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
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规定,结
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如下简称人民警察),
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制式服装。
新录取或调入人民警察必要经省(区、市)司法厅(局)
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要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其她关于
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
执行追捕等任务时,普通着执勤服。其她场合普通着常服,
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
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
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人民警察,着白衬衣、扎系深蓝
领带;一级警督如下人民警察,着铁衬衣、扎系浅灰
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
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
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她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
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典礼或者外事活动
时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
她不适当戴警帽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
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
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
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
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普通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
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
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
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
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要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
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
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她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
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
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
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
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
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
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
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
察形象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
业性娱乐场合。不得在禁止吸烟公共场合吸烟。除参加重大
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在任何状况下禁
止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要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
监制。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
带必要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
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标
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
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
非人民警察,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
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时间由各省(区、市)司
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
(五)其她不适当或者不需要着装。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人员
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背本规定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
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解决:
(一)情节轻微,当场进行批评教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
单位开具《违背警容风纪告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
教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背警容风纪告知
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关于规定进行严肃解
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教诲和管理,每年11
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单位和个
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比重要根据之一。要及
时通报检查状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她按规定评估授予人民警
察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
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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