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同名1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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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中国法制史(同名10697)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

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

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要

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否定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秦朝

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

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作业2》答案

1.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

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

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

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

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

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3.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

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

体现。

4.《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

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5.《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

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

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6.《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

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

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7.《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

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

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8.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

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

种,即朝审和秋审。

二、论述题。

1.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

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

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

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

分别为:(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

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

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

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

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5)《厩库律》,

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

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

法律。(7)《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

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

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

奸罪等。(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12)《断

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1、在立法上的体现(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

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2)

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

规定了刺配刑(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

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2)

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

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

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

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2、司法制度:明

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

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

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3、廷杖与厂卫:廷杖。廷杖不始于

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

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4、

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

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

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

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

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作业3》答案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

动。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

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

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

也”。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

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

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于是,不数月间,立宪

之议遍于全国。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

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

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

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

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

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

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清

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1906

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

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

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

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

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

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

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

构。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

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

宪以九年为期。三、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

刚领。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

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

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

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

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

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

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拉开了中

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

主政治启蒙教育。第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

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

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第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

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

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

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第三,预备立宪传

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

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

发展奠定了众基础。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刑法《大清现

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

法和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

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上的建树。

第一,颁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

国临时约法》。

第二,进行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发扬“国魂”革除

封建恶习;整饬吏治任人唯贤等一系列立法活动。

第三,改革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

采用律师制度等。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

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六法全书是维护

国民党统治的基本法律体系。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

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

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5.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是什么?

一、宪法性文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同志早

在创造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时就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

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至1930年7月

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

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

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

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

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

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这是同志代表的

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重要成果。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一)土地革命前期制定了《井

冈山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属于

政府。(二)土地革命中期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土地暂

行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无

地少地农民的原则。(三)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12月1日

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

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1、彻底废

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所有封建土地、豪绅、军阀、

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

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2、明确没收土地的分配办法。没

收的土地归贫雇农、中农、红军战士;富农可分得一块坏土

地;地主豪绅不分土地。3、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1941年

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

政纲领》。其中,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

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

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

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

(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

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

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

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

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

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

乱。嫡长子继承,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

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

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

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

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

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

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

施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反礼的规定要

受刑的制裁。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手段。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用法代替刑和礼,

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主要是强调

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3.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

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

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

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

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

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

活稳定,社会矛盾缓和,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

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

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

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

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

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

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

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

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

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

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

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

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

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

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

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

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

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

三个月到一年。

4.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

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

礼"秋官"司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

辟”改为“八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

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

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

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

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

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发展为“十恶”大罪,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

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

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名例

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十种罪行的严重性质。犯“十

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

照顾。“八议”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

的。

5.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行政方面: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加强皇帝的专制集权,

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司、都指挥

司、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大权统归中央。

在军事上建立卫所制度,设立五军都督府,

在法律上实行厂卫特务统治,

在科举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文化思想的控制。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

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

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

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

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

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

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

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

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

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

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

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

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

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

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

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

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

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

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

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

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

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

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

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

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

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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