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更新时间:2024-11-09 00:48: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海口律师事务所)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

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

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

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

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

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

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

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

责任。”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

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

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

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

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

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

从宽处罚。

2.以明确的立法形式,规定对某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处

理措施。尽管各国所规定的从宽处罚或宽宥待遇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具特,但适用对象

均限制于虽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行为确实因精神障碍而受到一定不良影响

的犯罪人。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9条第1项,“前章所述各有关案件中无法符合免除刑责之必

需条件”的,属于减刑的情况之一,也即不符合第8条第1项规定的因精神障碍而被免除

刑事责任条件的某些实施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依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受到减轻处罚。

而奥地利刑法的规定,则较之西班牙刑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奥地利刑法典第34条,

“于满18岁而未满21岁人为之者,或行为人于精神异常状态之影响下而为之者,或行为

人理解力薄弱或受教育极少者”,属于特别减轻事由之一。丹麦刑法的规定,与西班牙和

奥地利的刑法规定不同,但也体现了对于一部分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予以从宽处置的精神。

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1款:“实行可罚之行为时,犯人常在一种因精神上发育缺陷

或智力薄弱或错乱所致之状态中包括非常态之性欲趋向,而此状态并不属于第16条所规

定之性质者即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引者注,法院于咨询医生意见并参

酌一切事实后,决定该犯人是否能受刑罚感化。”

根据该条第2款,对于被确认能受刑罚感化并被置于专门处所或普通处所执行刑罚

的犯罪人,若认为无需继续执行刑罚或刑罚执行对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有加重危险影响时,

原终审法院有权以判决书决定停止刑罚执行。

此外,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还规定,因犯重罪或轻罪而被保安处分的精神障碍

人,另犯能够并应受刑罚感化之罪,如果其最后可罚之行为较适用保安处分之行为为次要,

法院得决定免除其最后刑罚。

二三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部分

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三类。

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之中,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

何刑事责任;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减轻或部分

的刑事责任。

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也相当普遍。

例如,大陆法系的意大利、瑞士、联邦德国、泰国、韩国、日本、芬兰、巴西等国,

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仅为部分州等国,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法系的民主德国、波兰、南

斯拉夫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三分制的等级分类制度。

相关阅读:

限制责任能力的基本内容

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因违法而承.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

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限制责任能力人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

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但尚

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他们自行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

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14周岁的。

二、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0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6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责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