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Apr.2011
第28卷第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V01.28 NoI4
浅议《侵权法学》教学内容的更新
胡振玲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要t《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侵权法学》的教学内容应进行必要的更新,主要包括应删除“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
产权”之章节和内容、统一《侵权法学》分论部分的章节设置以及对总论和分论部分的具体内容予以合理的安排。 ’
关键词:侵权法学;教学内容;更新
中图分类号:D923.7;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1)04-0111-03
作者简介:胡振玲(1968一),女,河南信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侵权法学、合同法学。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2001年之后的《侵权法学》教材,其内容相对丰富。这
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两个阶段的教材,在体系的编排上则没有大的变动,体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7 例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总论部分,主要包括侵权行
月1日起正式施行。毫无疑问,伴随该法的颁布和实 为及侵权行为法概述、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施,法学本科学生的《侵权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要件、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竞合等;第二
也将发生较大的改变。本文对《侵权法学》这门课程 部分是侵权行为的形态,主要内容包括数人的侵权行
在以后的教学中讲授内容的变化以及如何更加合理的 为、侵害人身权、侵害财产权等;第三部分是具体侵权
安排教学内容谈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产
一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侵权法学》的教学 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施工责任、
内容 物件损害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讲授《侵权法学》这门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课程的主.法律依据①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在 对于这一时期《侵权法学》教材的内容编排,有两
2001年3月8日以前,主要是依据1986年由全国人大 点需要指出来:其一,各教材总则部分内容,在2001年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 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
通则》)和1988年由颁布的《关于贯彻 见》的相关规定,在2001年之后的主要法律依据除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之外,还逐步增加了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内容;其二,各种教材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列举并不
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完全一致。尽管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种教材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在2001年3月8日之后 也均安排了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内容,但是,这些章节
至2009年l2月26 Et的颁布,分别于 内容的直接法律依据往往都很单薄,对各种具体侵权
2001年3月8日和2003年l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
行为所讲解的内容往往也不太一致,除介绍各种具体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等基本内容之外,有些是结合其
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共计12条)及《关于审
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讲解,如关于产品责任和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就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
品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法》的相关规
容均涉及到侵权法中最重要的赔偿问题,而且确立了
定进行讲解,有些则是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
很多新的制度,改变了以前的赔偿标准,成为《侵权法
二、《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侵权法学》教
学》的重要规范依据,也成为讲授《侵权法学》这门课
学内容的更新
程不可遗漏的重要内容。
毫无疑问,在2009年12月26 Et《侵权责任法》颁
与上述法律依据的变化相适应,《侵权法学》的教
布之后,特别是2010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之后,
学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体现在教材中则主要是:
2001年之前的《侵权法学》教材,其内容比较单薄; 收稿日期:2011—02—28
《侵权法学》这门课程所要讲授的最主要法律应该是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侵权法
学》④教材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变化的主要目的
无疑是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融人到教材之中,但
是,在教材的编排上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如王利明、
周友军、高圣平著的《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
院出版社2010年3月版)和江平、费安玲主编的《中
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5月
版),这两本教材的体例就存在很大的不同。但笔者
认为前一本教材的体例更加清晰、合理,本人教学内容
的编排也与之更加接近。
无论教材的体例如何不同,笔者认为,《侵权法
学》的讲述内容应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更新。
(一)删除“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权”的章节
和内容
尽管各教材的体例安排差别甚大,但是,对比《侵
权责任法》颁布前后的教材,在内容上可以发现一个
非常重要的变化,即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种
教材均设置有关于“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权”章
节,并在就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介绍之后,对具体
的侵权责任进行讲解。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
的教材中均不再设置这些内容。如此变化,是不是说
这些内容不再重要,不再需要学习了呢?笔者认为完
全不能这样理解。在教材中删除这些内容,可能是出
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侵权法学》教材的
容量。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侵权法学》的内容
大大增加了,教材的厚度也大大增加了,如前述王利
明、周友军、高圣平著的《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达到
了774页,江平、费安玲主编的《中国侵权责任法教
程》也有488页,如果再将前述内容放进去,有可能超
过1000页,这么庞大的内容是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
面面俱到的;二是出于尽量符合《侵权责任法》体例和
主要内容的考虑。虽然《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明确
列举了受其保护的各种民事权益,但关于这些权利具
体内容的规范并没有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更详细和
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在这些民事权益中,人身权方面
权益的具体内容应该在《人格权法》@和《婚姻法》等
法律中加以规范,而财产权方面权益的具体规范则体
现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如果还在《侵权法学》
中讲述这些内容,明显与上述相关法律课程的内容重
复,而且其侵权责任也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总
则部分的规定加以解决,对每一种具体权益的侵害进
行侵权责任的讲解没有很大的必要性,而且必然形成
内容上的重复。三是出于与相关课程内容协调的考
虑。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法学院没有开设《物
权法》课程,开设《人格权法》的法学院也很少,考虑学
生需要学习的知识的全面性,将相关内容放在《侵权
法学》中进行学习也是一种策略,具有合理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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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大多数法学院都
开设了《物权法学》这门课程,而且《侵权责任法》出台
以后,《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已经提
上立法日程,人格权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侵犯人格权
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开设《人格权法学》的要
求越来越迫切,因此,在删除《侵权法学》中“侵害人身
权”和“侵害财产权”相关的内容是具有合理性和可行
性的。
(二)分论部分的章节设置应该统一
如前所述,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版本的
教材关于分论部分的章节编排和讲解内容由于没有很
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侵权责任
法》颁布之后,《侵权法学》分论部分应按照《侵权责任
法》分则所规定的七种具体侵权责任而设定相应的章
节,在讲解中应以《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作为主要
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分论各章节的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