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相关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4: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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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相关内容

一、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

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

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遭纳税人拒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

报告,造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

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

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明确:“负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

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

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以上规定不难

看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拒绝被扣情况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处

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情况:

(一)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又在一日之内报告

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支付的款项征缴,不涉及滞纳金的加

收。

(二)扣缴义务人未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但在一日之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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