按照本合同第12.1条(减轻损失)的
规定采取任何措施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
十三、事实陈述
借款人分别在生效日、各提款日和各付息日,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况,向各银团成员行作如
下陈述:
1.法律地位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是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订约能力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签署并
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
3.公司授权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所需的所有公司内部授权均已获得,并且
完全有效,该等融资文件已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有效签署。
4.许可
为合法地拥有资产、经营业务、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已经获
得了必需的各项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及备案,并且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报送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借款人或各担保人并未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条款效力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在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
7.违反法律或其他文件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没有,并且不会,违反下列任何一项或与
之冲突:
(1)对其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2)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及/或
(3)任何法律法规。
8.诉讼及仲裁
没有发生,也不存在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对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产生或
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
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
9.清算及破产事件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没有启动或被启动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
似的程序。
10.违约事件
没有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11.遵守法律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在所有方面遵守适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规,并且没有违反与其业务和经营
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
12.债权顺位
各银团成员行在融资文件项下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债权与借款人(或视
情况而定,各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无担保或无法定
优先权的债权至少处于同一受偿顺位。
13.司法豁免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借款人、各担保人及其各自的资产在起诉、判决、执行、财产保全或其
他程序方面不享有任何豁免权和特权。
14.信息披露
(1)在信息备忘录发出之日,信息备忘录中披露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及
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
(2)自信息备忘录发出之日,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的法律地位、业务状况、财务状况
或资产状况没有发生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
(3)借款人最近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报告是依照会计准则制作的,公允、真
实、完整并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等财务报表和报告制作之日的财务状况;并且,该等财
务报表和报告没有遗漏借款人的任何重大负债、重大收入或重大损失。
(4)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5.无重大不利影响
没有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十四、约定事项
借款人承诺,从生效日起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获得完全履行之日止:
14.1积极义务
1.债权顺位
各银团成员行在融资文件项下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债权与借款人(或视
情况而定,各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现有及将来无担
保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至少处于同一受偿顺位。
2.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法
律地位和能力法律地位和能力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维持其企业法人地位合法、持续并有效存续,确保其具有必
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以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
3.遵守法律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确保在所有方面遵守与其业务和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行业
监管措施。
4.许可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及时获得为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所必需的各项批准、
许可、同意、登记及备案,遵守该等事项,并维持该等事项持续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报送
借款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及时向及时向及时向工商局报
告年度告,并且确保,并且确保,并且确保,并且确保,并且确保借款人及各担保
人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
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保险
借款人应当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就其业务及资产投保,投保险种应当是从事同等或类似业
务的企业通常投保的险种;借款人应当维持该等保险持续完全有效,并及时续保。
7.提供资料
(1)借款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天内,向代理行通其该月的财务报表(包括附表)。
(2)借款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附
表)。
(3)借款人应当在每半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半个财务年度的
财务报表(包括附表)。
(4)借款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财务年度的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附表),并附一份注册会计师对该报表的专业审计意见。
(5)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确保其财务报表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准备。
(6)借款人应当在代理行要求后的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
人)在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4款项下获得的各项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及备
案的复印件。
(7)借款人应当在代理行要求后的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积
极义务)第6款的规定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32
(8)借款人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
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说明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披露
的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
(9)借款人提供本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
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合理详细地写明本合同第14.1条(积
极义务)第9款规定的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依据和结果。
(10)借款人应按照代理行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1)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在知悉后立即通知代理行:
(1)发生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发生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或者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针对他人提起的,标
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
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
(3)总额达到或超过其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
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及/或
(4)发生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遵守财务指标
借款人应当遵守下列财务指标:。
10.项目资本金
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资金到位或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并确保项目资本金
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
11.项目进度
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12.贷款管理
代理行可随时对借款人使用每笔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配合代理行进
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代理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
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效证明资料;(ii)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账户分析、
凭证检验或现场调查;以及(iii)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3.担保或支持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向各贷款人提供如下支持或担保:
(1)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
(2)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
(3)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以及
(4)。
14.2限制事项
1.担保权益
除依据担保合同设置的担保权益外,借款人应当确保在其任何资产上不会设置或存在任何担
保权益,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2.资产处置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让、转让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3.分立和合并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进行任何合并、分立、被承包经营或类似安排,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
的同意。
4.减少注册资本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减少其注册资本,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5.分红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应当分配利润:
(1);及/或
(2)。
6.许可负债
除许可负债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负债。
7.许可投资
除许可投资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对外投资。
十五、违约事件
15.1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情形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1.付款违约
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2.挪用贷款
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一笔贷款资金。
3.不实陈述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事实陈述)项下所做的任何一项事实陈述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
4.违反约定或其他义务
借款人没有遵守第十四条(约定事项)项下的各项义务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或遵守
任何其他义务。
5.交叉违约
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
6.无力偿债
(1)借款人的任何债权人宣布借款人的任何负债延期偿付,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元。
(2)借款人与其任何债权人开始就任何负债进行延期偿付等债务重组安排的商讨,且总金
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
(3)借款人全面停止或者中止对其债权人的支付,或在债务到期时无能力、承认无能力或
者被假定为或视为无能力偿付其债务,或者宣称其将不会履行到期债务。
7.清算及破产事件
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已经启动或被启动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
类似程序。
8.执行事件
借款人的总计市场价值或账面价值二者中较低者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元的资产被查
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并且该等措施在开始后的个
营业日内未被解除。
9.财务指标
借款人没有遵守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9款(遵守财务指标)约定的任何一项财
务指标。
10.重大不利影响
发生了任何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11.融资文件无效
融资文件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
15.2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1.通知
(1)借款人或任一贷款人知悉一项违约事件或其合理认为可能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实或
情形,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行。
(2)代理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各贷款人。
(3)如任何一项违约事件非经借款人告知代理行的,代理行应在获悉后及时通知借款人,
以便借款人做出确认和解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救济权利
在任何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期间,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可以行使以下一项或多
项权利:
(1)豁免相关违约事件,或同意对相关违约事件的补救;
(2)宣布中止提取任何贷款资金;如此宣布后,该部分贷款资金立即中止提取;
(3)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贷额;如此宣布后,各贷款人的承贷额相应地按等比例取消,且
被取消的总承贷额不能被恢复;
(4)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连同所有应计利息、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应
付;如此宣布后,该等款项立即成为到期应付,代理行无需给予任何进一步的通知;
(5)要求借款人立即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6)执行担保合同;及/或
(7)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
3.代理行的行动
(1)本合同第15.2条(银团成员行的救济)第2款(救济权利)中所列的各项救济权利
或拟对借款人提起和进行的任何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权利应当通过代理行组织进行,但是,
代理行不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采取该等行动的,相关银团成员行可以自行采取该等行动。
(2)在一项违约事件存续期间,代理行有权在任何时候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行动以保
护各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
4.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诺
(1)各银团成员行不会以与本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方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各银团成员行向其他银团成员行承诺,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其不会向任何人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
付该银团成员行的任何债务;及/或
2)其不会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该银团成员行的任何债务,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担保权
益或财务支持。
5.扣划
在一项违约事件存续期间,各银团成员行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该银团成员行(包括其任何分支
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并按照本合同第8.10条(分摊)的规定转付给代理行
进行分摊。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16.1委任代理行
1.除代理行之外的各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此委任代理行作为本合同项下该银团成员行的代理
人,并授权代理行行使本合同条款明确赋予代理行的权利以及合理附带的所有其他权利。
2.仅为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登记之目的,各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此授权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确定
的原则和相关事实直接与相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协议,或按当地登记部门要
求的格式范本签署并提交担保合同,或根据当地登记部门的要求适当降低担保债权金额以满
足其内部有关担保债权的金额必须低于担保物的评估价值的要求。
16.2代理关系
1.代理行与其他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关系。代理行作为银团的代理人,其主要的
职能是根据本合同服务贷款人和保障银团利益,其应勤勉、守约、尽职、专业地履行约定的
各项职责,保证各项约定及贷款人的指示与授权得到有效执行,其性质是事务性的。
2.代理行不在任何方面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
16.3代理行的责任
1.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通过代理行转交给其他一方的任何文件的原件或复印
件后的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文件转交给该其他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不
负责审查其转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2.代理行应当设立并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台账,并在各贷款人要求时,向贷款人提供该等台
账。
3.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合同第8.1条(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第8.2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的约
定,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并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
4.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关于发生一项违约事件的通知后的个营
业日内,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5.代理行应当在知悉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任何其他银团成员行支付任
何到期应付款项后的个营业日内,通知各银团成员行。代理行发现上述情形的,应
做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所获取的信息及时传送给各贷款人。
6.代理行应当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组织各银团成员行提起及/或参与和本合同相关的任
何诉讼、仲裁或法律争议程序,但前提是各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代理行补偿或
预付了代理行因遵守该等决定而已经或可能支出或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开支(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及责任。
7.代理行不因本合同其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向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8.多数贷款人的任何决定或按照该等决定行事违反或会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代理行经事先
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可以不按照该等决定行事。
9.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各项职责。
16.4代理行权利
1.除非实际知悉相反情形,代理行可以推定:
(1)本合同任何其他方在本合同中或关于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事实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
的;
(2)没有发生或存续任何一项违约事件;
(3)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方均没有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
(4)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或多数贷款人没有行使其拥有的任何权利。
但是,如果代理行已知悉、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方知悉相反情形的存在而通知代理行的,则代
理行不仅有权且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通知各贷款人。
2.代理行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翻译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并向
该等专业人员支付咨询或服务费用,并可以依赖该等专业人员的意见行事。
3.代理行可以依赖其合理相信为真实的任何通讯或文件行事。
4.代理行可以向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披露其认为合理的按照本合同条款收到的任何信息。
16.5独立信贷评估
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并将继续独立的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业务状况、法律地位
及其他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并据此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各项:
1.关于本合同任何其他方或本合同项下交易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无论该
等信息是否是由代理行或牵头行提供给该贷款人;
2.本合同任何其他方的财务状况、资信度、业务状况、法律地位或其他情况;及/或
3.本合同或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方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的合法性、有
效性、约束力、充分性或可执行性。
相应地,针对上述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代理行均不对任何贷款人负责。
16.6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代理行或牵头行同时也是一家贷款人的,其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享有贷款人的权利并承担贷
款人的义务。
16.7银团会议
1.贷款人决策机制
(1)如果发生了本合同条款明确要求由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的任何事项,任一贷
款人在知悉后应立即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在收到该等通知后或在知悉发生该等事项后应当及
时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
(2)各贷款人应当在收到代理行上述通知之后,在该通知中要求的期限之内,将其决定通
知代理行。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应当按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依本合同条款做出的
决定行事;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的决定行事的(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代理行不向本合同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4)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按照本合同条款做出的决定对各贷款人具有约束力,各贷款
人应当全面配合代理行执行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的该等决定。
(5)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未按照本条款规定做出决定时,代理行应当就该等事项提出
一个初步解决方案,并按照上述程序再次征求各贷款人的意见。如果任一贷款人没有在代理
行发出的通知中写明的期限之内将其决定通知代理行,则视为其同意代理行提出的该解决方
案。
(6)代理行认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有利于贷款人利益的,代理行可以(但没有义务)进
行该种作为或不作为。
2.全体银团成员行同意事项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中涉及下列任一事项的条款的修改应当获得全体银团成员
行的同意:
(1)承贷额、总承贷额或贷款资金币种的改变;
(2)提款期、贷款期限的改变;
(3)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改变;
(4)向任一银团成员行支付的或应付的款项的币种、金额及支付日期的改变;
(5)对“多数贷款人”定义的修改;
(6)对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修改和豁免)的修改;及/或
(7)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重要事项的改变。
3.银团会议程序及议事规则
(1)如发生需要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全体贷款人的决定行事宜,则代
理行应当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由代理行主持。
(2)除上述第(1)项的约定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代理行应及时召集银团会议:
(a)牵头行认为有必要召开银团会议;或
(b)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达到以上的贷款人书面提议。
(3)代理行召集银团会议,应提前至少个营业日或在代理行确定的更短时间内书
面通知各贷款人。会议通知中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中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如适用)、方式以及银团会议的提案。
(4)银团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书面同意的方式召开。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代理
行应选择书面同意的方式开会。
(5)各贷款人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通知代理行其是否参
加银团会议,并可在会议召开日前个营业日之前提交临时提案。
(6)每一贷款人可以派一或两名授权代表以及若干名普通代表参加银团会议。所有代表均
可以参与谈论、发表意见,但仅由授权代表代表该贷款人进行表决。每一贷款人的授权代表
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每一贷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
表明,经授权代表签字(无需加盖公章)的文件对该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的公
章印鉴应在代理行处备案,各贷款人的授权代表应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便代理行
核实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7)银团会议作出的有效决议,由代理行制作书面文件,并由每一贷款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就该决议持有异议的贷款人,也应在该决议上签字。受限于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该决议
对全体贷款人具有约束力。每一贷款人获得一份有效的银团会议决议原件。如该决议与借款
人在融资文件下的权利、义务有关,应当向借款人提交一份有效的银团会议决议原件。
4.贷款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银团贷款银团间协议。
16.8贷款人补偿
1.每一贷款人应按照其承贷比例在代理行要求后的个营业日内就代理行按融资文件
进行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全部合理的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包括律师费)及责任(因代理
行的过失或过错导致的除外)向代理行作出补偿(除非代理行已从借款人处按融资文件的规
定获得偿付)。
2.任何贷款人准备按照本款规定作出补偿的,均有权要求代理行提供该等补偿金额的详细计
算依据;代理行应在贷款人要求后个营业日内向其提供该等计算依据。
16.9代理行辞职
1.代理行(“辞职代理行”)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贷款人,表达其辞职的意愿。
2.多数贷款人应当在收到代理行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发出的辞职通知后的个营业
日内,委任一家有资质的、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行的继任者(“继任代
理行”)。多数贷款人没有在该期限内委任继任代理行的,辞职代理行可以指定一家其认为
有资质的、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作为继任代理行。
3.自继任代理行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其正式继任之日起,辞职代理行的辞职以及继任代理行
的委任生效。
4.自辞职代理行的辞职以及继任代理行的委任生效之日起,辞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作为其
他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的任何进一步的权利和义务立即解除,同时,继任代理行承接在本合
同项下作为其他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的任何进一步的权利和义务。
5.辞职代理行应当在收到继任代理行继任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向继任代理行提供
其为按照本合同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而合理要求的文件、记录以及必要的协助。
6.多数贷款人可以通知代理行,要求其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辞职;代理行在收到该通知
后,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辞职。否则,多数贷款人可以决定撤换代理行。
16.10代理行扣款
任何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欠付代理行款项的,代理行在通知该银团成员行后,可以从代
理行按照本合同本应向该银团成员行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超过该等欠款的金额,用于清
偿该等欠款,并且,该等扣除的款项应当视为已经由该银团成员行收到。
16.11其他业务
各银团成员行(包括其分支机构)可以接受借款人的存款、向借款人提供其他贷款或进行其
他任何种类的银行业务。
16.12与贷款人的往来
除非收到相关贷款人按照本合同条款发出的相反通知,代理行可以认为该贷款人有权按照本
合同收取款项,并且是通过其经办行行事。
十七、费用和补偿
[如果各方已经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与相关方签署了费用函,并且本合同以下规定与费用函
中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费用函中规定的为准。
17.1银团费用
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承诺费的计算方式为:。承诺费应于提款
期内的每一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支付的代理费为:。首笔代理费应于首笔贷款资
金的提款日支付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之后每年的代理费应于每年的支付
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安排费为:/参见费用函的约定。
17.2银团成本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在此同意:银团成员行发生的与融资文件的谈判、准备、签
署、修改及豁免等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评估
师等专业机构的费用。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在此同意:任何银团成员行在任何司法管辖地执行或维护其
在融资文件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评
估师等专业机构的费用和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费用。
17.3损失赔偿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任何银团成员行要求后的个营业日内,向该银团成员行赔偿因借
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一情形)而使该银团成员行遭受或发生的
除罚息之外的任何损失:
(1)借款人没有在任何款项的到期日清偿该等到期款项;
(2)借款人在任何款项的到期日之外的日期清偿该等到期款项;
(3)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4)因借款人的原因,任何贷款资金没有全部按时提取;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取消任何贷款人的承贷额;
(6)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实;及/或
(7)。
17.4货币补偿
如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不是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应付货币(“合同货
币”)支付的,而是以合同货币之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支付货币”)支付的,并且在银团成
员行按照市场汇率将该支付货币换成合同货币后,该金额少于该银团成员行应当收到的金
额,则借款人应当补偿该等短缺部分以及该银团成员行发生的相关汇兑费用。
17.5计算依据
任何银团成员行准备按照本合同第17.2条(银团成本)、第17.3条(损失赔偿)及/或第
17.4条(货币补偿)提出要求的,应当通知代理行,同时提供该等要求的详细计算依据;
代理行在收到该等要求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
17.6免于补偿
在以下情形下,借款人无需按照本合同第17.2条(银团成本)、第17.3条(损失赔偿)及
/或第17.4条(货币补偿)的规定向任何银团成员行承担责任:
1.由该银团成员行的重大过失、过错或者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及/或
2.借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向该银团成员行作出补偿。
十八、转让
18.1借款人转让
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18.2贷款人转让
1.任何贷款人(“转让行”)拟向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受让行”)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或任何权利及/或义务的,应当提前至少个营业日通知(“转让通知”)借款人及代
理行。
2.任何贷款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承贷额的,应当取得借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借款人
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个营业日内没有明确告知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该等转让。
3.任何贷款人转让其在贷款余额中的全部份额的,无需征得代理行或本合同其他各方的同
意。
4.尽管有以上的规定,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银团贷款有其他规定的,贷款人转
让时应遵守该等规定。
18.3转让生效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18.2条(贷款人转让)的规定进行的转让,在转让行、受让行及代理
行签署了一份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转让证书格式)的格式和内容完整填写的转让证书后,在
转让证书上记载的转让日期之日起生效。代理行不得拒绝或拖延签署转让证书。
18.4转让的约束力
任何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的规定进行并完成的转让均对本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18.5转让的后果
自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行正式成为一家贷款人,在转让证书列明的转让标的范围内:
1.转让行不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
2.受让行将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8.6转让行免责
对下列任一事项,转让行不向受让行承担任何责任:
1.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有效签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是否可以收到;以及
3.本合同任何其他方在本合同中或关于本合同向任何人做出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
18.7转让行进一步免责
转让行没有义务:
1.从任何受让行回购该转让行已经按照本合同第18.2条(贷款人转让)的规定转让给该受
让行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2.补偿任何受让行因借款人或其他任何银团成员行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遭受
的任何损失。
18.8簿记存档
代理行应当保存本合同各方的名录,负责转让登记工作,记录历次银团贷款转让的情况,并
在转让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
18.9变更经办行
任何贷款人经提前至少个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及代理行后,可以变更其经办行。
十九、各银团成员行权利义务的关系
19.1义务独立
各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相互独立。如果任一银团成员行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并不影响或免除任何其他银团成员行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一银团成
员行对任何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权利独立
各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相互独立。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银团成员
行不时产生的任何债务是单独的债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各银团成员行均有权单独行使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任何银团成员行不得以权利独立为由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务。
二十、保密义务
20.1保密范围
本合同各方对其他方按照本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在
以下情况下,该方有权披露该等信息:
1.该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但不是由于该银团成员行违反本条规定而使得该等信息为公众所
知);
2.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中须披
露该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并在该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
4.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
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披露并在该等机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
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前提是该
等被披露方已经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条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7.在本合同第20.2条(其他披露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披露;
8.各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债权证券化交易中向相关评级机构披露;及/或
9.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
20.2其他披露范围
任何银团成员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经与该银团成员行订立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项下规定的
任何转让、间接分贷的协议的任何人披露:
1.本合同的复印件;及/或
2.该银团成员行已经获得的关于借款人、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任何信息。
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合同第二十条(保
密义务)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20.3取代
本合同第20.1条(保密范围)和第20.2条(其他披露范围)的约定取代任何银团成员行在
成为本合同一方之前作出的关于借款人、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任何保密承诺。
20.4信息采集
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团成员行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采集要求,有权将有关借
款人与银团成员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
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查询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同时,银团成员行亦有权查询和使
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借款人的信贷信息。该授权事项覆盖
本合同签署前后银团成员行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必要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合同实
际终止而失效。
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21.1修改或豁免申请及同意
1.借款人提出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豁免申请后,代理行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审核借款
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并审核借款人是否已经提供各贷款人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如现金流量预
测和财务报表等)。代理行收到前述所要求的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
2.任何贷款人提出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的,应首先通知代理行,代理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通
知其他贷款人要求表决。对于由贷款人提出的表决事项涉及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的,代理行
还应将通知抄送借款人和该担保人,并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修订合同
条款。
3.对于借款人或任何贷款人提出的修改或豁免事项,代理行应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判断该
事项需多数贷款人同意还是需要全体贷款人同意。如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各贷款人和
借款人之间存在争议,则需要全体贷款人同意。
4.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或任何贷款人的修改或豁免申请后,应按照本合同第16.7条(银团
会议)的规定完成表决程序,并将最终形成的有效表决结果及时通知各贷款人、借款人和相
关担保人。
21.2书面修改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在本合同各方签署后生效。
21.3代理行同意
对涉及到下列任一事项的条款的修改须获得代理行的同意:
1.本合同第八条(付款规定)、第十六条(银团成员行关系)或第二十一条(修改和豁免);
及/或
2.修改或放弃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使代理行承担任何其他的义务。
二十二、通知
22.1通过代理行
借款人与任何银团成员行之间关于本合同的所有通讯往来应当通过代理行进行。
22.2通知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给任何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
至收件方随时书面指定的联系地址或电传号或传真号或并注明联系人(如有)。各
方指定的最初联系地址、电传号、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如有)在本合同签字页中
列明。
本合同任何一方确认各方在本合同签字页最初指定或者根据本合同后续变更的为
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2.3通知送达
本合同各方之间进行的任何通讯往来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视为已经由收件方收到:
1.如通过专人递送,在实际交付时;
2.如以电传或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
3.如以传送,在按照正确邮件地址发出后的第个营业
日(北京时间);或
4.如以信函方式邮寄,在书写了正确地址并以挂号信投邮后的第个营业
日(北京时间)。
尽管有本条上述约定,任何按照本条作出或交付的通讯或文件如在收件之日收件所在
地之后收到,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22.4地址变更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变更联系地址、电传号、传真号、时,应当尽快将该等变更通知
代理行。在收到该等变更通知后,代理行应当立即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
22.5通知语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中文作出。
二十三、债务证明
任何银团成员行应当按照其业务操作惯例,在其会计账簿上记载与本合同相关的会计账目和
记录。如无明显错误,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银团成员行的债务以银团成员行按其业务操作
惯例出具的会计凭证中的记录为准。
二十四、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24.1权利累积
任何银团成员行没有或延迟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当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任何
银团成员行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不排除该银团成员行之后以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
使该等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法规赋予
任何银团成员行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24.2条款独立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二十五、合同文本
25.1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起草并签署。
25.2正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6.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该法律解释。
26.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当事方应当争取在收到任何其他当事方发
出的书面通知后的日内友好协商解决。在该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有权选
择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
2.将该争议提交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6.3放弃豁免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或其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地享有的或可能享有的任何诉讼或
司法程序中的豁免权。
二十七、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日”)起生效。
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初始贷款人
初始承贷额
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
致:
作为代理行
日期:年月日
事由:年月日签署的贷款合同
我公司谨提及作为借款人,与(1)作为牵头行,
(2)、和作为初始贷款人,和
(3)作为代理行于年月日签署
的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定义的用语在本确认书中使
用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公司在此确认:
1.在贷款合同第4.2条(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第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中,原件是真实和
完整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于本确认书之后的文件)是其原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
复印件,并且该等文件在本确认书之日完全有效。
2.在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并在会议记录中列明的决议截至本确认书之日没
有被撤销、修改或替代,完全有效。
3.我公司目前具有偿债能力。
4.以下为在本确认书之日我公司所有的现任董事的名单以及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的董事
名单:。
5.除非我公司向贵行发出相反的书面通知,贵行可以认为本确认书所载内容在提款日及之前
始终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公章
附件三转让证书格式
致:
地址:
联系人:
地址:
联系人:
发件人:[转让行]和[受让行]
日期为的合同(“贷款合同”)
我们在此提及贷款合同第十八条(转让)。贷款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本证书中使用时具有相
同含义。
1.转让行和受让行在此同意,转让行将附录中列明的权利及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第十八条(转
让)的规定转让给受让行,受让行将会向其他银团成员行承担与转让行本次转让之前所承担
的相同的责任。
2.转让日期为。
3.受让行的经办机构地址列于附录中。
4.贷款合同第18.3条(转让生效)至第18.7条(转让行进一步免责)的规定构成本证书的
一部分,对受让行具有约束力。
5.本证书受中国法律管辖。
附录转让的份额
总承贷额项下:
转让行的承贷额被转让的承贷额
转让行在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被转让的部分
受让行情况:
受让行名称:
经办机构:
通知送达地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联系人:
:
[转让行]
签字人:
(公章)
[受让行]
签字人:
(公章)
[代理行]
签字人:
(公章)
附件四各方账户
借款人
贷款资金账户
户名:[借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备注:银团贷款放款
银团成员行
代理行付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牵头行名称]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代理行名称]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贷款人名称]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贷款人名称]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贷款人名称]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备注:
签字页
借款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专用章
职务:
牵头行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专用章
职务:
代理行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姓名:公章/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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