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中国法律观的历史考察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9: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安易贷怎么样)

2011年第l期 日本问题研究 0f.25No.1 

第25卷(总第158期) Japanese Research ]Viar.2011 

日本人中国法律观的历史考察 

刘志松 ,于语和 

(1.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2.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摘 要:日本曾经在很长的时闻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为圭臬,其法律制度基本照抄了《唐律疏议》和《大明律》的主要内 

容。近代以来,日本人逐渐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性反思,转向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试图将日本法律文化推向整个亚 

洲。2O世纪以来,日本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学习转向了研究,许多中国法律史研究著述出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态度逐渐转向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日本;中国传统法律;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1)01—0029—06 

《序论》中谈到,“耶林说过:‘罗马曾经3次征服世 

界,第1次是用武力,第2次是用宗教,第3次是用 

法律’。然而大体上可以说,中国也是一以武力, 

在亚洲广阔的范围之内,曾孕育了多种古老 二以儒教,三以法律支配东部亚细亚的(不过,其 

的文化,如中国文化、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等。 

武力支配未达到日本)” ]。池田温也曾指出,“古 

而在围绕大海而展开的东亚地区,中国文化无疑 代日本的法律制度是在学习唐朝律令制度的基础 

是最恢宏的。在历史上,它不断向四周辐射,形成 

上制定出来的”l4]。由此可见,在古代日本人的眼 

了包括日本、朝鲜等国在内的汉文化圈。在这一 

中,对中国法律制度是非常推崇的。相传自秦时, 

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也得到广 

方士徐福人海求仙,曾到日本。东汉光武帝中元 

泛传播,逐渐被一些国家全面地吸收。其中尤以 二年,日本九州北部的奴国遣使来中国,光武帝赠 

日本、朝鲜为代表。英国学者学家汤因曾谈到中 

以“汉委奴国王”印。南北朝时,日本攒、珍、济、 

国古代文明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 

兴、武国王也多次遣使来中国。包括法律制度在 

策源地是在黄河流域,它从这里扩展到长江流域。 内中国的典籍被传向日本。至隋唐,周边各国仰 

远东社会的策源地把这两个流域都包括在内,然 慕隋唐文化,纷纷遣使来朝。 

后一方面沿着中国海岸向西南方扩展,另一方面 

自日本推古天皇十五年始,圣德太子先后3次 

向东北扩展到了朝鲜和日本,,Eli。穗积陈重称, 遣使来隋,自唐太宗贞观四年至昭宗乾宁元年,日 

“13本法律属于中国法系盖一千六百年矣。虽白 

本先后有19次大规模的遣使来唐。他们受命到中 

大化改革以后经历极多巨大之变化,而13本法制 国来学习经史、法制和艺术。他们长期留居中国, 

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宗之习惯 

对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典章制 

及封建制度”[2]。仁井田升也在其《唐令拾遗》的 

度、风物民俗等进行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他们怀着 

收稿日期:2010—11一O5 

・ 29 ・ 

日本问题研究 2011年第1期 

对中华文明的仰慕之情,学习认真刻苦,归国后, 

或著书立说,成为汉学家,或受到朝廷重用,成为 

倡导汉学的政治改革者。在日本的古代文献当 

六条而得出的,虽然其文章本身与宪法没有直接 

的母子关系,但在以法家思想为背景,贯穿皇帝中 

心主义和理想这一点上,两者的根本精神是一致 

中,没有专门设专章记述中国法律文化与典章制 

度,但诸如《日本书纪》、《日本后纪》、《续日本后 

纪》、《日本文德天皇实录》等重要文献当中,关于 

的”[53。天智天皇七年,以唐高祖、太宗、高宗3朝 

的“令”为蓝本制成《近江令》,共21卷;天武天皇士 

一年,以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为蓝 

中国法律的记述非常丰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他们 

是很推崇的。如在日本第1部官修史书《日本书纪》 

中,先后记述了周、汉、魏、晋、隋、唐历朝的相关内 

容。推古天皇三十一年,留学生惠日等上奏天皇, 

“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大唐国者, 

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①。在这一时期,隋唐 

相继制定《开皇令》(582年)、《开皇律》(583年)、 

《大业律》(607年)、《大业令》(607年)、《武德新 

格》(618年)等法典,律令制度日趋完备。此时来 

到中国的遣隋使、遣唐使、留学生,僧侣等,对隋、 

唐的宫廷礼仪、政府组织以及各种法律制度有了 

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察。他们在为唐文化所深深 

吸引的同时,也会与自己国家的现实进行比较。 

所以才有上文提到的,留学生们逐渐认识到大和 

朝廷应该召回入唐多年的留学生、僧侣,归国尽 

职,期望尽快仿唐制,革新大和王朝。同时也主张 

继续派大量人员来中国学习,培养人才。自此,从 

第1次派出遣唐使团始,使节派遣不断,规模扩大, 

逐步趋向于制度化。 

日本派出的遣唐使回国后,渴望进行改革,引 

进先进文化。惠日、僧吴、南渊请安和高向玄理是 

他们的杰出代表,他们对大唐风物制度的传授,在 

部分贵族中发生强烈影响,逐渐唤起了645年大化 

改新的浪潮。此一时期,日本根据唐朝典章制定 

了自己的律令。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通过考证认 

为,日本推古天皇十二年制定的《十七条宪法》之 

母法就源于中国。他称,“《十七条宪法》是模拟北 

周(西魏)苏绰所作的六条诏书做成的,该诏书是 

《十七条宪法》的母法,前者是把治世心得总结为 

① 《日本书纪》推古天皇三十一年七月条。 

・ 3O ・ 

本制定《天武律令》;文武天皇大宝元年,以唐《永 

徽律疏》为蓝本制定《大宝律令》,由极力倡导仿效 

唐朝制度、文化的忍壁亲王负责编撰而成,共17 

卷;元正天皇元正二年,以唐《永徽律疏》和《永徽 

令》为蓝本制定《养老律令》,对《大宝律令》进行了 

修订,共20卷,此外,称德天皇时制定《删定令条》, 

桓武天皇时制定《删定令格》,嵯峨天皇时制定《弘 

仁格》和《弘仁式》,清和天皇时制定《贞观格》和 

《贞观式》,醍醐天皇时制定《延喜格》和《延喜式》 

等法令,也均是在对唐律的充分借鉴中制定的。 

其中便包含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如关于“五刑”、 

“十恶”、“八议”等的规定。宋元以后,中日一直没 

有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但民间往来频繁,主要有 

游历的学者、僧侣、商人等。有的在中国居住多 

年,把包括法律典籍在内的大量中国书籍传入日 

本。同时,中日的商船亦将很多的中国书籍带到 

日本,如据大庭修考证,当时中国出版的书籍8O% 

以上都传到了日本,并且速度很快。 

明清时期,日本再次掀起学习中国法律制度 

的高潮,中国的书籍在日本很受欢迎,当时最大的 

藏书家之一,德川幕府的八代将军吉宗购买了《大 

清会典》和大批中国地方志和有关法律方面的书 

籍,预订了全套的《古今图书集成》。更值得一提 

的是,在当时的日本甚至出现了专门研究明清律 

的学派,如专门研究明律的著作就有高敕忠敦的 

《明律例释义》十四卷、荻生观的《明律释》三十卷、 

冈白驹的《明律译注》、荻生道剂的《明律疑义》,管 

野洁的《明律汇纂》等,足以见当时日本学者对中 

国法律制度的推崇。 

政法视野 刘志松,等:日本人中国法律观的历史考察 

对中国传统文化从崇拜、学习转变为贬低、抛弃, 

并主张效仿西方列强之法来侵略中国。 

一种代表着对东西方文化评价的转换正在日 

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 

化,亚洲各国对中国法律文化与制度也发生了巨 

大的变化,由于日本最具代表性,我们就以日本为 

本出现,这表现为“脱亚论”的提出。曾经多次到 

西方国家进行考察的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首 

先提出了“脱亚论”,他也因此而被称为“日本的伏 

例加以说明。正如上文我们谈到的,在古代历史 

上,日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一直 

都表现出了推崇的态度,自隋唐,中经宋代,以迄 

明清,日本一直非常全面系统的移植了中国传统 

的法律制度。日本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所以 

它对学习的对象总要时刻加以考察。日本之所以 

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一个 

关键的因素在于中国是一个气势恢宏的大帝国。 

中国自隋唐以后,虽屡有战乱,但基本上保持了统 

一的局面,国力强盛,文化繁荣,在各个方面都是 

其他国家,尤其是亚洲诸国不可以企及的。所以, 

日本潜心学习中国的文化与制度,并给予极高的 

评价,是自然而然的事。但时至清代后半期,中国 

采取了闭关锁国的政策,遂渐与世界疏离,国力日 

衰。战争以后,中国沦落为列强分割的“饴 

羹”,这直接改变了日本对中国传统文化与制度的 

看法与态度。另一方面,日本也没有逃离西方势 

力的漩涡,1854年3月,美国迫使日本与其签订 

《日美亲善条约》,也即《日美神奈JII条约》,开放下 

田、箱馆(函馆)两港,允许美国在日本派驻领事, 

享受最惠国待遇。这是日本历史上第1个不平等 

条约。随后,英、俄、荷等国纷纷与日本签订类似 

“亲善条约”,从此日本紧闭200多年的国门被迫开 

放。战争的失败使日本看到了中国儒家文化 

在西方坚船利炮之下的不堪一击,这便促使日本 

不得不转变其对中国的态度与评价,同时也不得 

不重新对西方的文化与制度进行思索与借鉴。 

1871年,日本开始了明治维新,实行“废藩置县”、 

“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等一系列取 

法西方的社会革新政策。初步实现了资本主义工 

业化,成为亚洲唯一的资本主义强国。日本开始 

尔泰”。福泽谕吉早期曾非常热衷于中国传统文 

化与制度,但1885年3月,福泽谕吉写了《脱亚论》 

一文,提出“摆脱中国文化,引入西方文化”的思 

想。他指出,“我们洋学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 

介绍西洋的实际情况,促使日本国民有所变通,早 

日进入文明开化的大门。对于西洋人我们就像东 

道主一样,负责输人和代销它的新事物” 。他 

认为中国文化都是“虚文空论”,并无任何价值可 

言,现在世界大势是弱肉强食,食者是文明之国, 

被食者是不文明之国,日本应奋发努力向西方文 

明靠近,已成为食者之一员。并认为中国仍处于 

极其落后和愚昧的状态,其在世界潮流的发展中 

必然要被淘汰,而日本吸收西方文明,必将成为亚 

洲强国。他指出,“我日本国土虽在亚细亚之东, 

但国民之精神已脱亚细亚之固陋,移至西洋文 

明”_7_ 。所以他认为“为今之计,我国不可再犹豫 

踌躇、坐等邻国之文明开化而与之共同振兴亚洲, 

毋宁应脱离其行列,去与西方文明诸国共进退。 

我国对待支那、朝鲜之法,无须因其为邻国而有所 

顾忌,只有按照西洋人对待彼等之方式方法加以 

处理”[ l24。。而所谓“与西方文明诸国共进退”就是 

要参加西方列强对亚洲的侵略和瓜分,成为参与 

分割亚洲的成员之一,并宣扬“任东亚盟主者为我 

日本”l 8_。他宣称1894年的甲午战争是“文明与野 

蛮”的战争,并发表《日清战争是文明与野蛮的战 

争》一文,宣扬甲午战争是“谋文明开化进步者与 

妨碍进步者之战”,并称“‘日清战争’这种官民一 

致的胜利,实在令人高兴,值得庆幸。只有活到今 

天才能看到这种事情,以前死去的同志朋友是不 

幸的,我真想叫他们也看看这种胜利” 。这种 

思潮大抵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对中国以及中国传 

・ 3】 ・ 

日本问题研究 20I1年第l期 

统文化与制度的态度,并且至少延续到2O世纪3O 一时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侧重于其意识形 

年代。2O世纪30年代以后,H本逐渐出现了一种 

新的思潮,即对中国传统文化与制度的复归。H 

本学者冈仓天心发表《东洋的理想》、《H本的觉 

态,也即社会主义法,所以大部分都是通过对前苏 

联法的研究来研究中国法。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 

2O世纪7O年代初期。在7O年代,一批专门致力 

于研究中国法的中青年学者开始崭露头角,他们 醒》等文章,主张亚洲文化远远高于其他文化,亚 

洲文化不仅在古代是最先进的,引领世界文明与 不再使用原有的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而是以事 

发展,即使到近代仍未过时或落后。他指出,亚洲 

本为一体,喜玛拉雅山脉两侧孕育了两个强大的 

文明,即孔子共同社会主义的中国文明和吠陀个 

人主义的印度文明。从中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对亚 

洲的影响是任何其它文明不可替代的,但他并不 

认为“亚洲文化”的继承者是中国,而是日本。因 

为日本仰仗无与伦比万世一系天皇的恩泽,有未 

被征服过的自豪,继承祖先流传下来的膨胀无野 

心之观念和本能,使孤立的岛国日本成为亚洲思 

想和文化的真正贮藏库。竟然提出日俄战争是为 

明治维新的理想,为宝贵的古典文化遗产,为整个 

亚洲的复兴之和平理想而战。继而将侵略中国说 

成是为了亚洲“复兴”、“共同抵抗西方侵略”,后来 

这一论调发展成为“东亚新秩序”、“建设大东亚共 

荣圈”的荒谬理论,成为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 

的理论烟幕。 

在此后日本侵华的漫长时间段内,日本一直 

宣扬“大东亚之文化”,虽然名义上是对传统文化 

的倡导,而实际上是将中国传统文化变为由日本 

所代表的亚洲文化,进而名正言顺的侵略亚洲其 

他国家。至于日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作何评价, 

体现了上述这一发展过程,但这一时期专门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的学者非常少,所以在文献上有“不 

足征”的缺憾。 

二战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在亚洲范围 

内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学者和著作一如上文所谈 

及的,非常少。我们仍以日本为例。日本在战后 

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大抵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这 

・ 32 ・ 

实和论据为基础的实证主义研究方式来研究中国 

法律。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 

者,他们的研究仿佛脱离了法学研究的范畴,而更 

多地应归结于历史的研究范畴,所以他们一直秉 

承了一种严谨的治学传统,尤其是他们在法史资 

料的整理、翻译、校订、考证等基础研究方面所取 

得的突出成绩,甚至令我们中国学者汗颜。 

虽然在日本学者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著 

述中有大量的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探讨, 

但在此我们并不想多着笔墨。关于H本学者对中 

国法律制度的评价,无论是H本,还是韩国,对中 

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从其研究组织与研究范围来 

看,基本都是作为“亚洲研究”这样一个“地域”性 

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展开的,而并未形成像美 

国学界那样的一个独立的所谓“现代中国学”的研 

究范畴。他们大都是将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与其 

它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中国法 

律制度进行评价。如H本学者浅井敦在《比较法 

学和日本的中国法研究》中引用了穗积陈重于 

1884年提出的自己的法系划分学说,他认为世界 

上的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印度法系、支那法系(中华 

法系)、回回法系(伊斯兰法系)、英国法系和罗马 

法系5大法系。而传统日本法自然属于中华法系, 

在这样的前提下,穗积陈重继而又提出了“优法 

存,劣法亡”的进化论思想,认为日本法属于劣法, 

应当采取欧美优越的法律制度 ]。滋贺秀三是日 

本当代著名的中国法史学者,他认为在当代中国 

法中继承了不少传统法的因素。他在《确定判决 

的执行力和既判力》~文中指出,在日本,由于“确 

定判决”具有执行力和既判力两个要素,所以“一‘ 

事不再理”已经成为常识,即使判决错误,法院也 

政法视野 

不能重新受理改判。中国却不同,在历史上便没 

有“确定判决”的概念,法官的判决只有“执行力”, 

没有“既判力”,上级官吏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判 

决,纠正其错误,当代中国法正是继承了这一传 

统口 。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中国 

传统哲学把法视为仅适用于治理“刁民”的补救性 

技术。诚实的人通常不与法发生关系,他们远离 

法院,轻视法律,遵循祖先传下来的道义、礼仪等 

行为规范而生活l_1 。 

当然,许多日本学者也对中国传统法律审判 

制度进行了单独的评价,在这方面,任井田陧和滋 

贺秀三是不能不被提到的。任井田陛是日本中国 

法制史学科的奠基者,早在20世纪30、4O年代便 

有《唐令拾遗》、《唐宋法律文书研究》、《支那身份 

法史》等著述问世,二战以后,又出版了《中国农村 

的家族》、《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著作,对中国的法 

律文化与法律制度进行了深人的考察与分析。他 

指出,以唐律为首的中国法律对于东亚各国的影 

响力是巨大的。但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亲族法 

方面,东亚各民族并不是屈服于唐代法律而抛弃 

自己的固有法,而是保留了适应自己社会的特。 

他这样评价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国拥有精致 

的律令制度,拥有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制度,但是 

人民有了纠纷大部分不向官府起诉,而是通过地 

缘、血缘和同行业关系中的头面人物的调解来获 

得解决 ”]。滋贺秀三将清代民事审判看作一种 

“教谕式的调解”_1 3Ⅲ 。日本学者高见泽磨也在《现 

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中引用滋贺秀三的观点,“中 

国古代的诉讼并不具有竞技的性质,而是求助于 

父母对做了错事的子女进行斥责,让吵架的兄弟 

和好如初这样一种家庭的行为 ̄C 2214。是“根据情 

理,通融无碍地寻求具体妥当的结局就是地方官 

的职分”[1 。另一位对中国当代法律制度进行考 

察和评价的日本学者是铃木敬夫,他是日本当代 

的亚洲法专家,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哲学具有很深 

刻的探讨。他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进行了全 

面的考察,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领域所取 

刘志松,等:日本人中国法律观的历史考察 

得成就给与了很高的评价。1989年出版了《现代 

中国的法思想》一书,从中对中国现代的法律制度 

与法律思想进行了宏观的概括『1 。 

关于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认识,任井田陛 

认为当代的中国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主义法学为指 

导思想的,与旧中国的法律制度有本质区别,但它 

又受历史、社会的制约,未能摆脱传统的影响。他 

还指出,中国绝非1949年后成立仅有数十年的中 

国,要将中国的法制放到千百年来的大背景中来 

研究,注重历史的连续性。滋贺秀三指出,当代的 

中国法一方面在总体上与古代的中国法有本质不 

同,而与现代外国的法制则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另 

一方面,当代中国法又保留了不少传统因素和影 

响。因此,在研究中国法时,既要注意其中断性又 

要注意其连续性。 

纵观现当代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 

状况,可以看出,他们已经体现出以“结构变动”的 

实证分析来研究现代中国法律制度这种范式的自 

觉转换。对这一观念的转换是以在如何评价中国 

三十年改革开放以及怎样认识作为大国的中国等 

新的问题意识的大背景中形成的。他们看到中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开始逐渐从国家权力 

的全能控制中分化出来,但并没有形成作为西欧 

社会历史那种意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 

结构。1995年,日本学者石川忠雄在《东亚》杂志 

发表题为《如何研究中国》的文章,提出了“中国将 

来究竟会成为一个怎样的国家”的问题。1996年, 

山田辰雄在《东亚》杂志上撰文反思日本学术界90 

年代初评价和估计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文章,指 

出当时发生那种认为中国政权将像苏联、东欧那 

样崩溃或者经济将发生严重倒退的错误看法,一 

个重要原因是日本学者中还存在着“单线现代化 

论”思想,即把冷战后世界的潮流都想定在实现人 

权、民主化和市场经济的方向上,而忽视了中国自身 

内在的历史连续性。所以从一个大的背景中来看, 

日本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中国的法律制度,乃至中国 

的整个政治制度,甚至是整个中国文化。 

・ 33 ・ 

日本问题研究 2011年第1期 

[8][日]福泽谕吉.福泽谕吉全集[M].第l4卷.东京:岩 

[参考文 献] 

波书店,l960:491页. 

[1][英]汤因比,曹未风,译.历史研究[M].上册.上海:上 

海人民出版社,1966:28. 

[9][日]浅井敦.比较法学和日本的中国法研究.[J]法律 

科学,1991(1):87. 

E2][日]穗积陈重.日本新民法,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 

[1o]杨秀清.2o世纪比较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335. 东亚诸国之影响55[M].东京:商务印书馆,1971:199. 

[3][日]4--井田升.唐令拾遗・序论[M].长春:长春出版 

社,1989:801. 

[1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23. 

[4][日]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 

[J].武汉大学学报,1989(3):95. 

[5][日]利光三津夫.日本古代法制史[M].东京:庆应通 

信,1986:33. 

[12][日]高见泽磨.何勤华,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0:3. 

[13][日]滋贺秀三.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 

括性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 

[14]何勤华.2O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164. 

[6][日]福泽谕吉.福泽谕吉自传[M].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0. 

[7][日]福泽谕吉.福泽谕吉全集[M].第lO卷.东京:岩 

波书店,1960:239. 

[责任编辑李颖] 

The Historical Review of Attitudes towards China’S Law in‘Japan 

LIU Zhi—song ,YU Yu—he 

(1.Research Institute of Law,Tianjin Social Science Academy,Tianjin 300191,China; 

2.Law School,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China)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ancient China was considered as the bibles in Japan in a very 

long time.Most of the Japanese legal system copied completely the Collection of Law of Tang Dynasty 

and Law of Ming Dynasty in that era.In modern times,Japanese began to criticize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and commence to learn the western legal culture.Meanwhile,Japanese tried to promote Japan’s 

legal culture throughout Asia.Japanese turned to study China’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from J ust learn— 

ing it since 20th century.There have been many books studying China’S legal history.The attitudes to— 

wards China’S law were transferred into rational thinking. 

Key words:Japan;China’S traditional law;legal transplant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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