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15 08:54: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骂城管)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的规定,平等

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

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

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

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

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

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

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

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

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

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

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

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

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

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

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

则。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一部分纠纷就是来源于财产的分配。想要知道在离

婚案件自己应该获得哪一部分财产,最好的依据就是《婚

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今天律师365整理了关于婚姻

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

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

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

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

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

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

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

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

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

产分配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配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

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

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

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的资料,

况下,不管是采取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的离婚,婚姻法中对

于财产的分割都较为明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是作出了详

定。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到律师365专业的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一般情

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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