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
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壮大
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大家按
照规则来维护集体的权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竞业禁止就是
其中一种,那么竞业禁止是什么,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
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针对以上问题的详细资料,供大家
参考了解。
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自身职务的便
利盗取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公
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
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
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
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
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
义务是约定义务。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有区别的: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
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
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
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
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
择业权。
股东应严格遵照公司法的要求,严于律己,不要用“挖
墙脚”的方式来达成个人目的,而应该通过规范自身的行为
来维护公司整体的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出力,从而达到公司
和自身利益的双赢。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0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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