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15 14:57: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上海车上外地牌照)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

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基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二

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三是以上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不满足“同时具备”,则不发生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

正因为如此,房地产公司没有开盘之前,虽然收了有买房意向客

户的订金、诚意金和VIP会员费,不构成以上“三个条件”,则

不缴纳营业税,在“其它应付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建筑企业

与甲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但没有收到工程款,但同时满足以上

“三个条件”,则必须构成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

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

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

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

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2年8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

一宗,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1亿元,约定于20

13年11月付清。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20万平方米、商铺2万

平方米。2013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18

个月。3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

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vip会员可以

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会员申

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

“诚意金”5000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建设的资金压力。那么,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应如何进行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从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

“订金”和“vip会员费”的财税处理分析来看,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预

售合同?的情况下,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从

会计处理角度看,应该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应该

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来看,“诚意金”5000

万元仅仅是暂收应付款项,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甲楼盘于2012年竣工,公司已就之前的收

入足额纳税。2013年发生如下业务,财务人员对如何确定缴纳营

业税产生了疑问:

第一,收取甲楼盘尾房预收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

但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是在收取定金时缴纳营

业税还是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收取全部价款时缴纳营业

税?

第二,若正式签订总价5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只收

到部分购房款100万元,应收购房款400万元,是否按合同价5

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①第一个问题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

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收款的当天。”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

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

天。根据此法律依据,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甲楼盘的尾房而预收定

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

同,只要收到了预收款,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即该房地产公司销

售开发产品收取预收定金时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

对于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该如何确定营

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看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而非该企

业所认为的签订合同就要纳税。②第二个问题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

行为完成的当天;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就收到的100万元

缴纳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案例11: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2010年1

1月,安徽阜阳市某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房地产公司从土地储

备中心索取的一张2亿的发票,在;2012年5月份,当地的税务

稽查局抽到该房地产公;2、涉税风险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为完成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就收到的100万元缴纳营业税,对于

未收的房款400万元,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期付款日期,在合

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如果没有收到房款,则不应缴纳营业税,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后,即便企业实际仍未收到房款,一样具备

纳税义务。实务中,分期付款的客户由于资金困境不能按约定时

间付款是常有的情形,对于此类型的应收未收款,也要及时纳税。

另外,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则在房产权利实际

转移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权利实际转移可以以房

屋实际交付入住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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