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

更新时间:2024-12-15 05:04: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派遣转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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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涉

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

法利益的“行动指南”。ﻫ该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护

人员工作行为,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人民网邀请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重点解析该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款,以飨

广大医务工作者。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

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护理、保健等具体诊

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ﻫ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

自残、自杀。ﻫ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ﻫ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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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

系,一果多因。ﻫ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ﻫ医

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解析:ﻫ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ﻫ二、患

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

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

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ﻫ五、医疗机

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ﻫ、

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ﻫ3、因果关系——损害

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ﻫ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

过失的没有告知。ﻫ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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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ﻫ1、患者拒绝或

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

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

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

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ﻫ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

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

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ﻫ1、法定性——法律规定。ﻫ2、

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ﻫ3、补充性——对

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

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

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ﻫ2、不能取得患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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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近亲属的同意。ﻫ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ﻫ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

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ﻫ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

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

失。ﻫ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

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

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

以注意。ﻫ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

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2ﻫ、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

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ﻫ3、有义务在诊

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ﻫ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ﻫ、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

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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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ﻫ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

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ﻫ3、未尽医疗活动

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ﻫ(三)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ﻫ解析:

一、推定:法律术语。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

可能。ﻫ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

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

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ﻫ三、确认医疗机构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ﻫ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

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ﻫ2、专业技术鉴定。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ﻫ解析:【医院要注意】ﻫ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ﻫ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ﻫ三、药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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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

标准为辅助标准。ﻫ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

要包括:1ﻫ、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如药品剂型设计

不合理。2ﻫ、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

使用和警示说明。ﻫ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

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ﻫ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ﻫ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ﻫ7、

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ﻫ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

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ﻫ1、

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

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ﻫ(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疗;ﻫ(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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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ﻫ(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

疗。ﻫ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

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ﻫ2、不如实提供

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ﻫ5、不服从医院管理。ﻫ二、在上述情

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ﻫ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

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

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ﻫ四、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

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

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

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

难以避免或防范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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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

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

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ﻫ解析:

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

的书证。

二、特性:

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

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ﻫ三、分类: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

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ﻫ2、客观病

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

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ﻫ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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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

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

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ﻫ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

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

病历:长期保存。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ﻫ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ﻫ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ﻫ4、检查

结果无依据。ﻫ5、漏记。ﻫ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ﻫ7、

记录时间有误。

8、与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范。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1ﻫ、可查阅的范围:

客观病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

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ﻫ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

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

(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ﻫ(2)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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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

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ﻫ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

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ﻫ2、异议成立,但有

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

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ﻫ(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如《病历书写规范》。ﻫ(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

异议。ﻫ(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ﻫ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

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

定处理。

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

空间、私人生活。

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

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ﻫ三、隐私权所

包含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ﻫ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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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

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2ﻫ、特征:权力主

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ﻫ五、侵犯患者隐私权

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ﻫ3、以非诊疗

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ﻫ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ﻫ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ﻫ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

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

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ﻫ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

干预等。

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

要的检查。

解析:

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

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

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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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检查的界定:ﻫ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4ﻫ、对患者侵害最小。

5、便捷。

四、防御性医疗:ﻫ1、概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

医疗风险和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分类:ﻫ(1)积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

的检查和。

(2)消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提供

医疗措施。

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

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

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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