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8: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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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

路程,人们不难瞧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就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

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与阐述中国

法制发展史,就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瞧待与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瞧待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

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与

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就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

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

控制与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

了解与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就

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与充分的阐

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

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

被说成就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

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

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

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就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就是地

对待与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瞧到,在法史研究中,

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与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

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就是古代法制不符

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就是论

从史出,而就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

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与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就是的认识论。实事求就是就是治学的基

本原则,也就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就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就是要以

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

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就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

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就是落后的、反科学与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

研究。另一种就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她方面就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

的理念套用、描绘与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就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

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

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就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就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与辩证唯物主义的

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就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就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就是维护与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

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瞧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

体上就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

期内,较之世界其她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

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就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就是形而上学的

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

都就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

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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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

功过就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就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

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

瞧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就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

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就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就是,礼教中的仁

恕之道与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

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就是地分析与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

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

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

体系中,律典就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就是对有关违反国家与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她人

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就是诸多法律中的

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瞧,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

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

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与指挥;元

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与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

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

就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就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与行政命令,“格”就是皇帝

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就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

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

忽视其她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就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

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就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

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

例》与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

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

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与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

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

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

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

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就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

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与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与基本内容都为

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就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

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与

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

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与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就是为了解决某些社

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

点在阐述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就是古代还就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

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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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与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

针对性也就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就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

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

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与其她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与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

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与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

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

都就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就是治理国家的基

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就

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就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

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

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

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就是为了简化税

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

其功能就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

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与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

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与权益等各种功能,

因而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与区分法律的属性与功能,才能正确地

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就是许多著述忽

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她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她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与

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与评

价方面,多就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

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

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与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与司

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她形

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她立

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

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瞧,基本上就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与律义冲突

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就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与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与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就是随着社会的发

展而不断变革与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就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

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

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就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瞧就是静态

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与实施历来都就是动态的。即便就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

也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与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

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与阐述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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