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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的强制执行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转让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出资的
一种措施。具体说来,就是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的
财产性权利——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
务。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公
司法》、《民诉法适用意见》、《执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
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其中,《执行规定》第53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该条规定首次明确把股权列为强制
执行的标的。
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两类: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
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包括没有股息、红利、存款,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
却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规定》第55条规定,“对被执
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
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
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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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
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
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第8
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
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
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
权……”。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
人股权的前提之一是被执行人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如
果涉及执行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的股权时
则不受本原则的限制。
第二,强制执行股权必须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权。从公司法的原理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公司
法》第73条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
行(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
对其他股东因身份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障,以利于公
司发展和股东构成的稳定。
第三,强制执行股权不能破坏资本维持原则。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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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
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
资资本收回。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法》第
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照公司法
的一般法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股东个
人的财产而存在,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所以,
实践中出现的对有限公司自有财产的执行或要求公司交出
被执行人的出资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
予禁止。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条件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
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1、要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上列执行依
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
2、应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时,才可
将股权强制转让给案外第三方。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
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债权时,仅能执行相应
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制执行转让,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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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享有剩余股权。
4、股权执行必须进行价值评估。股权转让时的价值
与股东原出资额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公平保护案
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时一定要按照《执行规定》
第47条、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
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
规定》)第4条处理,即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
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
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
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5、首选拍卖的方式处理股权。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
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
式。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债
权人金钱受偿的意愿。《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
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
机构进行拍卖”。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
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人民法院
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和《拍卖规定》第2条“人民法
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
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都对股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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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故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
首选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32: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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