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7: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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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

摘要耶律楚材是元朝著名政治家,他提出来的法律思想对元朝影响很大,其中的一些重要

的方面甚至影响到后世法律的发展。他的法律思想很可以反映当时汉族士人们的法律思想,

作为一名契丹族的后裔,一名元朝的高官,却在很多的方面与被统治的汉人的思想有着诸多

的相似点。

关键词大一统专制主义统治儒家思想阴阳观念

耶律楚材并非汉族人,他字晋卿,是契丹族人,是辽国皇室的后裔。《元史》说他“三岁而孤,

母杨氏教之学,及长,博学书,旁通天文,地理,律历,术数及释老,医卜之说”。

从这些介绍来看,可以大概总结出几点他身上的典型的汉族文人的彩:

一:他是契丹族,而且是皇室后裔,但却肯为异族服务,出任他国的官僚,其实很有点汉族

士人为天下人服务的意思,就是现在说的:“为天下苍生”。而他这样做又有很深的时代背景,

可以说他这样做在当时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不这样做反而有一点不正常。史书记载耶律楚材

在元太祖和元太宗时期,任事近三十年。可以说他同绝大多数的汉族士人一样有的只是“文

野之辨”而不是“华夷之辨”。

二:《元史》上对他早年事迹的一段记载,我们会发现它像极了汉族多数士人早年的经历。

一样的是早年贫寒,是通过自身的一步步努力才取得今后的伟大成就的,这一步步的走来靠

的是政绩,靠的是学识,靠的谋略,而不是家门,门第,背景身份。而这也是自秦汉以后由

贵族政治过渡到平民政治的必然。耶律楚材无论是在知识构成上还是在早年的经历上都与汉

族的士人有诸多的相似点,而这也就决定了他的法律思想与汉族士人的法律思想极为的相似。

而且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可以说他的法律思想代表了中国古代主流汉族士人

的法律思想。

三:“博学书,旁通释老”但是从他的经历与主要法律思想来看耶律楚材主要崇奉儒学,他

对儒学的研究也是最深的。他的主要和许多法律思想都是基于这一知识构成而提出的。例如

“立法定制,宽刑慎杀”,“崇尚儒学,标榜文治”,但是他也是旁通释老的。他的这一知识构

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唐以后的许多知识分子,大都是这一知识构成:以儒学为最为主要的,

最基本的知识构成,而佛学与道学老庄思想也兼收并蓄。唐季以来很多人都说是“三教并行”,

其实还是主要以儒家为主的。

一:崇尚儒学,标榜文治

这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方面,包括重用儒士,重开科举,以儒士治国等等,而这一点的提出

根本点还在于维护元朝的统治。而且也只有提倡儒学,融儒学于法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元人在

中原的统治。他说过“三纲五常,圣人之名教,有国家莫不由之,如天之有日月也”,不单他

这样视为,前代的周公也是这样认为的,宋儒更是将它们发扬广大。中国地域辽阔,而且形

成中华文明的主要源头中原地区是广大的平原,极易形成地域辽阔的大国。而中国人早期的

阴阳观念与特殊的生殖崇拜也促成了统一大国的形成。总的来说就是祖国的山河地理与先民

的生殖崇拜促成了统一大国的形成。而统治这一大国是需要一个宏伟的理论来指导的。前代

的周公首先创立了这个学说。

二:立法定制,宽刑慎杀

在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或说礼法合流。法律不外乎人情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先秦的诸子百家时

期人们就曾激烈的讨论到底是以法家治国还是以儒家治国。有秦一代,以用法家的学说而亡。

汉之贾谊评之曰: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汉代用儒家,武帝用董仲舒的学说“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开汉四百年的基业。但是我们同时又发现但凡用儒家或者是提倡儒家就会变成

弱国,而且离亡国不远。而如果用法家的学说就大多是强国而且都是处于王朝的鼎盛时期。

于是后世的人们发现治国的话法家不可少,儒家更不可少。于是中国古代礼法合一,融儒于

法。耶律楚材这一点的提出无疑就是基于这一点的。耶律楚材这一点的提出无疑也是对统治

者有限制作用的,对细民给与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三: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

第一:这其中赏也好,罚也罢,恩威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君主,这些都是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

的,只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工具罢了。在夏商这两代是不需要这种东西的,因为那是一切都有

严格的礼乐规范。但是后来呢,礼乐崩坏了,专制主义统治也是越来越强了,使得君主们越

来越需要这些东西了。第二:不畏权贵,耶律楚材的这一点像极了汉族历代的士人。士人的

不畏权贵这方面,我们是很可以看看明朝的。明朝的廷杖非常的有名。动不动就有大片大片

的大臣想要去冒犯皇帝的威严。但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后来刑上大夫了,似乎法

律到了这里应用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可是事实好像并不是这样的,还有一个人在法律之

外,这个人很重要,这个人就是高高在上的皇帝。法律之于君主,法律实际上就是君主的工

具而已。但是问题也不可这样片面的不理解。法律对于君主还是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的,也样

的话也就同时对细民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了,这是一个相对的过程。这样的法律在一定的

程度上是限制了帝国的官员为非作歹的。现在的我们讲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

阶级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样的观点有时候是不全面的。君主在一定意义上超拔于法,这

样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做到了全民的守法,权贵们到最后也是不会去守法的,有事反而会去乱

法。从某种意义上了说耶律楚材的这种做法其实只是一种徒劳而已。杀这些乱法的权贵只是

去为了维护君主的根本利益而已,而如果这些乱法的权贵一旦维护的是君主的根本利益时同

时在这里君主又是超拔于法律的时候,耶律楚材们也许就杀不了这些个乱法的权贵们了。

参考文献:

【2】刘欣.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启良.中国文明史.花城出版社,2000.

【4】刘启良.真善之间.花城人命出版社,1999.

【5】杨鹤皋.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安徽法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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