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更新时间:2024-12-24 11:40: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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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

的重要贡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

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

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三国两晋南北

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

续发展和完善。隋文帝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

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

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

结合的全面完成。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

历朝历代所沿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

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

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

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总的来说中国古代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

制现实的需要。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

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容。也可

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

略皆可称为“外儒法”。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

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

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

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

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礼、法关系由分

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在规律。在从

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

建秩序的建立起了十分积极作用。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中国法

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

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

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

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使封建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

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制盛

极一时的大帝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穿插着儒家与法家、人治与

法治、礼治与法治、礼与刑的较量。作为君王的两种统治工具,礼与法、

礼与刑、儒与法相结合才能全面满足其统治需要,是而历史上儒与法的

不断碰撞的结果必然是儒法合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同时还促进了司法

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

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长远来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

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

权和夫权。在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法律儒家化所确立的等级

制度、立法思想、道德标准被大肆吹捧、大肆扩大和强化。然而,封建

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如分散的小农经济、土地兼并、财政收支不平衡、管

制的弊端、道德问题和技术问题的严重分化等深层次的问题的暴露无遗,

已预示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在慢慢的走向覆亡。封建社会的衰落不可

避免、他的衰落决定了仅仅以维护法律儒家化已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相反的,当一个制度的光辉发展到极致时它就极有可能走向反面。而中

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问题也在封建社会后

期越发不可收拾。n

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

了主观化。例如,“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容与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实际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样的定

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过分强

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

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

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

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而这“讲礼

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

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

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

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

而所谓的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

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

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o"皇权至上、天下为

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

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

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

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

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

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

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

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

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由此可见,

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

的命运。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

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促进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

献。但在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

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

阻力。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

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天下为公”、维护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

可振兴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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