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
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
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
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
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
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
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
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
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
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
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
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
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
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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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
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
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
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
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
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
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
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
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
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
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
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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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
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
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
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
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
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
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
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
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
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
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
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
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
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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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
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
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
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
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
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
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
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
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
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
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
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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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
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
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
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
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
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
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
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
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
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
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
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
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
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
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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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
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
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
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
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
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
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
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
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
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
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
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
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
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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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
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
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
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
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
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
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
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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