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定罪与量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定罪与量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规定于刑法第278条,系97刑法设立的罪名。
条文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众暴力抗拒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一、煽动
本罪惩治的是煽动行为,即因煽动而被治罪,而非惩治抗拒法律实施,虽
然抗拒法律实施亦是本罪要素。无煽动而仅有抗拒法律实施之行为,不构
成本罪。
法律对煽动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定,也就是说能产生煽动效果的行为均构成
煽动。
二、众
在这里,众是被煽动的对象。按照日常语义,三人为众,也就是说,煽
动的对象须达三人以上。但本律师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煽动一人暴力抗拒
法律实施,亦应惩处,从此点理解,此处的“众”,应该是一种身份,即
非法律实施者为众,而不是指人数众多。
从上述啰嗦的论证也可以知道,“众”这个词,没有表达出准确的内涵。
三、暴力
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这里要注意的是,首先,煽动行为
所明确表达的内容,是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实施暴力,
不在考虑之内。其次,尽管煽动者有煽动暴力的意图,但其煽动的内容却
没有煽动暴力,则不应构成本罪。第三,煽动的内容没有暴力,但被煽动
者使用了暴力,亦不应构成本罪。
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首先,就字面意义而言,控方须举证被抗拒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实
施,行政法规以下层级的规定不在此列。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五、造成严重后果
尚未查询到“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19971001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众暴力抗拒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09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犯罪,同
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1122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第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03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
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
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
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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