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概说。
〔一〕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详细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部分标准的法规文书。
〔二〕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标准的范围比拟窄,但使用更加灵敏。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施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
法律、法规受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那么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
称为施行规定。
〔三〕特点。
规定与条例、方法等比拟,其特点是:
1.内容的部分性。规定有时为施行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
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限,明确管理原那么,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
和系统。
2.表达比拟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窄,而原那么性较强,
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拟详细,但相对于方法来说,又比拟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
条例和方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拟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
条例,但又比方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概述、分那么和附那么三部分组成。概述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
用范围;分那么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标准;附那么说明制订详细方法的
受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构造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概述,最后一章
是附那么,中间各章是分那么,每章有假设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
式各条,但工程略少。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拟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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