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
作者:蒋嘉烁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在法治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
的重点,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司法责任制的意义、所面临的问题及如何正确展开司法
责任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司法改革;审判独立;去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17-02
作者简介:蒋嘉烁(1994-),男,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司法责任制的社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
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司法权,体现国家的意志,树立国家司法公信力成为党的工作重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
国推进依法治国,在着力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下,对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不可
避免。
二、什么是司法责任制
对于司法责任制,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一个以司法
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即司法官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一
个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这种监督在国家赋予其司法权的同时,保证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
务,公正处理事务。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
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官的的行为是否应承.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
制度。①
三、为什么要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理
论指导,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受到了各方的光注。司法责任制对今后国家司法工作
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完善司法责任制迫在眉睫。
(一)激励办案司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通
过法官全程负责,从案件审理到作出判决均要求办案法官参与其中,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司法权
进行各种司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培养其职业荣誉感。司法责任制要求
法官审慎地行使司法权,增加其职业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推进反贪反腐工作的进行。司法官根
据责任制度需要对其司法行为负责,极大可能地减少了司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可能,使
其勤勉谨慎地行使司法权。
(三)对树立司法权威有极大的作用。法治思想不断深入人心,一些法律的弊端也渐渐被
人们所了解,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约束司法官的行为,使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使国
家司法具有公信力及权威性。
四、司法责任制面临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不断探索、完善法律,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非常巨大的成果,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在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中,我们也
面对着种种问题与挑战。
(一)马克思曾经提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②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时遵循
审判独立原则,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但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趋向行政化,审判员本
应代表国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依靠自己对案件的审理总结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来决定如何
审判。现今司法行政化,审判员与法院领导的纵向行政关系,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其必须
根据法院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审判活动。这也是当今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法官办理案件应
当依照自己的良心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而不应受法院上级领导的影响。但现行制度下,审判
活动被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左右,同时还出现审判员审,助理法官判的奇怪局面。
(二)立法存在不足。我国关于司法官员的责任尚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
《国家赔偿法》第15、l6条、《法官法》第30条和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中,如近年来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
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但这些文件过于空洞,缺乏系统性,操作性极低,并不
利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容易造成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现行制度下,一些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不完备,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业素质
将会影响到公民的权益。运用自己浅薄的法律知识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增加了错误判决
的发生,从而导致了司法责任的问题日益加剧。
五、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
(一)司法去行政化。实行责任终身制,不仅仅针对审判法官,还包括对案件提出指导意
见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从而使其审慎地行使自己领导权力。倡导各地法院领导将权力下放,
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参与审判法官的审判活动,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审判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委
员负连带责任。大力加强司法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司法责任的观念深入法官心中。杜绝
“主审法官审,助理法官判”的情况,贯彻审判独立原则,使审判法官依据自身对案件的审理和
本身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来审判案件,从而做到“审者判,判者审”。
(二)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领导人曾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
革必须有法理可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之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
破,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③。司法责
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国家应该制定一套有系统、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司法官的行
为,一套完整的司法责任法律体系也是公民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
(三)引进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审判前线队伍中去,从专业与道德的方面出发去考核,只有
达到规定标准的人才能被录用,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与一般公务员差别管理,省级
政府直接对司法人财进行管理,注重审判员的日常教育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增加其职
业荣誉感,减少其贪污腐败的可能。
六、结语
在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司法责任制的实行不可避免。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律建设
有了其他国家几百年才能达到的高度,相信在党和我国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责任制必
将完善,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注释]
①许文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②[德]马克思.马克思思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③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J].检察风云,2014(15).
[参考文献]
[1]许文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德]马克思.马克思思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J].检察风云,2014(15).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3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6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