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里理解连带债务中责任免除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13 03:30: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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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带债务中责任免除问题

摘要:连带债务作为现实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东西,一直都发生在

我们的身边,本文通过对连带债务的研究,探讨连带债务中连带责任

免除的途径,通过一系列法律研究和文献调查,又集结现实生活中的

重要案例事实,总结出了连带债务责任免除的几个方面,目的是为了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连带债务责任纠纷时,能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

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和谐的事情发生。

关键词:连带债务责任免除清偿抵消不真正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

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

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

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

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

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

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

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

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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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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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

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

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

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

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

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

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

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

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

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

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

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

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

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

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

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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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

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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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

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

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双方当

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

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

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

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

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

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那么个别和解

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

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

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

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

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但是

不应该超出连带债务的平均值,例如说,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6

六千元,后来,丁与甲,乙两人进行和解,甲,乙两人每人只要出1

以前元,这样还剩下四千元,但是这四千元,丙只需要承担两千元,

不需要为这四千元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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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与原告和解的个别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分文,则不论其

在和解协议中的应允赔偿额是多是少,哪怕是远远超过了赔偿全额,

其他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受任何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令其他被

告全额赔偿。

6,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

条说,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

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甲,

乙,丙,丁四个人同时对戊进行了侵害,四人对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

任,在这个方面,只要甲能证明是乙的行为导致了戊的损失,那么甲

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即使甲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

果关系,也不能免责,只有甲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才可以免责。

7,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

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

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

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

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

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

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

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

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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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面那个例子,如果丙对甲的电脑进行了赔偿,那么乙就不

需要再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作为债权债务中的特定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如

何更好的解决连带债务中问题,需要我们更好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

知识为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海《论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法制与社会报

2011年08期(上)

2,卢正敏,齐树洁《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现代法学报

2008年1月,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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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邱业伟《论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关系》河北法学

第二十五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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