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法律支持这样爱的保证吗?
在爱情里,花前月下的浪漫,会催生出很多誓言,誓言是否能真的永恒不变?
为了让爱多一份保证,有些人也将誓言变成了法律协议,于是就有了“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同居保证书”之类的说辞。可是,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这种协议,在中
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法律是存在争议的,是否有效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
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
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
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
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
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黄某与林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
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
一半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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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后,林某与张某同居被发现,黄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林某
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林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却对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
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
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
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
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
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
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
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
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
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
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
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同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某,早已结婚生子,由于其在外地打工,结识了小自己10岁的王某,王
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李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保证三个月内与
妻子离婚,然后跟王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愿意赔偿王某20万元,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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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处有李某的签名和日期。之后,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年
底,李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拿着所谓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
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
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
行为。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
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
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
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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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2 20:03: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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