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2-14 20:56: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 、第六条 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

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 、第六条 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

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 、第六条 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 、第六条 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2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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