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行
业
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
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
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
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家法》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
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
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综
行规定》
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
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
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
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
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办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
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
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
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
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
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
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
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
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无特别规定,同上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
设
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1年89号令)
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
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
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
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
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
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
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
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
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
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
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第三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
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
标总价;(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
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
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四)如
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
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十二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
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
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
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
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
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
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务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
部
令)
原《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经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
贸国家经贸委39号令)
委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
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
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
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进
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
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
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
分别打分评议。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
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
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
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1年6号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
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
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
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
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
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
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
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
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
交
通
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7号令)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
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
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
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
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
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
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
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
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
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
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
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
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
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
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
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
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
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
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5号令)
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
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
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
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
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4年9号令)
第三十三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
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
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且评估价格最低.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
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
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2年3号令)
第三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
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第四十六条:评标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采用计分法评标,应
当按照招标人事先制订的计分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
分数高低排出投标人顺序。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
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及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
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
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第四十二条:被邀请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
法排出投标人顺序。
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
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
接指定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评
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在评标阶段,评
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
动。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3年4号令)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
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
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
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
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
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
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
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
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
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
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
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
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
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2001年14号令)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
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
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
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水
利
部
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
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
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
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
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
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
第四十二条: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
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
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均应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
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
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工程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
取。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专家。技术特别
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的具体事务性工
作。
第四十条: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
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评委专家确定后
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
密。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
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
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
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
(水利部水建管585号)
定。(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
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
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
参加评审。(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
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
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
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
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五十四条: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二)若采用综合评
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三)若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若有
不同意见,以多数评标委员的意见为准。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采
用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
评标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当投标人在技
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委员会认定
信(2001.8.16)
息
产
业
部
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二)综合评分法。由评委分别对投
标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
获得各投标人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最接近标底评分法。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
件时,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
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
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
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
参加评审。
(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
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
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四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
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
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
(铁道部2002年8号令)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
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
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均应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
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
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工程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
取。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
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
人直接确定。
铁
道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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