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20年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8 13:37: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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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

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

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

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

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

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

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1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

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

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

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

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

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

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

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

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

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

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

遗赠的权利;

3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

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

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

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

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

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

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年XX月XX日

承诺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

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

4

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

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

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

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

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

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

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

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

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

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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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

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

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

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

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

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

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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