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
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
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
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1
(1)这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制度;
(2)风险告知的内容,指的是当事人案件陈述完毕后指出案件的性质、证据的优劣问题及
有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
(3)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4.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分析案情;
(2)解答法律问题;
(3)查阅案卷;
(4)搜集证据;
(5)代写起诉状;
(6)参与诉讼;
(7)参与调解;
(8)申请执行。
5.办理民商事案件,律师出庭前应准备哪些工作?
(1)熟悉起诉状或答辩状等案情内容;
(2)核对自己提交和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3)草拟质证意见以及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
(4)梳理相关的法律依据。
6.民事诉讼中,参加庭审时举证或者质证,代理律师的工作要点有哪些?
对举证人而言:
(1)须准备好证据原件,或者证据复印件来源的说明;
(2)告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到庭但不能参加旁听;
(3)认真阐述举证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明对象;
(4)认真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即时清理辩驳意见;
对质证人而言:
(1)结合证据规则提出是否新证据,不予质证、申请司法鉴定等诉讼程序措施。
(2)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7.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发表辩论意见;
(2)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3)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
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8.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哪些言论会受法律追究?
2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2)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3)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9.在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律师应该怎么办?
(1)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到所里来拿判决书,原则上不邮寄;
(2)向当事人分析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
判程序是否合法,帮助当事人正确作出判断;
(3)告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上
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当事人如需上诉,就二审程序是否继续委托进行协商,当事人决定另行委托他人,在
其请求下可以为当事人拟就上诉状;
(5)将判决书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签收单上签字。
10.谈谈你对办案小结的认识?
(1)对律所而言,是案卷整理、归档的必备材料,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表现;
(2)对律师而言,是归纳总结办案得失、经验的途径,是律师成长的真实写照。
11.装订一本完整规范的案卷需要哪些材料?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结案登记表;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5)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举证质证意见等律师文书;
(6)原、被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
(7)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法院传票等;
(8)办案质量监督卡;
(9)结案报告(办案小结)。
12.装订刑事案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
序是什么?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
(4)阅卷笔录及案卷材料;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
3
(7)集体讨论记录;
(8)检察院起诉书;
(9)庭审记录、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判决书;
(12)上诉状、抗诉书;
(13)办案小结;
(14)监督卡。
13.装订民事案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
序是什么?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风险告知笔录、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或答辩状,或上诉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集体讨论记录;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笔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上诉状;
(15)办案小结;
(16)监督卡。
14.装订法律顾问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是什么?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制度、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
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4
(6)工作小结。
15.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哪些文件和证件?
(1)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2)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持有侦查机关
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若会见须翻译陪同,还应该持有侦查机关批准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
1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
(2)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参与的主要事实,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
(4)听取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7.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2)排除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了解案情的干扰;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确认授权委托书;
(6)制作会见笔录;
(7)适当传递亲情。
1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哪些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检察及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3)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
的权利以及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5)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7)嫌疑人享有申诉权、控告权;
(8)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法的有关规定;
5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其他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1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有哪些活动?
(1)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2)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
(3)不得引导犯罪嫌疑人翻供;
(4)不得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不得进行串供;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20.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有那些权利?
(1)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代为申诉控告;
(5)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1.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哪些?
(1)经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
案的有关材料;
(2)勘查现场;
(3)收集物证、书证、多媒体资料等;
(4)就鉴定结论访问专家证人;
(5)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22.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
料?该如何操作?
(1)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
(2)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
(3)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
(4)一般由二人进行。
23.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访问证人、特别是访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
人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至少由二名律师共同进行;
(2)最好在办公场所进行,绝对不能在宴请、娱乐的地方和证人约谈;
6
(3)不要以现金、物品或其他任何方式给证人以作证报酬;
(4)即便有和证人的谈话笔录,也不要直接将这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最好是申请
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24.律师调查笔录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3)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4)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5)被调查人的签名及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25.律师查阅刑事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哪些事项?(列举五项)
(1)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6.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了解哪些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自首、立功、犯罪未遂、中止等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27.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7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28.在刑事案件中,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29.对控方出示的物证,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30.对控方出示的书证,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4)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5)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31.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
8
32.对控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4)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33.针对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有哪些?
(1)案件事实辩护;
(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辩护;
(3)法律适用辩护;
(4)程序辩护;
(5)轻罪辩护;
(6)无罪辩护。
34.采用证据不足辩护方法时,应当掌握哪些基本技能?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定案。
35.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1)控方指控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
(3)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或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
(4)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6.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有哪几种?
(1)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2)主观恶性辩护;
(3)过失犯罪辩护;
(4)单位犯罪辩护;
(5)罪名辩护;
(6)因果关系辩护;
9
(7)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8)受害人过错辩护;
(9)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37.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二审诉讼活动,分析一审判决书时应当注重哪些问题?
(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2)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
一审判决书阐述的原因是什么;
(3)一审公诉方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各项证据之间是否构成证据链,是否能做到认定事实清
楚,能够唯一证明与上诉人有关的犯罪指控成立;
(4)侦查、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证明力,对不合法的证据,一审法院
是否采纳;
(5)一审判决作为重要证据的鉴定结论,二审辩护律师是否有能力对其进行充分分析,是
否需要征询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6)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孤证定案”的情形,既包括孤证确定案件事实,也包括孤证确定
案件事实中的某一个方面的情形;
(7)一审中,公诉意见的核心是什么,上诉人的自我辩解理由是什么,其辩护律师的辩护
意见是什么,和一审公诉人之间的争论焦点是什么,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是如何采纳
的,采纳的理由是什么;
(8)一审庭审后公诉方移交的法庭的证据材料中,是否有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材料;
(9)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8.审判阶段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
哪些诉讼权利?
(1)陈述案件事实;
(2)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4)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6)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7)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39.律师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自诉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身
份情况;
10
(2)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身
份情况;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被告人行为触
犯的罪名,及构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5)呈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6)具状人及具状时间;
(7)举证目录及证据材料。
40.申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些情形,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
也可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1.民事案件中,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1)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
(2)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
(3)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5)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
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42.民事案件中,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11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11)证据的证明力。
4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审查管辖问题时,主要从哪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
4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
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
的证据。
92.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二审民事案件,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以在哪些方面作重点审
查?
(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
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
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2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有哪些情形?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47.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48.律师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有哪些?
(1)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再到法院起
诉;
(2)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13
(4)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5)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49.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申请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由。
50.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还应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6)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51.如你担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你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1)为中小企业的设立与内部控制提供法律服务;
(2)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3)为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4)为中小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服务;
(5)为中小企业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6)为中小企业重整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7)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8)为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法律服务。
52.律师为中小企业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1)协助企业建立内部规范制度;
(2)完善企业股东会各项机制;
(3)鼓励企业引入外部董事制度;
(4)依法支持律师担任公司董事;
(5)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6)协助企业进行制度建设和维权服务;
(7)持续有效开展法律体检活动;
(8)向企业发送律师意见书;
(9)依法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53.律师提供法律体检的范围有哪些?(列举五项)
14
(1)审查公司主体资格证照情况;
(2)审查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
(3)审查公司文件;
(4)评析公司现行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5)审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审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审查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8)审查公司营销管理制度;
(9)审查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0)审查公司不动产所有权状况;
(11)审查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情况;
(12)审查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状况;
(13)审查公司纳税状况;
(14)审查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15)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状况;
(16)审查公司诉讼、仲裁状况;
(17)审查公司行政违法状况;
(18)审查公司其他事宜。
15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3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6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