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5-01-08 21:19: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报关报检委托书)

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定),也称之为后法优

于前法(Lexposteriorderogalegipriori)这是很多国家司法实

践中都遵循的一项法律适用规则,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条规

定:法律只能由立法者在嗣后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宣布废除,或

者因旧法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抵触而废除,或者由于新法全面

规范了由旧法调整的领域而废除。我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

阐述了该项规则的内涵,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了该项规

则。一些法律法规中也隐含着这一内容。如《行政处罚法》第

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

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

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

前修订完毕。《刑法》第452条也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

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

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然而我们讲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

不是关于同一事项规定的各个不同法律规范在生效时间上有着

前后的区别,都可以称之为新法、旧法,都可以适用新法优

于旧法这样的规则。

《立法法》第83条明确揭示了该项规则适用的范围:1、必

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所谓同位法是指同等位阶的立

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等级的法

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2、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

能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于同一事

项的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该规则。显然以上这两条规定反映出旧

法与新法之间的关系,也反映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谓一

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

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则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

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

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遵循的

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此外,适用该项规则必须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同位法都

可以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当然是同位法,具有

同等效力,不同机关制定的法规范也可以构成同位法,如国务院

的部门规章,不论国务院部、委、局还是直属机构,都可以制定

属于部门规章的法规范,都具有同等位阶,但不能对它们作出新

旧法之区分,因此不能适用此规则。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不

同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无疑是同位法,但这种同位法不是出

自同一部门,且部门之间首先存在着职权范围上的划分,其规章

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首先取决于其职权范围,因而在法律效力上不

具有特别与一般或都有在后与在先的可比性,不适用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2、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虽然就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

定,但这种规定不能作为新法或旧法来对待,不能适用该项规则。

例如,我国刑法分册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

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是生产、销

售特定对象的伪劣商品罪。这两者之间只存在一个特别法与普通

法(一般法)的关系而不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2].

具体来讲,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当

适用新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2)同一机关

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的;(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

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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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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