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
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
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5月,该办事处与
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
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
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
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
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
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
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
专柜。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
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
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
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
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
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
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
案例三:
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GTE斯莱瓦利亚公司。GTE斯莱瓦利
亚公司是一家电视机生产商,它意图通过吸引更有竞争力,更胜任的零售商来提
高其市场地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GTE斯莱瓦利亚公司限制了在任何指定区
域进行销售的零售特许经营权的数量,并要求每一个特许经销商都只能在被特许
的地点出售其产品。大陆电视公司是GTE斯莱瓦利亚公司特许的零售商之一。
大陆电视公司称,在GTE斯莱瓦利亚公司与特许经销商达成并执行的特许协议
中,GTE斯莱瓦利亚公司禁止其产品在特点的地点以外销售,这一做法违反了
《谢尔曼法》第1条。法院最后支持了大陆电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考: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试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四:
2006年12月26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以下简称“方便面中国
分会”)在北京召开了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
加的问题。会议商定了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
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
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
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从6月1日起全行业统一上调。2007
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
7月26日起全面提价。有关企业按照以上会议协调安排,从近年6月起,相继
调高了方便面的价格。
案例五:
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民用航空市场上占有60-65%的市场份额,
自2005年起推出五级代理人制度,按照对其的“忠诚度”将代理人分为五级,
分别享受不同的销售待遇,包括供应机票种类和促销奖励等。其中五级待遇最高,
优先保证供应其热线航班机票,并给予较高的折扣,条件是不得销售其他航空公
司的机票,不得向其他代理商提供该航空公司的机票和航班信息。其他级别待遇
依次下降。为了维持这一制度,航空公司还采取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如装扮成顾
客考察代理商的忠诚度,没收代理商销售的其他航空公司机票。通过网络监控代
理商每天的售票情况,对不守规的代理商屏蔽该航空公司的航班信息,增加其退
票难度等。
思考:该航空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其行为是否构成差
别性待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案例六:
1998年,美国司法部及20个州对微软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谢尔
曼法》。微软公司授予设备制造商视窗系统许可时,对其采取三种方式进行限制:
1.通过合同及技术方式将IE浏览器与视窗系统捆绑销售,以排挤其他网络浏览
器生产者;2.限制设备制造商重新配置或修改视窗系统,使其难以使用网景浏览
器;3。诱使、威胁主要设备制造商在经销、营销和技术上支持IE浏览器,排挤
网景浏览器。
思考:本案属于反垄断法中的哪一种垄断行为?结合本案,简要陈述反
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美国一审法院认定,微软视窗操纵系统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浏览
器与操作系统的搭售,试图利用其在视窗系统的支配地位,进一步垄断网络浏览
器市场。法院指出,微软版权的有效性并无疑问,但是版权所有人并因为其享有
版权而有权采取直接危及竞争的方法,当版权被用作实施垄断计划的一部分时,
版权并不使版权所有人免于反垄断法审查。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案例七: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计划以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
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建议收购要约为每股12.20港元,并等价收
购已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及期权。可口可乐现已取得汇源三个股东签署的接受要约
不可撤销承诺,三个股东合共拥有汇源66%股份。汇源果汁2007年2月在香港
上市,拥有汇源果汁在中国的全部业务。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
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
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也占有25.3%,位居第
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将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
压力。
思考:可口可乐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按照《反垄断法》的
规定,其应如何应对?反垄断调查机构在受理申报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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