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4-11-15 06:16: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罪刑法定原则)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注释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办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的细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

强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同时,结合柳州实际,

制定本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

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

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

用本法。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本条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细化,并结合本市情

况,明确本市行政区范围为适用范围。自治区法制办编制的《政府立

法基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对空间(地

域)、人、行为的效力问题,并要求遵循规范进行表述。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

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

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社会共

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保护法第

五条的细化。根据《编制城市规划办法》“五个统筹”原则和《环境

保护法》中的“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结合柳州市实际而制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该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

坚持中国特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

和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

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改善声环

境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立法指引】

政府应对声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声环境保护,要坚持规划先行,

做好全市顶层设计,通过规划将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开,防止或

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

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

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

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五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保障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声环境的保护、声环境

产业投资、噪声污染的治理。

【立法指引】

本条是要求政府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

费,使柳州市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均衡发展。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

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

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

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监管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

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相

关部门和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工业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铁路、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负责噪声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和柳州市声环境需要,配备必要的噪声监测仪器,建立声环

境监测网络,用于判断噪声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

【立法指引】

本条明确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具有噪声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职权的单位的职权与分工,同时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之间在各负其责基础上的协作工作机制。《噪声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三款对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

也是对此条第二、三款的细化,在此不再赘述。

【法律依据】

《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

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依据本条例负责对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建设、文化、铁路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第七条【联合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噪

声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协调联动、

限时办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信息共享与统一联合执法机制,强调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的信息共享和统一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目的

是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统一处理机制,以改变原多头管理,难以真正管

好的不利局面。

【法规、规章参考】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市、县(区)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噪

声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限时办

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层组织协助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鼓励居住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遵

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劝止无

效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立法指引】

本条明确市基层众自治组织具有协助相关部门防治噪声污染

监督的责任。

【法律依据】

1.《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款: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众性自治组

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调

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居住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

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宣传监督】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保护的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该向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的生产经营设设

施、设备和工艺。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活动,支持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噪声环境污染进行社会舆论

监督。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法第八条的细化,旨在明确政府在鼓

励、支持和推进声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的职责,并通过加强

环境噪声污染法治宣传,达到全社会参与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

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

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

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声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支持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声功能区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情况,

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并向

社会公布。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环境噪声保护法》第十条结合柳州实际情况的细化,

是根据不同的声环境标准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各声功能区,以便

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

【法律依据】

《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

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

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声环境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声环

境质量标准等国家标准,合理划定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

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与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

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

区域,并编制相应的规划要求。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声环境敏感区与产生噪声环境污染区域划分与隔

离基本要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区等因工作、学习、生活

需要,属于声环境敏感区,应当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企业、

交通干线等划分开,设置隔离区域,还需要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有效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

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

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

求。”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

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噪声防护距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给周围单位和居民造成噪声

污染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举行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征求项目所在

地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声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

点噪声污染源的监测。并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

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

场所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施和噪声限值告示牌,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及其周边的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监测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环

境噪声监测设施。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

噪声敏感区域进行监测。本条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的细化。

声环境监测是国家环境监测重要组成部分,是声环境治理决策机

制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在市区声敏感区域建立监测设施,监测声

环境质量,给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民及时了解声环境情况。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法规、规章参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

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

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

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设置、运行、维护

的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十三条【督查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机构及其联系

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

处理。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规范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受理机制。

环境噪声污染日益严重,众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到严重影

响,必须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受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有效解决

众投诉问题。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中、高考时期噪声控制】在高考、中考或

者其他重大活动等噪声敏感时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广场舞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作

出限制作业区域、时间的决定,限制决定应当提前七天向社

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前款作出的限制决定。

【立法指引】

本条指在规范在噪声敏感时期政府有权对产生噪声污染活动进

行必要限制。高考、中考等噪声敏感时期,应当通过部门联动的方式

开展“绿护考”行动,给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

境,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境噪音标准对各类环境声源进

行检查,并采取适当强制性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活动;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在高考、中考或

重大活动等噪声敏感期间,对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作业区域、时间的决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

公布。”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工业噪声控制的一般要求】在城市范围内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办法》(草案)关于工业噪声控制的一般要求。

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的要求,增加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

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环境

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排放标准。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工业生产活动中向

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

第十六条【禁止工业噪声排放的区域】在下列区域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

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

化保护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立法指引】

本条规定了禁止工业噪声超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

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工业设施。目的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建设宜居城市。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

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

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七条【消除和减轻工业噪声的措施】从事工业生

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

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减轻工业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污染的影响,规制工业生

产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生产工艺,减少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法规、规章参考】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工业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

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

活环境的影响。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八条【敏感建筑区禁止工业高噪声】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

工、石材、木材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

动。

【立法指引】

本条是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进行金属、石材、木材加工等

严重噪声扰民行为,提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城乡声环

境质量。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

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噪声污染企业转产及搬迁】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引导、支持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搬迁。

【立法指引】

本条是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对工业噪声扰民的企业进行转产或搬

迁的规定。城乡规划的调整,原工业企业周边居民不断增多,政府应

当依据规划将噪声扰民严重企业进行搬迁腾退工作,将产生噪声污染

严重的工业企业逐步淘汰或迁出。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支持。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

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噪声防控】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

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

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

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职责分工】建设单

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

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上的职责分

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噪声污染防治上的责任。

【法律与政策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

施。

【法规规章参考】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承担建

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报建设单位审定,接受建

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

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施工项目信息、施工现场负责

人及其、投诉渠道等。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公示建筑施工噪声信息的规定。

【法律与政策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

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投诉渠道等。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运输噪声限制】市、县(区)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科学规划

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工程车运输路线、时间,采用错峰通

行运输措施,合理安排白天、夜间运输时间。相关车辆应当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和夜间集中运输,以减少噪声污染。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规范和有效减少工程车运输噪声污染,以解决渣土车等

工程车运输噪声扰民问题。为降低工程车噪声,应当错开出行高峰时

间,根据不同区域,合理安排在6时至24时,按线路运输建筑垃圾

或材料。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

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

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法规规章参考】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市区运

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

2.《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设备和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

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

桩机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

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

【立法指引】

本条是强制推动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其他设施,并明

确禁止夜间使用各种打桩机等。

【法律与政策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

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

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

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交通噪声源头控制】新建、改建、扩建

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

料。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

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城市道路、公路轨道等采用的低噪声技术和材料,以减

少和降低噪声源。

【法律与政策依据】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三部分“噪声源控制”第

四点:公路、城市道路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形式。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堑等

道路形式,以及能够降低噪声污染的桥涵构造和形式。鼓励对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

材料。

第六部分“加强交通噪声管理”第三点: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

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铁路、轻轨等交通干线,

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

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噪声标准控制】在用机动车辆噪

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以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

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非法改装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辆防

盗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立法指引】

本条是环境噪声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细化,是规定机动车辆噪声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检测车辆噪声设备。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

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

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辆噪

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公交车优先选用低

噪声车型并安装鸣笛监测仪器。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

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禁鸣时间和区域】市、县(区)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

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辆的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驾驶机动车辆

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喇叭。

【立法指引】

本条是环境噪声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细化,旨在规范禁鸣区域、

路段和时段。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

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

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法规规章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各种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以及其他设立禁鸣标志的区域、路段内鸣喇

叭。

第二十八条【水域噪声控制】进入城市市区的旅游船

只、交通船只等船舶,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防止动力

机械等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立法指引】

本条是规范机动船舶噪声扰民行为。柳江水上交通频繁,为保护

“百里柳江”声环境而进行的规定。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

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

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

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

要求。

【法规规章参考】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渔船、旅游船

只、摩托艇,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防止动力机械等产生的噪声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渔船夜间进出渔港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

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噪声防治】火车、民

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立法指引】

本条是规定除机动车辆外的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噪声污染行

为。这些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因此,火车、民用航

空器造成的环境噪声防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重复规定。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

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

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法规规章参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火车、机动船舶、

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公用设备噪声防治规划】生态环境、自然

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设

备、供水供电设备、地下车库等公用设备、设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的规划和管理,避免公用设备、设施对周边居民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

【立法指引】

本条旨在规范和防治城市居民生活所需要供水供电、空调设备、

地下车库等设备产生噪声污染,公用设备的建设是由市政等有关部门

规划和建设的,因此,噪声污染的防治规划也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提前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规划与措施。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

责任。”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

【地方法规参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城

市社会服务功能上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避免环境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第三十一条【固定设备噪声防治】在城市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

发电机、水泵等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使噪声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

准。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细化。随着我国

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商业经营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

的固定设备也越来越多,固定设备噪声严重影响周边众生活和身心

健康,据2018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固定设备(冷却塔、

风机等)噪声投诉占社会生活噪声占28.6%。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

准进行防治,并向有关部门申报防治噪声环境污染设备的情况。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地方法规参考】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商业经营活动中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

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边界噪声防治】经营中的文化

娱乐场所应当采取相应隔声措施,使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

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将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建筑改变用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生产、经营的,应当征得建筑所在地利害关系业主的

全体同意。

【立法指引】

本条是规范娱乐场所边界噪声限制标准,避免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

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商贸、体育、广场舞等活动噪声防治】在

居住区及其附近从事商业贸易、餐饮、体育、演唱等活动使

周边居民受到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不得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其他区域内进行

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

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

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活动。

【立法指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商贸、娱乐、旅游、培训等活动不断增

加,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众生活。据2018年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商业、邻里、广场舞等其他类噪声投

诉占社会生活噪声投诉47.1%。

因此,商贸活动、广场舞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声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对于超出标准的,应依法制止。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

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居民住宅区或者

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

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

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

健身等活动。

【地方法规参考】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

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

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

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

其关闭或者搬迁。

《宿迁市市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在市区学校、

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

材。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第十条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

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的广场舞活动。

第三十四条【噪声防治禁止行为】在城市噪声敏感建

筑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播放广告的;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

动外,其他社会活动使用高音喇叭的;

(四)饲养动物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立法指引】

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广告、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

播放等行为会产生严重超标噪声污染,影响众正常生活,众反映

强烈,应当依法禁止这些扰民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地方法规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

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装修噪声防治】在已竣工交付使

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

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夜间、午间使用电钻、电锯、

电刨等高噪声的工具施工;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

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边居民噪声环境噪声污染。

【立法指引】

本条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细化。居民住宅

楼从事室内装修是居民完成新居的一个工程程序,但应当严格限制时

间,并采取措施减轻使用高噪声工具的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

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

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

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

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

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指引】

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根据遵循上位法的原则,直接引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处罚,避免重复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条款】违反本办

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八条有关禁止性规定,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公示相关

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设备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设备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文化娱乐场

所边界噪声超过标准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对单

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立法指引】

本条款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噪声污染行为并由生态环境部

门处罚的罚则。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

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

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

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于产生

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

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法律法规政策参考】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切割、加

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以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由公安部门处罚的条款】违法本办法规

定,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破坏环境噪声

监测设施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

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改装或者擅自

拆除消声器、安装不合格报警器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

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鸣区域、路段

和时段鸣喇叭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

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午间、夜间使用

高噪声的工具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并处以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的。

【立法指引】

本条款是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罚的罚则。

【法律与政策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2.《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

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

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于产生

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

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

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

(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法规规章参考】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

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200元。

第三十九条【船舶噪声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的。

【立法指引】

本条款旨在处罚船舶产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

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第四十条【责任赔偿协商】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经与受影响的单位和

个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

时间或者安装隔声门窗、支付赔偿金、异地安置等有效措施,

保护受害人权益。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达成协议的情

况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立法指引】

本条款旨在建立噪声污染责任民间协商制度,促进噪声污染纠纷

的减少。

【法律与政策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

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

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

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

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夜间,是指二

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四)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

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

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1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9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依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