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定),也称之为后法优
于前法(Lexposteriorderogalegipriori)这是很多国家司法实
践中都遵循的一项法律适用规则,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条规
定:法律只能由立法者在嗣后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宣布废除,或
者因旧法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抵触而废除,或者由于新法全面
规范了由旧法调整的领域而废除。我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
阐述了该项规则的内涵,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了该项规
则。一些法律法规中也隐含着这一内容。如《行政处罚法》第
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
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
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
前修订完毕。《刑法》第452条也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
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
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然而我们讲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
不是关于同一事项规定的各个不同法律规范在生效时间上有着
前后的区别,都可以称之为新法、旧法,都可以适用新法优
于旧法这样的规则。
《立法法》第83条明确揭示了该项规则适用的范围:1、必
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所谓同位法是指同等位阶的立
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等级的法
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2、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
能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于同一事
项的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该规则。显然以上这两条规定反映出旧
法与新法之间的关系,也反映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谓一
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
般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则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
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
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遵循的
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此外,适用该项规则必须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同位法都
可以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当然是同位法,具有
同等效力,不同机关制定的法规范也可以构成同位法,如国务院
的部门规章,不论国务院部、委、局还是直属机构,都可以制定
属于部门规章的法规范,都具有同等位阶,但不能对它们作出新
旧法之区分,因此不能适用此规则。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不
同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无疑是同位法,但这种同位法不是出
自同一部门,且部门之间首先存在着职权范围上的划分,其规章
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首先取决于其职权范围,因而在法律效力上不
具有特别与一般或都有在后与在先的可比性,不适用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2、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虽然就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
定,但这种规定不能作为新法或旧法来对待,不能适用该项规则。
例如,我国刑法分册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
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是生产、销
售特定对象的伪劣商品罪。这两者之间只存在一个特别法与普通
法(一般法)的关系而不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2].
具体来讲,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当
适用新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2)同一机关
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的;(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
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
责任编辑:仪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1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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