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述题】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5: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1)

【论述题】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特有的,贯穿在行政法关系之中,并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以

及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其中的

核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

抵触。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

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行政合理化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

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二)存在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

活处理。

(三)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3、论述行政授权及行政委托二者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通过法定方式授予除行政机关

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

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

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区别:

1.行政委托不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

移。

2.行政委托也须依法进行。尽管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要求严格。但是,也

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批示。

3.行政机委托的接受对象,不仅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行政授权被授权对象只

能是组织。

4、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适格,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合乎法定条件的行政职权的行使

主体。

2.权限合法,职权行使以行政主体职权范围为限;职权行使的方式和限度要遵照法律规

定;与有关行政部门交叉的事项,应相互协调为之,依照法律规定,有些行政行为须经上

级行政机关核准或批准才能合法成立。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内容

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情况。

4.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步骤,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时限

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进行。

具体含义包括:

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④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①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

3.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公开。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是指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

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

6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争议并非都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不受

理和审理内部行政争议。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是因为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为

是被告作出的。

4.不适用调解原则。①被告对行政职权和职责无自由处分权。②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依据法律来确定,而不能通过调解由原告和被告相互妥协来解

决。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其虽然合法但

不合理,除非其在种类上属于行政处罚,在程度上属于显失公正,否则,不得对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6.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行政相对人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原告仍然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履

行自己的义务。

7论述行政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与自己主张相应的证据而避免承受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判

裁的后果。

(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负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在大多数

情况下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只承担事实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

有举证的责任,即法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负举证责任:

(1)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

院对这些事实进行审查。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还应当提供必要烦人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行政

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

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当事人补证与法院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

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8论述我国行政赔偿及其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的内容分为对损害人身权的赔偿和对损害财产权的赔偿以及国家不予赔偿的

情形。

(一)对损害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侵犯财产权的,受

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

取得行政赔偿。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个好成绩

名词解释(最好都记一下,各题型都用的着)

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客观、适当、

合乎理性。

4.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

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6.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代行行政职

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组织的活动。

7.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

则的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

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

法上的制裁。

1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

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活动。

13.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

14.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

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一定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论述

1.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a.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

抵触。包括主体设立合法,职权拥有合法,职权行使合法,违法行驶职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b.内容包括:1.主体设立合法。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者组织法的依据

2.职权拥有合法。主体设立之后,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职权行使合法。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

4.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则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

2.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a.行政合理性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客观、

适当、合乎理性。

b.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的实施要公正,公平。

2.行政行为的实施要符合法定目的。

3.行政行为的实施要考虑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的实施要符合客观规律。

注:通常1和2会合并起来考叫论述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那么把1和2打进去就Ok

3.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以及二者的区别

答:a.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b.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代行行

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组织的活动。

c.区别:1):行政权力上的运行不同。行政授权有导致行政权的转移,而委托没有。

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授权是单方行为,而行政委托是双方行为。

3):行为名义和效果不同。行政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效果归自己,行政委托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为效果归委托机关。

4):所创设的主体不同。行政授权创设了一个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创设了一个

行为主体。‘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的地位不同。行政授权在行政复议中被

授权方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被授权方作为诉讼被告,在诉行政赔偿中被授

权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行政委托在行政复议中委托方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在行政诉

讼中委托方作为诉讼的被告,在行政赔偿中委托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6):条件和程序不同。行政授权在条件和程序上严格于行政委托。

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a.处罚法定原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

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

2)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行使

3)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

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1):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

其他程序权;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

国家赔偿等救济权。

5.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a.复议诉讼选择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以诉讼复议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对属

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c.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d.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提起诉讼,不影响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力。例外

可以停止执行(被告基于正当的考虑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经法院裁

定宣告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不适用调解原则

f.司法有限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能确认其合法与否,宣告

其无效或撤销,但不能直接代替行政主体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加以

改变,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以判决形式加以变更。

6.论行政赔偿范围

答:a.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b.侵犯人身权的行为: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c.侵犯财产权的行为:1):实施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

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d.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

3):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4):抽象行政行为

5):不可抗力

6):第三人过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1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9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依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