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研究-
一、马列主义法律思想是法律思想之基石
法律思想是马列主义法律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
大成果。马列主义为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
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构成法律思想的直接理论来
源。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法律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
法,以之观察和解决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问题,从而形成了毛
泽东法律思想。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阐明了法的本质属性和阶
级性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力量制定的维护自身利益
的规则,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由特定历史时期的物质条件所决
定,又对当时的物质生活起着一定的反作用。马克思强调:法律
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
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法律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和维护
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
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
对的承认。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
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接
受了马列主义关于法律阶级属性的论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
下,法律将充分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
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第二,马克思
主义法学阐述了法的制定原则。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立法
要秉持民主客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
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
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要保证每
一个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要使人民
对法律的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列宁结合俄国革命的需要,特
别指出: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众的直
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
创立新法制。
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的立法原则,得到了
的充分认同。他要求立法工作人员切实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立法原
则,立法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在1954年讨论《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草案时,他曾特别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
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现
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其次,马克思主义法
学认为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立法要借鉴过往的经验。马
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法律可以继承。斯大林结合苏
联法制建设经验,认同这一观点,表示苏联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
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
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毛
泽东承继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立法观,提出以批判的态度继承法
律遗产。就是说,在法律的制定工作中,必须立足具体国情,借
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吸收实践的新鲜成果。
二、中国传统文化是法律思想之壤
任何新思想都是在更高的基础上对前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的
批判继承,法律思想亦浸染着鲜明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
具有深厚扎实的传统文化功底,在他的诗文著述当中,成
语典故、名言警句、寓言传说往往是信手拈来而又精妙绝伦。中
国历朝历代都有法律制度和法理著述,这些传统法律思想构成了
法律思想形成发展的文化土壤。第一,儒家思想的德主刑
辅观念是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强调德治,
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
记礼察》)法律和刑责的作用十分有限,德治和礼教才是治国安
邦的根本手段。孔子提出了德主刑辅的著名论断,认为道德教化
是使民众遵守规章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指出: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就是说,如果仅仅依托刑法来治理国家,人
民只会追求免除法律的惩罚,不会产生廉耻之心。统治者必须以
道德导引人民,以礼制教育人民,这样民众才会自觉归服。为此,
孔子要求统治者实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刑罚适当,慎重用刑。
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要求在刑罚方面优待贤者,体现了古
代社会对德行的尊崇。在的思想深处,儒家的仁爱观一直
占据着重要地位。他认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提出了人道
主义改造罪犯的政策,要求关心、帮助和教育全体犯人(含死刑
犯人在内),改善和消除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
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监狱应该为犯人提供改造的契机,对他们
进行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帮助他们学习并掌握一些知识和技
能,使犯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他还阐述了死刑的使用原则,
认为死刑固然可以有效打击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能够防止严重
犯罪行为的发生,慰民心而平民愤,保障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
序,但一定要慎重使用。其原则是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
不可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毕竟,一颗脑
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
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办法。第二,法家思想
的以法治国观念为法律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内容。
管仲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了法治主张:先王之治国也,
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之非法者,所以禁止而
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
子明法》)商鞅不仅提倡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还强调:三
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
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法家主张将法律定为成文制度,为人们
提供恒定的行为标准;统治者以法治国,循章奖惩,赏罚分明;法
制要适应时代发展,因时因地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商君书更法》)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强调法制建设
要立足于一定时期的具体国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稳(稳健)、
准(准确)、狠(坚决),对穷凶极恶、罪证确凿的犯罪分子要痛下
杀手,决不能姑息纵容。他强调: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
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不过,司法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因
此而滥用权力,不能以粗暴的方式对待当事人,要尊重犯罪嫌疑
人和犯人的人格,要保障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
三、西方近代法学理论为法律思想之雨露
大量阅览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名著,拓深了
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和《法
意》当中,提出了地理决定论的刑罚观,主张罪刑相适、刑罚正
义、刑罚宽和,使监狱成为犯人学习改造的学校。卢梭在《社会
契约论》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的认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和公意的行为,旨在保障全体公
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是时代精神
的集中表现,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宗教束缚、建立法治社会
的强烈渴望,这与反对封建酷刑和阶级压迫的思想相契
合,为他的法制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比如,他对主权在
民原则做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1947年
的十二月会议上,他明确要求继承启蒙思想家反对酷刑的主张:
关于打人问题,共产党在原则上主张废止肉刑,这个原则曾经是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反封建的口号,无产阶级应该接受这个遗
产。现在必须重申,共产党绝不要提倡打人,绝不要组织打人,
这是一条原则。
还深刻认识到西方近代法学理论的局限性,指出资
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统治工
具,并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他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立足具体国情,批判地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和理论成果,体现出自己的民族文化特。任何思想文化都是传
承和创新的产物,任何新理论都是吸收和借鉴原有文化的结晶。
正是在继承、吸收和借鉴马列主义法律观、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西方近代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复杂历
史背景下,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形成了
法律思想。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法律思想
还将发挥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4:14: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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