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原始社会不存在法
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
阶级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
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
法。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
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
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
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
制的完整体系.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
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
刑”。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
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
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包括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
程序:六礼
(针对男方)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法经》李悝
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专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
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
主要内容:正律一关于盗贼杂法一六禁、逾制具法一加减刑罚
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全面维护君主
专制(4贯彻法家重刑主义原则(5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
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两次变法改革:第一次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废除奴隶制土地
法改革。法律方面主要有(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
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
法两家。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
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
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
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
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
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
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妻一夫多妾、夫尊妻卑、七出三不去、不孝为大、同居共财、严禁内乱、嫡长子继
承制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
司法制度
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
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圭寸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相同点:(1)两者的目的都是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
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
(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
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
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
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
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
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
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名的变化,司法机关的变化。
重要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罪名变化:重罪十条
司法机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为后世沿用,内朝尚书势力不断增强。设登闻鼓
直诉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2令的发展与变化:律令分立,律为固定规范
(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为暂时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东魏以格代科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
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
(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
制度)
(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
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
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
律学的发展对中国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
以及尊卑关系。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
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晋律》中第一
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
(二)《大业律》
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后北魏
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到了隋
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
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一)五刑(二)
十恶(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2•请3.减4.赎5.当
(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
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
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
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
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理学集
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
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
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
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
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1.
2.
3.
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注重刑事和行政立法
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以法律推动封建经济发展
北宋南渡至宋亡,理学与永嘉学派,均为我所用
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
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
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
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宋代的刑
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3、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和契约制度)。
(1)所有权制度:动产、不动产★(典权)
(2)契约制度:债的发生、★三种买卖契约;租赁;借贷
(3)禁榷律法:盐、茶、酒专卖。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主要立法
大明律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
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特点:重典治吏(严惩结党,严惩贪官污吏)、刑罚严酷、增设法外酷刑、大兴
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
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法贵简当、刑罚严酷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
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
1、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维护良贱等级制度和满族人犯罪享有特
权、重惩危害皇权的犯罪、遏制商品经济发展、严酷的法外刑
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
背景:迫于列强压力改良法制、修订法律,从而使传统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内容: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2、《大清新刑律》(3、《大清民律草案》(4、商事立法(5、诉
讼立法
实质: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
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影响: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
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
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1、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2、简析清末资政院的性质。
是中央咨询性机构,资政院尚且不是正式的议院,是为上下议院奠定基础,实质
上是清政府专制统治的御用机构。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建立及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影响。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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