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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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
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
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
了新的体会。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
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
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
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
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
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
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
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
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
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
“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
·
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
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
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
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
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
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
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
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
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
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
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
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
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
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
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
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
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
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
·
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
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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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2:2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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