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更新时间:2024-11-06 20:25: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限制高消费令)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

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

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

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

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至商鞅变法,改

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

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

证。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

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泰始律》

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

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北朝制定的北齐

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

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

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

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

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

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

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

内涵也更为充实。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

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

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

罚手段。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

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

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

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特别是20世纪初,

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

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

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

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古代中国的历朝法典皆是以刑法为主的诸法合一的编纂体

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直至末

世绝唱《大清律例》,在编纂法典的体例形式上大都表现出诸法

合体的特点,在一部法律中囊括了民事、刑法、行政及诉讼等不

同部门的法律,此种法律发展状况延续了两千多年,直到清朝末

年,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才开始形式各个法律部门相互独立的

特点。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历代王朝经济的、政

治的、法律的和其他文化的因素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就统

一性而言,中国历朝法制中普遍通行因循相沿的法律渊源,有律、

令、例等。关于律,自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

改“法”为“律”以后,律便成为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渊源。及

至魏晋后。律亦即统一的成文法典,成为比较稳定的、通行全国

的法律规范体系。至于令,在中国古代社会,令往往是君王针对

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或是君王对律所作的解释。由于令

较为灵活,颁行方便,所以它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因之,历朝

的令都相当庞杂。关于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例是一种法

例。唐朝虽然废除法例,但实际上例的使用从未中断。以中国古

代法律渊源的多样性而言,由于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需要,因而

每一个王朝的统治集团常常创设出一些新的法律渊源加以使用。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渊源式样繁多,格局特定,其中有些在某几

个王朝的法律渊源系统中,诸如式、格、敕等,在一些王朝时代

较为盛行。关于式,其内容涉及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以及刑

事案例,审讯笔录等法律文书的程式。在唐律中,“式”和律、

令、格一样,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但元以后,它的尊崇地

位逐渐丧失。关于格,格是有君主颁布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

汇编。直至元代,格的地位始终未降。关于敕,是皇帝处理日常

政务、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南北朝以后,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

的法律渊源。应当指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渊源系统中,尽

管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表现法律规范的形式,但是由于律是具有普

遍性、经常性的成文法典,因而在整个法律渊源系统中居于主导

地位,发挥着“正刑定罪”的功能。并且,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

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地实现着统治集团维护阶级统治的

目的。统治者力图通过多样化统一的法律渊源,把各种复杂的社

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迹之中,从而建立起有机的法律秩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形成以罪名

为主干的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所构成的法律

体系。商鞅以《法经》相秦变法,改法为律,在秦国范围内统一

实施。虽然秦律内容很完备,明显超过了《法经》的立法水平和

内容,但它的体系性具有根本的缺陷。这也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

体系不细致的特点。汉沿袭秦的法律制度,但汉朝法律体系相对

来说纷繁复杂,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魏

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的体系化进程中占有特

殊地位。《魏律》对法律体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而大大增加

了法律编纂的体系化。北魏律二十卷,吸取历代法典的长处,综

合比较,取精用宏。北齐律以北魏律为基础,严密精要,促进了

中国法律向体系化的转变,表现了不同于前代的较高的立法水

平。唐朝《唐律疏议》的体系,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

总则和分则的统一,达到了在当时世界同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水

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明律承继以往法典将名例关于律文

之首的立法传统,但却按照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的体

例,建构法典体系,从而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又一次飞速

的发展。后来的清律仿效明律的体例,只是在律文后附上则例。

因此,中国成文法的制定和编纂过程,是古代法律体系的历史进

步和成长过程,是历代统治集团立法经验不断积累、不断丰富的

过程,也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逐步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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