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辅导材料之产品质量
责任法律制度
第十章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1.产品质量责任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
(1)产品质量责任的权力主体
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质量管理和
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该主体有权制定具体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程序,有权对
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对违法者进行处分等。
(2)产品质量责任的义务主体
生产者。生产者包括整体产品的生产者以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者,都应当无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并服从产品质量权力主体的监督管理。
销售者。销售者在持有产品和销售期间有义务接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承当
由自己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其他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a.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主要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所承当的后果责任,如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明等所承当的
责任。b.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作出过承诺或保证,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给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当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c.虚假产品广告的广告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当产品质量责任。d.运输、保管、仓储部门为禁止生产、销
售的产品提供本质服务的,承.法律责任。
2.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缺
陷是在销售者或者消费者控制期间产生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1.销售者承当的产品责任
(1)"三包"责任。销售者的“三包”责任是指,销售者对其所出售的不合格产
品承当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构成“三包〃责任的条件。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成立之一的,对消费
者承当"三包"责任: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包〃付出的追偿。销售者承当〃三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三包〃条件的
生产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损失,但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三包〃条件的除外。
(2)过错赔偿责任
销售者过错赔偿责任的含义。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
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或者其他销售者的,亦可认定有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的性质。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要求,
在产品责任法体系中又称为产品责任的疏忽责任。
确定产品过错赔偿责任的条件。①产品存在缺陷。②产品缺陷是由销售者的过错
造成的。③产品造成了损害。④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
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受到合法投入流通产品伤害或损害,有权追究产品责任。
这种产品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即由于产品有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
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承当责任的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是他们的
原因造成了产品侵权。
(2)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承当产品的无过错侵权责
任,即严格责任。按照该责任规那么,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损害,
生产者就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销售者承当过错侵权责任,即疏忽责任。按照疏忽责任
规那么,只有产品缺陷是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销售者才承
当责任。
3.产品质量的界定
(1)合格产品
所有制造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都应当是合格的产品,合格是法律对产品质量
的最低要求。如果产品不合格,即使未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实际损害,产品的生产
者和销售者也应当承当产品质量责任。
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①产品应当具有符合社会认知的使用价值;
②产品的性能应当能够到达自身描述的水平;
③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④产品具有整体性合格的特征
(2)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产品标准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用于衡量产品的质量和等
级。强制性标准用于衡量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非
强制性标准用于衡量产品的质量等级,不符合非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一定是不合格产
品。
比拟常见的需要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约束质量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食品。
b.药品。
c.能够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其他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有化妆品、电器产品、医
疗器械、交通工具、锅炉压力容器等。
d.破坏环境的产品。这类产品危及人类的长久平安,也在强制性控制之内,如燃
油、塑料制品、化学制品等。
4.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
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
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说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
证标准的标识。如用于电工产品的长城标志,用于电子元器件的PRC标志,用于一
般产品的方圆标志等。
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a.提交认证申请。b.进行认证审查。c.通过后,由认证机
构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批
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2)产品抽查制度
产品抽查是指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中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处理的活动。
产品抽查的范围。法律并不要求对所有种类的产品都进行抽查检验,只有那些可
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才属于抽查的范围。
产品抽查的规范性要求。
①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②被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
另行重复抽查。
③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检验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
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
④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检验结果十五日内提出复检
申请,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5.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处分制度
产品质量不合格,有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承当法律责任。国家通过抽查的方
式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并以此为证据对有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采取行政措施
予以处分。
(1)处理措施
面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曝光;通报;培训”艮期整改。
(2)处分措施
处分措施会产生利益的剥夺并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产品质量问题比拟严重时,才
能够采取处分措施:责令停业”艮期整顿;撤消营业执照;其他处分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格产品(如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平安的产品),处分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额三倍以下的;对构成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一般性义务
生产者对自己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无论何种产品都应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①平安要求。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
理的危险性。
②性能要求。生产的任何产品都应当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例外。
③承诺要求。生产者生产产品采用的标准以及生产者通过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
或者样品展示出的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承诺。
(2)生产者对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责任
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
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
法律对产品标识的规范性要求。
(3)生产者的其他责任。
①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③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要对产品合格的真实性负责
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进货应承当检查验收义务。a.销售者应建立起进货检查验收制度;b.销
售者进货检查验收时,应该能够从外表就确定货物是否为合格产品。
②销售者保持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a.为保持产品质量创造条件;b.及时检查
产品的状态,认真处理可能危及产品质量保持的问题;c.如果产品质量出现恶化,
应当及时评估,作出妥当的处理决定。
(2)销售者的其他责任
①禁止销售的产品:a.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b.失效产品,包括国企的产品;
c.变质的产品,即使在保质期内只要产品变质都不得销售。
②对产品标识的合法性负责。销售者对产品标识承当了连带责任。
③禁止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④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⑤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8,产品损害的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①实际损害赔偿。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费用"主院期
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对于导致受害者残疾的,还应支
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等。
②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或者没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
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
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
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Lo
(2)精神损害的赔偿
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伤害的同时,可能引起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
害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
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
缺陷产品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造成的损害,都可以视为对人格权的侵害,可以提
出精神赔偿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益人是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那么是受害人的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抚慰金的方式,如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其余的统称精神抚慰金。
(3)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赔偿的结果应当能够对受
损财产做到完全的弥补:恢复原状;折价赔偿;对相关损失的赔偿。
9.产品责任索赔诉讼时效
(1)遭受缺陷产品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所引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一般为三年,但是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失时计算。
(2)产品可以引起责任的期限
产品本身都有使用期限,如果产品使用期超出了可保持其平安性的期限,即使产
品有缺陷并造成了损害,亦不应追究产品责任。对此,法律规定产品的有效期限为十
年,超出十年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失去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除非产品仍在其
明示的平安使用期之内。
10.生产者承当的产品责任
(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赔偿责
任。”此款规定包含了构成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三项条件:①产品有缺陷;②产品造成
了损害;③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性质分析。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无过错侵权责任,或者称为严
格责任。按照严格责任,只要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并且缺陷和损害之
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认定生产者承当产品责任。
(3)生产者产品责任例外
如果能够证明以下一种情形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承当赔偿责任:
①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即产品未出售或未进入市场;②产品投入流通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1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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