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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涉
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
法利益的“行动指南”。
该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处
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X、指导作用。人民网邀请了大学法学院孙东东
教授,重点解析该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款,以飨广大医务工作者。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
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护理、保健等具体
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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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
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解析: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
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
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
1、XX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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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
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
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
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
制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
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
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
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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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X的情
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
析:
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
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
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
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
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
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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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
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
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
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X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析:
一、推定:法律术语。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
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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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XX违规(法条中所列情
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XX违规行为的方式:
1、XX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
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
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
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
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
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
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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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
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X的诊
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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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
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
5、不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
XX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
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X
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
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
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
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
难以避免或防X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
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
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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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解析:
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
为的书证。
二、特性:
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
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
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
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
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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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
纸X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
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
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
病历:长期保存。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
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漏记。
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
7、记录时间有误。
8、与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X。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
1、可查阅的X围:客观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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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
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
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
(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
(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
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
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
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
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
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X》。
(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
(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
又举不出证据证明。
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
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XX。泄露患
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
人空间、私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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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
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三、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
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2、特征:权力主体特定、保护X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
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X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
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
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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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
干预等。
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X实施不必要
的检查。解析:
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X,实施与患者疾病无
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X围。
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
三、适度检查的界定:
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
4、对患者侵害最小。
5、便捷。
四、防御性医疗:
1、概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和诉讼,
而采取的防X性医疗措施。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分类:
(1)积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的检查和
。
(2)消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
提供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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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
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
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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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0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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