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
相关的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来详细
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的: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
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
。
第三十九条规定: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
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8:3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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