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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相关内容
一、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
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
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遭纳税人拒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
报告,造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
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
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明确:“负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
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
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以上规定不难
看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拒绝被扣情况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处
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情况:
(一)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又在一日之内报告
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支付的款项征缴,不涉及滞纳金的加
收。
(二)扣缴义务人未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但在一日之内报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4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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